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的种类越来越丰富,加工生产包装等的方式也越来越多样,食品安全问题则不可避免的成为了一个困扰全民的民生问题。鉴于食品安全与公民的生命健康,以及社会稳定与发展密切关联,社会各界均对此出谋划策,而刑法的保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刑法中尽管设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是仍然显得较为单薄。我国应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体系,借鉴国外的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细化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对象与方式,不让违法者钻法律的空子。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食品安全及其刑法保护的意义2
二、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现状3
(一)现今我国有关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立法3
(二)当前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存在的弊端3
1.追责范围过窄4
2.主观要件不合理4
3.部分刑罚措施存在缺陷4
4.对不作为犯未做规定5
三、国外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借鉴5
(一)国外食品安全相关刑事制度5
1.美国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5
2.俄罗斯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6
3.日本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7
(二)与我国刑法保护的比较研究7
(三)国外食品安全刑事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7
四、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立法建议8
(一)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发展前景8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立法建议8
1.适当扩大犯罪的主体范围8
2.提高罚金刑的可操作性9
3.创设针对食品犯罪的资格刑9
4.将过失行为纳入食品犯罪构成9
五、结论10
致 谢10
参考文献10
浅谈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引言
随着现代化的发展,环境污染、生态恶化、能源枯竭等问题层出不穷,社会文明在进步的同时,其副产品也如影随形,其中当然包括食品安全问题:首先引起全国性关注的是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然后又是毒豆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芽事件、瘦肉精事件、苏丹红咸鸭蛋事件、地沟油事件等等,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社会不断发展的背后是原料、能源的逐渐减少与人口逐渐增多,安全、健康、不受污染的原料越来越少,同时同样的原料可供使用的人数越来越少,造成了原料市场与销售市场供不应求的情况。为了缓解市场压力,一些销售者不可避免的在食品生产加工的时候添加一些化学品,以满足市场需求。[3]食品安全问题的形成固然有社会发展不均衡因素的作用,但根据原因还在于生产者的恶性竞争与趋利心理。生产者为了获取更多利益,主观上会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假冒真的方式来节约成本,获取高额收益,提高竞争力。因此而陷入一个恶性循环:为了获取高收益而偷工减料,因偷工减料获取高收益尝到甜头而变本加厉。生产者为了抢占市场,首选方法就是低价促销。而为了不至于亏本而不可避免的使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等手段,食品安全问题就由此产生。[4]
事实上,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不仅有经营者追求不当利润的原因,也源于我们对包括食品刑事政策在内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及其规律尚未能够深入把握。自我国通过法律手段对食品安全进行保护以来,我国对于食品犯罪的主体长时间内仅规定了生产者与销售者,我们只注重暴露于群众监督下的“危险”和已经发生的危险,而对于隐藏在这一流水线后的加工者、运输者、包装者、贮藏者等却疏于监督。[5] 本文拟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现行刑法保护研究,学习食品安全刑法保护较为完善的国家的经验,找出我国有关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方面的不足和弊端,并对其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从而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奉献一份绵薄之力。
一、食品安全及其刑法保护的意义
食品安全最早由联合国粮农组织于1974年在世界粮食大会上通过的《世界粮食安全国际约定》中提出,当时将人类的基本生存权利与食品安全联系起来,指食品数量能够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概念核心为“保障数量”。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世界卫生组织(WHO)已经将第一次提出的概念中的“保障数量”提升为“保障卫生标准”。一九九六年,WHO又将食品安全界定为是“消费者不会因为按食品预定用途加工及食用而受到损害的一种保证”,从“保障卫生标准”变为“保障消费者健康”。可见,随着时代的变迁,老旧的食品安全概念不能适应新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的概念应不断发展完善。[1]但是发展至今,因为每个人有不同的理解,导致有关食品安全的学说数量庞大,食品安全的概念变得较为模糊和复杂,不同的角度,我们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它可以是一个综合概念,可以是一个社会概念,也可以是一个政治概念,还可以是一个法学概念。[2]作为一个法学概念,近几十年来不少国家都通过立法对食品安全进行了必要的保护。邻国日本制定的《食品安全基本法》于2003发布;再早一点,欧盟于2000年发布了《食品安全白皮书》,非常具有指导意义;更早一点的可以追溯至1990年英国所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而我国早于1995年就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并在此基础上在二OO九年通过了《食品安全法》,根据该法的要求,食品不能存在有可能威胁或损害公民健康的有害成分或病菌,对食用者及其后代也不能构成潜在的隐患。
自人类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使得全球的经济不断增长,中国作为国家中的一员,科研队伍不断壮大,国家实力不断增强,因此中国社会也迎来了一系列的新变化与新发展。而发展的过程总是伴随着问题的不断诞生,食品领域也不例外。俗话说得好,“民以食为天”、“人是铁,饭是钢”,无一不昭示食品与人类生命与身体健康的紧密联系。作为拥有13亿人口的人口大国,我国更应当注重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保护。然而,即便出台了《食品安全法》,也无法将违法分子一网打尽,总会有新型食品安全犯罪等待着我们打击。前有“三聚氰胺”毒奶粉、“苏丹红”辣酱、石蜡火锅底料...,后有地沟油、瘦肉精、“老皮鞋”酸奶等等食品安全问题,单单依靠《食品安全法》不足以威慑违法犯罪分子并惩罚他们不再犯,因此,从宏观角度来说,完善《刑法》有关食品安全保护的相关制度与措施,既可以利用《刑法》的威慑力防止他人进行相关犯罪,又可以完善食品安全的保护体系。完善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可以帮助有关部门、经营者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形势进行正确判断,从而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以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我国早于1995年就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并在此基础上于二OO九年通过了《食品安全法》。我国对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最初是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假冒伪劣产品罪的惩处实现的。一九九七年,我国制定了新刑法,并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罪,但显然《刑法》的规定太过局限,无法对一些新型犯罪加以惩处。因此,如何运用刑事手段有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亟待法学界提出可行性建议。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食品安全及其刑法保护的意义2
二、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现状3
(一)现今我国有关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立法3
(二)当前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存在的弊端3
1.追责范围过窄4
2.主观要件不合理4
3.部分刑罚措施存在缺陷4
4.对不作为犯未做规定5
三、国外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借鉴5
(一)国外食品安全相关刑事制度5
1.美国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5
2.俄罗斯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6
3.日本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7
(二)与我国刑法保护的比较研究7
(三)国外食品安全刑事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7
四、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立法建议8
(一)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发展前景8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立法建议8
1.适当扩大犯罪的主体范围8
2.提高罚金刑的可操作性9
3.创设针对食品犯罪的资格刑9
4.将过失行为纳入食品犯罪构成9
五、结论10
致 谢10
参考文献10
浅谈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引言
随着现代化的发展,环境污染、生态恶化、能源枯竭等问题层出不穷,社会文明在进步的同时,其副产品也如影随形,其中当然包括食品安全问题:首先引起全国性关注的是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然后又是毒豆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芽事件、瘦肉精事件、苏丹红咸鸭蛋事件、地沟油事件等等,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社会不断发展的背后是原料、能源的逐渐减少与人口逐渐增多,安全、健康、不受污染的原料越来越少,同时同样的原料可供使用的人数越来越少,造成了原料市场与销售市场供不应求的情况。为了缓解市场压力,一些销售者不可避免的在食品生产加工的时候添加一些化学品,以满足市场需求。[3]食品安全问题的形成固然有社会发展不均衡因素的作用,但根据原因还在于生产者的恶性竞争与趋利心理。生产者为了获取更多利益,主观上会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假冒真的方式来节约成本,获取高额收益,提高竞争力。因此而陷入一个恶性循环:为了获取高收益而偷工减料,因偷工减料获取高收益尝到甜头而变本加厉。生产者为了抢占市场,首选方法就是低价促销。而为了不至于亏本而不可避免的使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等手段,食品安全问题就由此产生。[4]
事实上,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不仅有经营者追求不当利润的原因,也源于我们对包括食品刑事政策在内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及其规律尚未能够深入把握。自我国通过法律手段对食品安全进行保护以来,我国对于食品犯罪的主体长时间内仅规定了生产者与销售者,我们只注重暴露于群众监督下的“危险”和已经发生的危险,而对于隐藏在这一流水线后的加工者、运输者、包装者、贮藏者等却疏于监督。[5] 本文拟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现行刑法保护研究,学习食品安全刑法保护较为完善的国家的经验,找出我国有关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方面的不足和弊端,并对其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从而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奉献一份绵薄之力。
一、食品安全及其刑法保护的意义
食品安全最早由联合国粮农组织于1974年在世界粮食大会上通过的《世界粮食安全国际约定》中提出,当时将人类的基本生存权利与食品安全联系起来,指食品数量能够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概念核心为“保障数量”。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世界卫生组织(WHO)已经将第一次提出的概念中的“保障数量”提升为“保障卫生标准”。一九九六年,WHO又将食品安全界定为是“消费者不会因为按食品预定用途加工及食用而受到损害的一种保证”,从“保障卫生标准”变为“保障消费者健康”。可见,随着时代的变迁,老旧的食品安全概念不能适应新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的概念应不断发展完善。[1]但是发展至今,因为每个人有不同的理解,导致有关食品安全的学说数量庞大,食品安全的概念变得较为模糊和复杂,不同的角度,我们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它可以是一个综合概念,可以是一个社会概念,也可以是一个政治概念,还可以是一个法学概念。[2]作为一个法学概念,近几十年来不少国家都通过立法对食品安全进行了必要的保护。邻国日本制定的《食品安全基本法》于2003发布;再早一点,欧盟于2000年发布了《食品安全白皮书》,非常具有指导意义;更早一点的可以追溯至1990年英国所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而我国早于1995年就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并在此基础上在二OO九年通过了《食品安全法》,根据该法的要求,食品不能存在有可能威胁或损害公民健康的有害成分或病菌,对食用者及其后代也不能构成潜在的隐患。
自人类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使得全球的经济不断增长,中国作为国家中的一员,科研队伍不断壮大,国家实力不断增强,因此中国社会也迎来了一系列的新变化与新发展。而发展的过程总是伴随着问题的不断诞生,食品领域也不例外。俗话说得好,“民以食为天”、“人是铁,饭是钢”,无一不昭示食品与人类生命与身体健康的紧密联系。作为拥有13亿人口的人口大国,我国更应当注重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保护。然而,即便出台了《食品安全法》,也无法将违法分子一网打尽,总会有新型食品安全犯罪等待着我们打击。前有“三聚氰胺”毒奶粉、“苏丹红”辣酱、石蜡火锅底料...,后有地沟油、瘦肉精、“老皮鞋”酸奶等等食品安全问题,单单依靠《食品安全法》不足以威慑违法犯罪分子并惩罚他们不再犯,因此,从宏观角度来说,完善《刑法》有关食品安全保护的相关制度与措施,既可以利用《刑法》的威慑力防止他人进行相关犯罪,又可以完善食品安全的保护体系。完善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可以帮助有关部门、经营者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形势进行正确判断,从而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以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我国早于1995年就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并在此基础上于二OO九年通过了《食品安全法》。我国对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最初是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假冒伪劣产品罪的惩处实现的。一九九七年,我国制定了新刑法,并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罪,但显然《刑法》的规定太过局限,无法对一些新型犯罪加以惩处。因此,如何运用刑事手段有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亟待法学界提出可行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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