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环境下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和平衡

新闻自由权与隐私权在法律上的地位平等,但因为两个权利的内涵和价值取向不同,有了天然性的冲突。当今新媒体技术快速发展,在新媒体环境下二者的冲突具有了新的特点。在法律层面,要遵守缓解冲突的三大原则,即权利协调与平衡原则、对隐私权的保护止于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维护人格尊严原则,重点把握好社会公共利益这把量尺;在司法实践中,引入媒体侵权责任来规制大众传播行为,引入新闻侵权抗辩来保护媒体权利;在将来的立法工作中,还应在《宪法》中明文规定隐私权,制定专门的《新闻传播法》以保障新闻自由,发挥私域软法的作用。在社会层面,公众应树立隐私意识,新媒体平台应担起社会责任。两个层面兼顾,才能尽力使两个权利保持平衡。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2
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概述2
(一)自由2
(二)新闻自由2
(三)隐私与隐私权3
(四)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3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原因3
(一)从权利自身的界定来看3
(二)从权利的价值取向来看3
(三)从立法现状来看4
三、新媒体环境下权利冲突的新特点4
(一)媒体与新媒体的概念4
(二)传统媒体时代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表现形式4
(三)新媒体的特点与权利冲突新特点5
四、把握社会公共利益量尺6
(一)715北京优衣库不雅视频事件6
(二)合肥高铁女子扒门事件7
五、在法律层面协调和平衡二者之间的冲突8
(一)缓解冲突的三大原则8
(二)媒体侵权9
1.“新闻侵权”概念的提出8
2.从“新闻侵权”到“媒体侵权”9
3.“媒体侵权责任法”是否应进入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学术争论9
4.媒体侵权责任的适用原则和构成要件10
5.媒体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0
(三)新闻侵权抗辩10
1.概念阐述10
2.媒体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事由10
六、新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闻自由与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建议与社会建议11
(一)法律保护体系建议11
(二)社会建议12
结语12
致谢13
参考文献13 新媒体环境下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和平衡
引言
引言
传统四大媒体指的是电视、广播、报纸、杂志,新媒体的概念就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的,基于互联网这个媒介,人人都可以成为数字化信息的传播者,由于新媒体快速发展,人类传播正式进入到互动模式的时代。打开微信朋友圈、微博话题榜,能及时了解社会热点;打开知乎、打开论坛,能同线上好友发表观点,交流辩论。科技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在发挥新闻自由功能的层面也不例外,新媒体用户对公共事务的关注有利于形成舆论监督,尤其是网络反腐,促进了政府的倡廉建设。然而双刃剑的另一面也展现了出来,在这样的环境中,公民个人的隐私权更加容易受到侵害,传播主体不能做到信息把关,通过视频、文字、图片等综合性方式将他人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信息报道出来,范围广,损害大。新闻自由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具有了新的形式。法律对于二者的权利范围界定都不是很清晰,新闻自由权的背后是有着“公开”特点的知情权,“私密”的隐私权体现着具有人身专属性的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二者的地位同等重要,都推动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制度建设自然落后于社会的新发展,我国仍未有专门或完善的立法来保护新闻自由权和隐私权,法律工作者与新闻从业者孜孜不倦、任重道远,这也是我选择该研究课题的原因。我将在正文中举出近几年来两个热点新闻,对新媒体环境下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新形式进行阐释,并对二者的保护和协调平衡提出自己的法律建议和社会建议。
一、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概述
人类社会制度的演变、科技的发展都会推动思想的进步,近代以来,人们权利意识逐渐增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开始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两者的概念、特点和关系是展开研究的出发点。
(一)自由
纵观人类的历史,不论国家,不论种族,人们都曾经或者正在为了自由而斗争,追求自由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幸福。自由是人生而为人就具有的权利,也是受法律保障的一种权利,这同时也就意味着自由具有相对性,不能超过法律的应有之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享有自由这一权利,就个体来说,在根据自己的意愿去开展社会活动的同时,不得做出有损他人自由权利的行为,否则自己的自由将不再完整;相对于权利主体来讲,其他人都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只有个体如此,整个社会才会以其应有的秩序去谋求人类共有的幸福。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就表明了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同时,是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以及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
(二)新闻自由
人类社会的发展往往伴随民主意识的苏醒和加强,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言论自由这一基本人权被提出,即在保证被议人员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前提下,公民可按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的陈述意见;随着民主政治制度的确立,出版自由这一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也得到法律的确认;在现代宪政的发展过程中,新闻自由这一概念产生了,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利用媒体作为传播媒介将新闻事件的来龙去脉展现出来。也就是说,新闻自由衍生于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是后两者概念的延伸,然而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着大众传播媒介的更新换代,在新媒体的大环境下,新闻自由早已演变成一种特殊的权利。[1]言论、出版、新闻自由,统称为表达自由,是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
(三)隐私与隐私权
隐私不带有任何的褒贬色彩,是一个中性词,指的是存在于公民个人内心深处,不愿意向他人公开,不被第三人知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和活动,还包括公民的私人空间与个人的自主决定。[2]
隐私权的概念于1890年被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戴斯首次提出,一百多年的研究历史虽然不长,但始终与时俱进。[3]隐私权指的是自然人所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与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4]隐私权一词将隐私上升到受法律保护的高度,成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以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与精神利益。但其也具有相对性,当与社会公共利益冲突时,往往隐私权就会受到限制,而优先保护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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