论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法律研究
到目前为止,遗传资源大部分都为发展中国家所拥有,而发达国家却依靠其高超的生物技术对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免费利用,即生物剽窃。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各个国家之间对资源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其间发生冲突也在所难免,因为每个人考虑的立场和侧重点的不同, 世界各地的遗传资源分布不均,因此国家间的冲突也不断产生,特别是涉及到国家利益, 为了协调矛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就国际遗传资源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讨论,在这之中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则成为了热点话题。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产生的原因2
二、有关生物遗传资源惠益与获取分享的国际法律制度现状2
(一)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国际规则2
(二)《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惠益分享制度3
1.遗传资源的提供国参与基于遗传资源的开发和研究活动3
2.基于共同商定条件的惠益分享3
(三)《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中的惠益分享制度4
(四)《名古屋议定书》中的惠益分享法律制度5
三、我国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完善6
(一)现状6
(二)问题6
1.遗传资源的获取、进出口等活动无法可依6
2.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法律体系不完善6
3.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缺乏可操作性6
(三)完善措施6
1.对国内法律制度和行政监督程序的梳理6
2.对遗传资源信息披露的知识产权申请要求的细化7
3.建立违反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救济制度7
4.建立和完善遗传资源利益共享的多元化机制8
5.加强国际合作,增强国际交往中处理争端的能力8
四、结语8致谢8参考文献8
论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法律研究
引言
遗传资源作为一国重要的国家战略资源,对一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作为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具有丰富的生物遗传资源。但与此相不匹配的是,我国的遗传资源并没有得到相应的保护和利用,西方发达国家从我国获取遗传资源并从中获得了巨大的利润,致使我国遭受巨大损失。在此背景下,从而来分析不同的国际规则下遗传资源惠益与分享制度,并对我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形作出相应调整提出建议,以保障国内在生物遗传资源方面的安全。
一、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产生的原因
研究遗传资源惠益分享这一问题,主要就是讨论遗传资源的研发过程、结果等方面的惠益,而与此同时,就会涉及到相关的国家和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如何去提高自身的科研能力以及讨论在当前国际条约的大环境下,去参与到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来保护本国利益,便成为亟需解决的事情。
就当前的情况来看,发达以及发展中国家针对获取遗传资源及惠益分享问题争论不休,从法律上看,其根本原因是不同国家对遗传资源法律地位认识的不同。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在《生物多样性公约》谈判之前争议一直不断:一方面,发达国家及生物技术跨国公司认为遗传资源对于人类的生存发展是极其重要的,就算位于一国管辖范围内也应当属于“全球公域”,各国可以自由获取,从而提出了遗传资源是“无主物”、“共有物”、“人类共同遗传”等观点,对所在国在遗传资源方面的主权予以否认,并对经济欠发达国家或者是地区实施遗传资源掠夺;而拥有丰富遗传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则认为,无论遗传资源是何等重要,只要处于一国管辖范围内,应属于所在国主权绝对的、排他的管辖,国家对遗传资源享有“永久主权”。[1]
“全球公域”有一定的合理性,显然遗传资源对整个国际社会具有共同的利益,特别是“人类共同遗产”的主张还强调为了全人类共同利益而共同所有、开发利用,但“全球公域”太关注使用对象的全球公共物品性质,而完全忽视遗传资源所在国的主权权利,就不可避免会产生“公地悲剧”现象,因此不利于遗传资源的保护。[2]“国家永久主权”虽然解决了遗传资源的权属问题,避免将遗传资源国际化,但考虑到人类的共同利益,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必须在相关法律义务中达到平衡。
因此,这两绝对的权利保护就必然会导致严重的利益冲突,都不适用于遗传资源法律地位的界定。在这种情形下,为了协调这两种观点,《生物多样性公约》对此作了进一步的发展,确立“人类共同关切事项”原则。一方面,该原则确认遗传资源关系所在国的主权利益,从而避免将遗传资源国际化;另一方面,在承认遗传资源主权的前提下,同时要求主权国家承担相应的义务,为了保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为他国能合理利用遗传资源进行获取提供必要的便利,并且要求提供国与利用国之间合理分配责任,互相协助。[3]
对于获取与惠益分享,通常意义上来说,惠益属于利益,但其又有自己独特的含义,强调在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一方在努力完成某一目标后所能收获的回报。对于生物遗传资源,提供者可以获得对利用者的便利性的访问,并且不管是提供者,还是利用者,均是基于对资源的共享,以获取相应的结果以及回报。[4]故而,CBD借助“利益”来对资源获取、技术转让等进行描述,在资源中就囊括了遗传方面的研发成果、商业用途产生的效益等方面的资源,以及这一部分在生物技术研究工作中得到充分利用,同时,就国内外在该方面的生物技术来看,也取得了诸多成果,回报丰硕。大部分缔约国基于CBD的授权立法规定了“必须分享的利益形式”,内容在合作过程中由相关人员商定。而在了解各个国家的立法之后,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和不同的角度对生物遗传资源的效益进行分类,如短期利益、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货币和非货币利益、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国家利益和提供者的利益等等,而货币和非货币则是大多数国家会采用的方式。
二、有关生物遗传资源惠益与获取分享的国际法律制度现状
(一)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国际规则
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益共享涉及粮食、农业、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多个领域。在1993生效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三个主要目标之一 ,是公平共享并利用生物遗传资源。本世纪初,世界上首个有关保护、利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产的可持续利用和效益的合约得以签订,即《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以下简称《条约》)。此外,联合国多个进程还涉及这一命题,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都有为遗传资源特别建立了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5]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产生的原因2
二、有关生物遗传资源惠益与获取分享的国际法律制度现状2
(一)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国际规则2
(二)《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惠益分享制度3
1.遗传资源的提供国参与基于遗传资源的开发和研究活动3
2.基于共同商定条件的惠益分享3
(三)《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中的惠益分享制度4
(四)《名古屋议定书》中的惠益分享法律制度5
三、我国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完善6
(一)现状6
(二)问题6
1.遗传资源的获取、进出口等活动无法可依6
2.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法律体系不完善6
3.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缺乏可操作性6
(三)完善措施6
1.对国内法律制度和行政监督程序的梳理6
2.对遗传资源信息披露的知识产权申请要求的细化7
3.建立违反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救济制度7
4.建立和完善遗传资源利益共享的多元化机制8
5.加强国际合作,增强国际交往中处理争端的能力8
四、结语8致谢8参考文献8
论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法律研究
引言
遗传资源作为一国重要的国家战略资源,对一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作为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具有丰富的生物遗传资源。但与此相不匹配的是,我国的遗传资源并没有得到相应的保护和利用,西方发达国家从我国获取遗传资源并从中获得了巨大的利润,致使我国遭受巨大损失。在此背景下,从而来分析不同的国际规则下遗传资源惠益与分享制度,并对我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形作出相应调整提出建议,以保障国内在生物遗传资源方面的安全。
一、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产生的原因
研究遗传资源惠益分享这一问题,主要就是讨论遗传资源的研发过程、结果等方面的惠益,而与此同时,就会涉及到相关的国家和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如何去提高自身的科研能力以及讨论在当前国际条约的大环境下,去参与到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来保护本国利益,便成为亟需解决的事情。
就当前的情况来看,发达以及发展中国家针对获取遗传资源及惠益分享问题争论不休,从法律上看,其根本原因是不同国家对遗传资源法律地位认识的不同。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在《生物多样性公约》谈判之前争议一直不断:一方面,发达国家及生物技术跨国公司认为遗传资源对于人类的生存发展是极其重要的,就算位于一国管辖范围内也应当属于“全球公域”,各国可以自由获取,从而提出了遗传资源是“无主物”、“共有物”、“人类共同遗传”等观点,对所在国在遗传资源方面的主权予以否认,并对经济欠发达国家或者是地区实施遗传资源掠夺;而拥有丰富遗传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则认为,无论遗传资源是何等重要,只要处于一国管辖范围内,应属于所在国主权绝对的、排他的管辖,国家对遗传资源享有“永久主权”。[1]
“全球公域”有一定的合理性,显然遗传资源对整个国际社会具有共同的利益,特别是“人类共同遗产”的主张还强调为了全人类共同利益而共同所有、开发利用,但“全球公域”太关注使用对象的全球公共物品性质,而完全忽视遗传资源所在国的主权权利,就不可避免会产生“公地悲剧”现象,因此不利于遗传资源的保护。[2]“国家永久主权”虽然解决了遗传资源的权属问题,避免将遗传资源国际化,但考虑到人类的共同利益,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必须在相关法律义务中达到平衡。
因此,这两绝对的权利保护就必然会导致严重的利益冲突,都不适用于遗传资源法律地位的界定。在这种情形下,为了协调这两种观点,《生物多样性公约》对此作了进一步的发展,确立“人类共同关切事项”原则。一方面,该原则确认遗传资源关系所在国的主权利益,从而避免将遗传资源国际化;另一方面,在承认遗传资源主权的前提下,同时要求主权国家承担相应的义务,为了保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为他国能合理利用遗传资源进行获取提供必要的便利,并且要求提供国与利用国之间合理分配责任,互相协助。[3]
对于获取与惠益分享,通常意义上来说,惠益属于利益,但其又有自己独特的含义,强调在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一方在努力完成某一目标后所能收获的回报。对于生物遗传资源,提供者可以获得对利用者的便利性的访问,并且不管是提供者,还是利用者,均是基于对资源的共享,以获取相应的结果以及回报。[4]故而,CBD借助“利益”来对资源获取、技术转让等进行描述,在资源中就囊括了遗传方面的研发成果、商业用途产生的效益等方面的资源,以及这一部分在生物技术研究工作中得到充分利用,同时,就国内外在该方面的生物技术来看,也取得了诸多成果,回报丰硕。大部分缔约国基于CBD的授权立法规定了“必须分享的利益形式”,内容在合作过程中由相关人员商定。而在了解各个国家的立法之后,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和不同的角度对生物遗传资源的效益进行分类,如短期利益、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货币和非货币利益、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国家利益和提供者的利益等等,而货币和非货币则是大多数国家会采用的方式。
二、有关生物遗传资源惠益与获取分享的国际法律制度现状
(一)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国际规则
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益共享涉及粮食、农业、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多个领域。在1993生效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三个主要目标之一 ,是公平共享并利用生物遗传资源。本世纪初,世界上首个有关保护、利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产的可持续利用和效益的合约得以签订,即《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以下简称《条约》)。此外,联合国多个进程还涉及这一命题,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都有为遗传资源特别建立了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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