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信托制度的法律风险防范
近几年,我国知识产权发展迅速,专利与商标的数量已有相当积累,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这奠定了知识产权信托发展的基础,使知识产权信托业的发展有了宽阔的前景,信托制度引入知识产权领域,对我国大力发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有着深远影响。本文重点通过对我国信托制度在知识产权中应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结合域外知识产权信托风险防范机制,针对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相关风险防范措施,旨在为后续研究奠定一定基础。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引言 1
一、知识产权信托概述 2
(一)知识产权信托的定义 2
(二)知识产权信托的特征 2
(三)知识产权信托的制度价值 2
1.拓宽知识产权的融资渠道,有利于优化融资系统 2
2.提供新的投资方式,知识产权所有权者享受知识产权增长回报 2
3.实现集中管理的目标 3
(四)知识产权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3
二、知识产权信托风险初探 4
(一)风险来源 4
(二)风险的主要种类 4
(三)风险防范的主要目标 5
三、境外知识产权信托风险防范的借鉴 5
(一)美国知识产权信托风险防范的借鉴 5
(二)日本知识产权信托风险防范的借鉴 5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信托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5
(一)完善法律制度 5
(二)完善配套机制 6
(三)建立知识产权保险机制 7
结语 7
致谢 7
参考文献 8
论知识产权信托制度的法律风险防范
引言
(一)知识产权信托的定义
信托的基本制度框架一言以蔽之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所以知识产权信托制度简单讲就是以知识产权为信托财产、用信托方式实现知识产权产业化商业化经营的信托活动。打个比方就是知识产权是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一颗种子,信托是土壤,我们将种子投入到土壤中让它生根发芽成长。知识产权信托中,委托人是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委托人将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一般都是信托公司),由受托人(信托公司)在按委托人的意愿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用自己的名义对该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处分。
(二)知识产权信托的特征
1.知识产权信托的对象——知识产权即它与生俱来的特点。一方面知识产权不同于实体物品,它只是一种权利具有无形性的特点也就增加了风险性;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信托过程中权利一旦到期就会给每一方带来不可估量的危害。因而在价值估量、管理方法选择等方面难度更高,对受托人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
2.一般只有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才能成为知识产权信托的委托人。而学界关于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也没有统一的规范。包括“受托人所有说”、“受益人所有权说”“双重所有权说”、“委托人所有权说”等。而在信托设立时必须履行手续是本人的财产权被转移给受托人,就由受托人接手管理这种知识产权,因此笔者认为对该知识产权享有所有权就是委托者必须具有的前提。在我们的现实中,往往由享有某项知识产权但碍于不具有足够财力支撑产业化开发的个人或中小微企业充任知识产权信托的委托人。
(三)知识产权信托的制度价值
多数研究学者认为,从总体上看信托制度在知识产权中的应用有明显的经济价值。
1.拓宽知识产权的融资渠道,有利于优化融资系统。一方面信托产品在公开交易市场进行竞价交易使得大众投资人更多地参与到知识产权信托行业的投资中,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在金融市场的融资运作为知识产权金融的创新提供了实际的机会和原动力。美国的一位名叫安利斯安德阿鲁斯的学者说过这样的一句话:专利等其他相似形式的知识产权与19世纪的金融资产有非常多的相似之处,其中最重要的两点就是:一是对信托对象即知识产权的保护成本太高,二是对知识产权的市场转化困难重重[1]。当前,知识产权成果转化面临困境并且知识产权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很弱,主要是由于知识产权本身价值的不确定性、易被侵犯性等特质,以及知识产权评估机制的不完善。另外,知识产权信托在融资方面有着宽阔的发展前景的基础主要是几年来,知识产权在我国发展势头良好,专利与商标的数量已达到一定量的积累,而且呈现不断上升的可喜趋势。
2.提供新的投资方式,知识产权所有权者享受知识产权增长回报。在物质财富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后,人们对投资的种类和行业有了越来越多的需求,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信托业市场还未成熟,将知识产权转化到实际生产中的能力弱。
以商标权和著作权为例。商标以文字、图案、声音等丰富多样的方式呈现在在消费者面前,他的无形价值早已不容小觑。目前可以看到众多大型的连锁企业、超级集团等名下一般均拥有众多其他品牌,且存在不同品牌所属公司为独立法人的情况。传统方式的许可或委托管理模式难以彻底地解决这类问题,而信托则可以在公司管理这个过程中体现出他在制度方面的巨大优势。子公司可以将公司作为商标委托给母公司实现统一集中管理,这样子公司不仅能享受到信托收益而且能一委托人的身份对母公司的行为作出限制。
(四)知识产权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据统计,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2 年一共授权了 125.5 万件专利,同比增长30.6%[3]。从这一数据来看,我国知识产权信托的发展似乎已经具备了可观之“量”,形势可喜。但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11 年中国有效专利年度报告》,一直到2011 年底,我国一共有了70.1万件生效的专利发明被授予,该项指标美国有 212.4 万件,日本拥有 144.2 万件,另有统计数据标明,2011 年我国专利技术转让实施率为0.28%[3]。可见,实际中很多的障碍存在于从掌握知识产权到将其有效实施,这两者之间存在一个有效的沟通桥梁。不难发现。大量的权利人在经历千辛万苦地取得知识产权后,他们并未能如愿以偿地实现知识产权向经济效益转化取得经济效益。在我国,监管部门对知识产权进行审批后往往将他们束之高阁,这不仅是对对我国的社会资源的一种极大的浪费,而且严重阻碍了国家对知识产权战略的真正落实。在我国发展知识产权事业的过程中,提高知识产权成果的申请总量固然是前提条件,但现在状况来说,我国每年专利授权数量已超过百万件,面对知识产权专利申请量日渐庞大的可喜成绩,一方面我们必须意识到在产品学习研究过程中从“学”到“研”的阶段取得了我们确实取得了突破性的进步,但另一方面,我国在专利研发成功之后,在实际生产应用的重要阶段,我国与世界上发达国家仍存在很大的差距。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引言 1
一、知识产权信托概述 2
(一)知识产权信托的定义 2
(二)知识产权信托的特征 2
(三)知识产权信托的制度价值 2
1.拓宽知识产权的融资渠道,有利于优化融资系统 2
2.提供新的投资方式,知识产权所有权者享受知识产权增长回报 2
3.实现集中管理的目标 3
(四)知识产权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3
二、知识产权信托风险初探 4
(一)风险来源 4
(二)风险的主要种类 4
(三)风险防范的主要目标 5
三、境外知识产权信托风险防范的借鉴 5
(一)美国知识产权信托风险防范的借鉴 5
(二)日本知识产权信托风险防范的借鉴 5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信托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5
(一)完善法律制度 5
(二)完善配套机制 6
(三)建立知识产权保险机制 7
结语 7
致谢 7
参考文献 8
论知识产权信托制度的法律风险防范
引言
(一)知识产权信托的定义
信托的基本制度框架一言以蔽之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所以知识产权信托制度简单讲就是以知识产权为信托财产、用信托方式实现知识产权产业化商业化经营的信托活动。打个比方就是知识产权是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一颗种子,信托是土壤,我们将种子投入到土壤中让它生根发芽成长。知识产权信托中,委托人是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委托人将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一般都是信托公司),由受托人(信托公司)在按委托人的意愿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用自己的名义对该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处分。
(二)知识产权信托的特征
1.知识产权信托的对象——知识产权即它与生俱来的特点。一方面知识产权不同于实体物品,它只是一种权利具有无形性的特点也就增加了风险性;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信托过程中权利一旦到期就会给每一方带来不可估量的危害。因而在价值估量、管理方法选择等方面难度更高,对受托人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
2.一般只有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才能成为知识产权信托的委托人。而学界关于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也没有统一的规范。包括“受托人所有说”、“受益人所有权说”“双重所有权说”、“委托人所有权说”等。而在信托设立时必须履行手续是本人的财产权被转移给受托人,就由受托人接手管理这种知识产权,因此笔者认为对该知识产权享有所有权就是委托者必须具有的前提。在我们的现实中,往往由享有某项知识产权但碍于不具有足够财力支撑产业化开发的个人或中小微企业充任知识产权信托的委托人。
(三)知识产权信托的制度价值
多数研究学者认为,从总体上看信托制度在知识产权中的应用有明显的经济价值。
1.拓宽知识产权的融资渠道,有利于优化融资系统。一方面信托产品在公开交易市场进行竞价交易使得大众投资人更多地参与到知识产权信托行业的投资中,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在金融市场的融资运作为知识产权金融的创新提供了实际的机会和原动力。美国的一位名叫安利斯安德阿鲁斯的学者说过这样的一句话:专利等其他相似形式的知识产权与19世纪的金融资产有非常多的相似之处,其中最重要的两点就是:一是对信托对象即知识产权的保护成本太高,二是对知识产权的市场转化困难重重[1]。当前,知识产权成果转化面临困境并且知识产权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很弱,主要是由于知识产权本身价值的不确定性、易被侵犯性等特质,以及知识产权评估机制的不完善。另外,知识产权信托在融资方面有着宽阔的发展前景的基础主要是几年来,知识产权在我国发展势头良好,专利与商标的数量已达到一定量的积累,而且呈现不断上升的可喜趋势。
2.提供新的投资方式,知识产权所有权者享受知识产权增长回报。在物质财富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后,人们对投资的种类和行业有了越来越多的需求,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信托业市场还未成熟,将知识产权转化到实际生产中的能力弱。
以商标权和著作权为例。商标以文字、图案、声音等丰富多样的方式呈现在在消费者面前,他的无形价值早已不容小觑。目前可以看到众多大型的连锁企业、超级集团等名下一般均拥有众多其他品牌,且存在不同品牌所属公司为独立法人的情况。传统方式的许可或委托管理模式难以彻底地解决这类问题,而信托则可以在公司管理这个过程中体现出他在制度方面的巨大优势。子公司可以将公司作为商标委托给母公司实现统一集中管理,这样子公司不仅能享受到信托收益而且能一委托人的身份对母公司的行为作出限制。
(四)知识产权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据统计,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2 年一共授权了 125.5 万件专利,同比增长30.6%[3]。从这一数据来看,我国知识产权信托的发展似乎已经具备了可观之“量”,形势可喜。但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11 年中国有效专利年度报告》,一直到2011 年底,我国一共有了70.1万件生效的专利发明被授予,该项指标美国有 212.4 万件,日本拥有 144.2 万件,另有统计数据标明,2011 年我国专利技术转让实施率为0.28%[3]。可见,实际中很多的障碍存在于从掌握知识产权到将其有效实施,这两者之间存在一个有效的沟通桥梁。不难发现。大量的权利人在经历千辛万苦地取得知识产权后,他们并未能如愿以偿地实现知识产权向经济效益转化取得经济效益。在我国,监管部门对知识产权进行审批后往往将他们束之高阁,这不仅是对对我国的社会资源的一种极大的浪费,而且严重阻碍了国家对知识产权战略的真正落实。在我国发展知识产权事业的过程中,提高知识产权成果的申请总量固然是前提条件,但现在状况来说,我国每年专利授权数量已超过百万件,面对知识产权专利申请量日渐庞大的可喜成绩,一方面我们必须意识到在产品学习研究过程中从“学”到“研”的阶段取得了我们确实取得了突破性的进步,但另一方面,我国在专利研发成功之后,在实际生产应用的重要阶段,我国与世界上发达国家仍存在很大的差距。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fxlw/faxue/1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