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问题

2010年,《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国家赔偿的一种新方式,更可谓是众望所归,这可以认为是对此前法学界研究成果的肯定。但关于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只有短短半句话,这意味着关于这一制度仍有很大的研究和完善空间。由于篇幅原因,本文将结合国内外法规学说的研究,以及现实案例,着重探讨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问题,希望能为完善该制度贡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概念及意义1
(一)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概念1
(二)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意义2
1.有利于公民的个体利益保护更具现实性2
2.有利于让国家机关的监督更具效力2
3.有利于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矛盾得以缓和2
二、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立法现状及缺陷2
(一)我国现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2
(二)我国现行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计算方法3
三、对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问题的完善建议3
(一)计算标准从抚慰性标准向补偿性标准转变3
(二)设立合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确定原则4
1.补偿性原则4
2.综合裁量原则4
3.限制自由裁量原则4
(三)在现行框架下对数额计算方法进行完善5
1.提高“最高限额+最低限额法”的最高额限度5
2.生命权受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计算方法5
3.健康权受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计算方法5
4.人身自由权受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计算方法6
结语6
致谢6
参考文献7
论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问题
引言
随着时代的变化,人类社会日益发展,物质基础不断完善,对于精神文化的需求也越来越突出。在立法上的体现便是越来越重视维护人民的合法精神权益。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实现了从无到有,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从零到一的突破。但是相比德国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可以说才刚刚起步,在各个方面还有很多进一步探讨完善的空间,特别是关于抚慰金数额方面的问题,在具体实践中依然有很多争议,较为突出的就是“抚慰金数额与实际精神损失不相符”、“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所以,笔者将针对现行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的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 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概念及意义
(一)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为一部具有公法性质的法律,其主要内容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赔偿问题。关于民事主体的侵权赔偿问题则属于私法规制的领域。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法学界也有学者将其称为精神损害赔偿金。是指侵权方对自然人人身权造成损害、产生严重后果时以金钱进行赔偿的一种赔偿方式。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相应的就是,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自然人造成人身权上的严重损害时,以金钱进行赔偿的一种赔偿方式[1]9899。
(二)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意义
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意味着一个国家的立法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上,加强了对个体利益的保护,这也是一个国家民主化和法治化的重要表现。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在此基础上得以建立,对个体利益的保护更具针对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公民的个体利益保护更具现实性
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到国家赔偿制度之前,国家赔偿法对于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等精神损害的赔偿方式,只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5657。上述赔偿方法更多像是形式上的规定,对于已经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而言,这类赔偿方式所起到的作用可以说微乎其微,先不论侵权人在履行上述赔偿行为时是否真心诚意,就算是很好地履行了上述的行为,对于受害人的损失也不能起到弥补或者填平的作用,在心理上也不能对受害人进行抚慰。而精神损害抚慰金正好弥补了这一空缺,让受害人的精神损失有了更具现实性的赔偿,这也说明了国家赔偿法制度更进一步关注公民个体利益现实性的保护[3]。
2.有利于让国家机关的监督更具效力
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立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为自己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付出物质性的赔偿,这种实质性的赔偿能够更有效地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理合法地使用自己的职权,当他们因为自己的行为而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时,能在一定程度上感受到受害人的损失。另一方面,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确立后也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意识到,自己所行使的职权是人民和法律赋予的,并不可以肆意行使,当错误地行使职权给人民造成精神上的损失时,必须要付出实质性的代价,进一步引导公权力的使用主体去关注人民精神层面上的合法权益,防止损失的发生,更好地用手中的权力去管理国家的事务,更好地为人民服务[4]101102。真正地将来源于人民的权力重新服务于人民。
3.有利于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矛盾得以缓和
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受到人身权损害的受害人通常都是自然人,不同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有自己的喜怒哀乐,如果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而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后,却缺乏一条合法有效的途径来弥补自己的损失时,他们会愤怒,会丧失对国家,对政府的公信力,从而寻求其他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过于偏激的行为会影响到正常的社会秩序,所以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得受害人有一个合法的途径获得针对精神损害的物质性赔偿,从而对受害人不满和愤怒进行引导和消化,缓解私权利和公权力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更有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管理公共事务,更好地为人民服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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