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家赔偿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国家赔偿法中的无过错归责原则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时,只要法律有明确规定,那么不问过错,国家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虽然已经在刑事司法赔偿领域规定了当受害人被逮捕或判处刑罚后又无罪释放的,国家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随着政府转型加快,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这一规定显然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因此对其进行扩张和细化是十分必要的。但是盲目地扩大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也是不妥当的,权利必须有限制,才能更好地被行使。因此我们还必须寻找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界限,即免责事由。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我国国家赔偿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的现状2
(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2
(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2
二、我国国家赔偿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扩展的探讨3
关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的探究3
1.公有公共设施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正当性3
2.公有公共设施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理解4
(二)关于不动产登记错误致害纳入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的探究4
1.不动产的登记错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正当性4
2.不动产登记错误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具体理解5
(三)关于司法赔偿纳入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的探究5
1.司法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正当性5
2.司法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理解6
(四)其他应当纳入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的事项分析6
三、我国国家赔偿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抗辩事由7
(一)关于一般免责事由的分析7
1.不可抗力7
2.受害人故意7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7
(二)关于特别免责事由的分析7
1.公有公共设施致害7
(1)市场风险免责7
(2)声明免责和紧急避险免责7
2.司法赔偿8
(1)不负刑事责任和不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追究刑事责任免责8
(2)正当防卫免责和紧急避险免责8
四、致谢8
参考文献9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引言
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进程中,《国家赔偿法》作为确定国家对公民侵权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对于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作用[1]。而归责原则作为赔偿立法的基石,对国家赔偿法的诸多方面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影响着国家赔偿法在实践中的运用和完善。其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更是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相较于过错原则而言,是指当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对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时,国家机关就应当承担责任,而不闻其是否存在过错。基于此,无过错责任原则将使得公民权利更容易获得保护,同时也扩大了其保护范围,降低了保护的要求。但也可能造成公民滥用法律规定,浪费国家资源,导致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因此,探究国家赔偿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十分重要且必要的。这对于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以及文明社会的发展,具有现实的重要意义。
一、我国国家赔偿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的现状
(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自我国国家赔偿法修改以来,关于国家赔偿法的归责体系中是否包含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国家赔偿法中处于何种地位,便成为诸多学者关心并研究的重要问题。有的学者通过解释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之规定,即“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认为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归责原则实质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从而以此构建出一个以无过错原则为核心的归责体系。而有的学者则通过研究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试图将其在已有的赔偿范围内进行解构,通过化整为零,从而将无过错原则纳入国家赔偿法的范畴。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的现行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涉及无过错责任原则。
通过分析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和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实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并予以明确规定。本法第二条之规定,笔者认为应当理解为是总纲性的存在,其并未具体明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归责原则,而只是指示由后续条文加以明确的规定,因此并且限制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国家赔偿法中的适用。结合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规定,凡公民被采取逮捕措施或实施刑罚后,又因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的,公民有权获得赔偿。通过以上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国家赔偿法确定了只要存在公民被采取逮捕措施或执行刑罚后,又予以释放或改判无罪者,均可获得赔偿,而不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基于此,笔者认为,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且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刑事赔偿部分。
(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
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现实要求,已经将国家责任的范围扩大到诸多了公共领域之中,然而法律的滞后性却导致在某些情形下,国家虽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苦于无法可依,法院不得不作出损害公民利益的判决。或者由于没有明确的指引,法院无法判定在没有过错的情形下,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公民的损失无人弥补。因此,在社会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需求愈加广泛和迫切的情况下,便显得我国国家赔偿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也过于单一,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现实需要,实际上制约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另外,从前文中看,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的规定缺乏明确的指引,导致学者及法官在研究和适用中常常陷于矛盾状态,无法准确清晰地分辨什么情况下去运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近些年来,由于国家赔偿法中无过错责任适用范围的过于狭窄和模糊,已经导致了诸多的法律实务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特别是在公有公共设施致害、不动产登记错误致害以及司法赔偿等领域,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例如1996年的重庆虹桥事件造成多人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数百万,2005年长沙“公路百慕大”事件造成数十起重大交通事故,人员伤亡惨重,2014年辽宁营口监狱服刑人员张某被“禁闭死”事件以及河南焦作因不动产登记错误,导致受害人与不动产登记机关打了十年官司,最终却形成十八份内容不一的判决的事件。[2]这些事件的发生对当事人及社会都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但是由于没有法律的支撑,在这些案件中的受害者均无法获得应当的赔偿,法院在审判时也只能各自依据法理等做出不同的判决,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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