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信行业价格歧视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电信行业价格歧视行为的法律规制[20200505152526]
摘要:我国电信行业的垄断意指在电信行业及领域,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而形成的垄断。电信业价格歧视行为的表现形式分别为一级价格歧视、二级价格歧视和三级价格歧视;针对价格歧视行为存在价格管制论、引用竞争论和瓶颈垄断论等理论。为了达到完善电信行业专项立法机制的目标,要充分运用现行法律中的兜底条款,依据不同电信行业的业务类型设定针对性的规制立法,同时,行业监管机构要与反垄断监管机构合作,在执法层面保持充分协调,完善电信价格听证制度,推进中国反垄断调查与制裁机制的发展,以促进行业内部的整改。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关键字:电信行业;反垄断法;自然垄断;价格歧视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问题的提出1
(一)电信行业价格歧视行为的发现2
(二)电信行业价格歧视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的提出2
二、电信行业价格歧视行为的学理以及我国立法现状分析2
(一)价格歧视行为概述2
1.含义2
2.分类2
(二)电信行业价格歧视行为的学理分析3
1.引用竞争论3
2.瓶颈垄断论3
(三)我国关于电信行业价格歧视行为的立法分析4
三、电信行业价格歧视行为构成要件和表现形式4
(一)价格歧视行为的构成要件4
1.不同价格5
2.同等交易5
3.行为人须是支配企业5
(二)电信业行业价格歧视的表现形式6
1.一级价格歧视6
2.二级价格歧视6
3.三级价格歧视6
四、电信行业价格歧视行为产生的成因分析7
(一)电信行业内部垄断7
(二)行业监管主体和电信企业利益瓜葛严重7
(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7
五、对电信行业价格歧视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建议8
(一)运用现行法律兜底条款8
(二)依据不同业务类型设定不同的规制立法8
1. 非竞争性业务8
2.竞争性业务8
(三)加强电信业价格歧视行为的合理监管9
1. 加强行业监管机构要与反垄断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9
2. 加快完善价格形成过程中的价格听证制度9
六、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结语9
致谢9
参考文献9论电信行业价格歧视行为的法律规制
引言
(一)电信行业价格歧视行为的发现
《2011年蓝皮书中国信息化形式分析与预测》由国家信息化专家委员会发布,其显示着这样一个事实:截至2010年,我国宽带上网平均速率不及美、英、日等三十几个经合组织国家平均水平的10%,位列全球71位。但平均1兆每秒的接入费用,却是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3至4倍。
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11月9日,通过央视这一平台,披露了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互联网市场接入涉嫌价格垄断的反垄断调查。如调查属实,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在市场接入中存在价格歧视行为的话,就会因违反《反垄断法》遭到数亿至数十亿元的罚款处罚。2011年12月2日,两大运营商向发改委提交整改方案的同时附文书申请终止调查,郑重表态会纠正有关问题,进行整改。曝光23天,我国反垄断第一案随即告终。
该案体现了该法的许多不足,其理论上对自然垄断行业价格歧视行为的规定还比较笼统,构成要件不明确,法律适用不一致,电信行业专项立法机制有待完善,行业内部需整改。
(二)电信行业价格歧视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的提出
“设备供应商基础网络运营商——内容收集者和生产者业务提供者——用户” 是互联网应用服务产业链的一般内容。在中国,作为基础网络运营商、设备供应商的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和教育网等,这些自然垄断企业负责建设基础设施线路的同时,也有权控制这些线路和国际出入口,而大部分运营商由于未拥有设备和线路,不得不支付对价,购买后或在上面接出属于自己的线路,借此向下游用户提供服务。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刘刚教授如此评价:就“犹如被电信和联通卡脖子”,普通住宅用户在众多的服务提供者的直接接触,但事实上要依赖于最初建设的基础设施,因此,有必要规制作为自然垄断企业的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价格歧视行为,促进行业内部整改,以保护电信消费者利益。
二、电信行业价格歧视行为的学理以及我国立法现状分析
垄断行为是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并非垄断状态。作为著名的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发表过这样的言论:“反垄断法在企业变成一头垄断的野猪时,防止它到处乱窜”。[1]垄断组织是经济组织的重要形式之一,是不分合法与违法的。如果反垄断法禁止垄断组织的某些行为,那么一定是垄断组织实施了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反垄断法仅仅是对大企业滥用其主导地位的规制。
(一)价格歧视行为概述
1.含义
平狄克鲁宾费尔德对价格歧视的定义是:“对不同顾客订不同的价格,有时是对完全相同的产品,有时是对有微小差异的产品”。中国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的查雪松认为:价格歧视究其本质,就在于两种产品的销售价格与其边际成本的比例不同,当两种或两种以上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出售时,不管是以相同或不同的价格出售,若实际销售价格与对应边际成本不一致,就可视为价格歧视。[2]
2.分类
根据价格歧视损害的竞争层次,可以将价格歧视分为第一线价格歧视(primary-line price discrimination与第二线价格歧视(second-line price discrimination)。
前者指的价格歧视行为,其损害的竞争层次是经营者间的。而第二线价格歧视行为,指的是损害交易者群体间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秩序的价格歧视行为。实践中,这两者的区别与界限并不是特别清晰,只是损害的重点有所不同。例如电信联通反垄断案中,涉案方以不同的价格将网络线路给不同的运营商,不同的成本价,造成了下级运营商之间的不平等竞争;从而造成更多下游客户之间的支付对价不平等。对价格歧视进行该种分类主要意义在于价格歧视行为可能会对不同竞争层次的竞争秩序产生危害,在对其后果要件进行分析时应进行全面的分析,不容忽视其中的任何层次。[3]
根据价格歧视是否直接表现为价格上的差异,分为直接价格歧视与间接价格歧视。
直接价格歧视是经营者对不同的交易相对人直接索取不同的价格,直接以价格差异的方式表现的价格歧视行为。间接价格歧视不是直接表现为价格差异,而是通过提供价格外的其他优惠条件,从而实现对不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不同的价格的目的。价格外的其他优惠条件虽然不是表现为价格形式,但仍然可以达到与实施直接价格歧视行为同样的目的,使得到优惠条件的交易相对人相较其他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时取得更有利的市场地位。间接价格歧视主要采取推销津贴、提供服务或设施、向交易者提供佣金的方式。对价格歧视进行此种分类意义在于将那些不以价格差别形式表现但实质上仍属于价格歧视行为纳入价格歧视的范畴。
(二)电信行业价格歧视行为的学理分析
1.引用竞争论
此理论以美国和欧盟的电信政策为基础。作为世界上最早制定反价格歧视法律的国家,美国的自然垄断企业以民营企业为主,政府仅对其进行法律规制。《谢尔曼法》第二条涉及掠夺性价格歧视,排挤竞争对手的问题;《克莱顿法》提供不同的定价情况弱化区域间的竞争;此外,1936年《罗宾逊——帕特曼法》 第二条规定:“商人在其商业过程中,在国内对同一品质、数量、等级的商品,通过给予买者比其竞争者更高的折价回扣、补贴、广告劳务费故意进行歧视,或为了破坏竞争、消灭竞争者,以低于其竞争者的价格出售、或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 是非法的。” 美国的价格歧视更为微妙,如果竞争或垄断价格歧视将被视为非法。
加快完善价格形成过程中的价格听证制度,一是要扩大价格听证会的参与人员范围,科学规划相关与会人员的比例,提升听证会的透明性,要保证能够听到“不同的声音”,实现其公平性;二是对听证会产生的最终决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定,经与会人员意见综合,并结合科学的研算,通过政府指导价等形式完善,使价格听证会的结果让各方满意;最后,将制定价格的产生过程和产生方式进行公示,公开电信业务价格和成本的核算数据,推进电信业务价格形成机制透明化的演进过程。使听证会发挥作用的唯一途径就是不流于形式,不成为一个公共企业的价格听证制度的支持者,因而才能真正代表人民,并成为构建公共企业与消费者沟通的重要桥梁。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fxlw/faxue/265.html

好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