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讯逼供的预防

在我国,直到清朝末年,刑讯逼供正式被撤废。在我国古代,刑讯逼供是法律规范的制度体系。但目前在我国,刑讯逼供还大量存在,原因主要是受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以及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刑讯逼供的存在,破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瓦解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仰,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造成的社会风险巨大。因此,需要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提高司法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健全刑讯逼供预防机制等来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words1
一、刑讯逼供的基本含义1
二、刑讯逼供的危害2
(一)刑讯逼供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2
(二)妨害司法公正2
(三)侵犯了公民的人权3
三、刑讯逼供的成因3
(一)司法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不高3
(二)刑讯逼供难以在实践中得以认定3
(三)执法工作秘密被暴露加大司法人员办案难度4
(四)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成为了刑讯逼供的“合法”借口 4
四、预防刑讯逼供的措施4
(一)严格落实预防刑讯逼供的机制4
1.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走入新刑诉法5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
3.严格规定预审讯问程序5
(二)健全刑讯逼供预防机制之构想6
1.调和如实回答义务与不得自证其罪原则之间的矛盾6
2.对于刑讯逼供难以在实践中得以认定问题的解决办法6
3.扩大刑讯逼供罪的主体范围和对象范围6
4.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7
5.积极普及运用现代物证技术及技术开发7
致谢7
参考文献7
论刑讯逼供的预防
引言
一、 刑讯逼供的基本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对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作了如下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此条规定了两个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罪名,至于刑讯逼供的基本含义,理论界较为认可的观点是,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变相肉刑甚至精神折磨等不人道的手段,以取得被追述人供述的违法行为。[1]
要准确理解刑讯逼供的基本含义,首先要界定刑讯逼供涉及到的其他概念,同时再理顺争议点。
何为“司法工作人员”?有学者认为,司法工作人员,指的是司法机关内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其实不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有检查、审判职责的人员在此不再赘述。在公安机关、国安机关、检察机关、监狱机关中可以侦查、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权的工作人员,也理应是司法工作人员,因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他们都有法律规定的侦查权和监管权。同时依照《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虽然人民陪审员并不是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但因其具有审判权,所以也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此外,纪委工作人员不是刑讯逼供罪的主体,若采用不人道手段对涉嫌违纪党员逼供,造成伤害的,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何为“肉刑、变相肉刑、精神折磨”?刑讯逼供,一般有三种方式:肉刑、变相肉刑、精神折磨。肉刑是指使用暴力对讯问对象进行摧残。目前较为常见的刑讯逼供方式是变相肉刑,主要是指非直接暴力对被讯问者进行折磨,如疲劳审讯等。精神折磨是指对被询问者的精神进行压迫,使其不能承受高强度精神压力,如深夜审讯人员将讯问对象带到墓地进行讯问。[2]
二、刑讯逼供的危害
刑讯逼供对获取案件真实事实具有一定价值,但这仅仅是对于某些个案而已。由于这个原因,所以也有了佘祥林案、浙江叔侄案等冤假错案的发生。因为长期以来,司法工作人员深信刑讯逼供可以获取口供,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和侦查、审判的工作进程,刑讯逼供被予以滥用,这是司法实践中冤假错案禁而不绝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些冤假错案不仅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与尊严,且这些冤假错案一经媒体传播报道,发酵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案件后,也会给我国的司法事业带来极大的负影响,败坏了侦查机关、司法机关的形象。[3]
(一)刑讯逼供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通过其经典著作《论犯罪与刑罚》,对刑讯逼供之恶果的预见性看法是这样表达的:“刑讯必然造成这一种奇怪的后果:无辜者处于比犯罪更坏的境地。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他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告无罪。” 在我国现行的公检法三机关流水作业的诉讼模式下,侦查机关扮演了较多的立案侦察过滤的角色,基于刑法规定的罪刑责相适应原则,侦查机关在立案前将违法行为予以分类,在立案后侦查机关亦承担主要的侦察、调查、取证的责任,在事实层面上形成了“侦察中心主义”。[4]尽管经过总结96年刑诉法抗辩方式的失败教训,新刑诉法正式确立了证据裁判规则,并设置了诸多办法来保证、落实证人出庭、鉴定人出庭等庭审环节,以增强质证,真正建设了审判中心主义。现有的侦察中心主义与新刑诉法中力求确认的审判中心主义,之间仍存在相当的距离。从实务中来看,造成侦查权一家独大的局面的原因在于现有的侦察中心主义仍存在一定的弊病。通过学者的研究观察到,现有的侦察中心主义,削弱了法律监督权和审判权,侦查权主导了刑事诉讼流程。在侦查环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侦察卷宗本身谬误的情况下,会由于侦察中心主义自身的弊病使得冤假错案难以昭雪,刑讯逼供所得出的案件“事实”很容易在检察和审讯环节得到认可。法律公正是社会正义的底线,而法律公正至少表现为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刑讯逼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元凶,是当代刑事诉讼中的阴暗面。[5]
(二)妨害司法公正
刑讯逼供行为的存在,严重侵害了程序公正、司法公正。办案人员在片面追求办案速度的过程中,进行了刑讯逼供的行为。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极有可能阻碍真实发现案件客观事实,从而形成冤假错案。所以从根本上来说,是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近几年网络通讯越来越方便,人们可以第一时间参与到热点问题的讨论与热议中。由于刑讯逼供导致的冤假错案较多,近几年媒体跟进报道得比较深入彻底,导致刑讯逼供一次又一次成为了社会讨论的热点问题。从媒体报道得案件中来看,刑讯逼供所导致的刑事错案多为比较重大,从被曝光的刑讯逼供案件来看,大多都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而如今,招致公众对司法权威的质疑,跟刑讯逼供行为的屡禁不止紧密相关,刑讯逼供行为的存在,极大地毁灭了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恰好命案的悬疑性很容易引起大众关注,而且命案发生率也是一个地域社会安然与安宁的重要指标。由于存在侦察技术不够先进、科学的地域,在发生命案的第一时间,基于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安抚群众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公安机关想尽快结案。再者,因为命案产生的恶性社会效果快速且明显,侦查机关会有命案必破、尽快破案的强大压力。但是,由于其所具有的物证技术落后,其余的侦察技术又难以迅速了解客观事实、固定案件真相,通常就是草率选择了刑讯逼供。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依旧是最主要的定案依据,刑讯逼供被迫成为了侦查机关调查案件事实的首选,当然这就导致了刑讯逼供被滥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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