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法律规制
公共行政改革的浪潮始于上个世纪70年代的欧美国家。在民营化思潮的冲击下,公共服务外包这种新型的政府供给公共服务的形式应运而生。我国公共服务外包的实践在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起步,近年来受到学界的热切关注。本文将基于目前我国公共服务外包的现状,结合相关案例指出我国公共服务外包存在的相关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得分析探讨,最后根据这些问题在法律层面提出针对性、可行性的建议,以期对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研究有所启示。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现状2
(一)公权力行政外包2
(二)非权力性行政外包3
1.事务性行政外包3
2.社会服务事项外包3
二、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存在的法律问题3
(一)行政立法不明确,外包范围模糊3
(二)竞争机制不健全,易诱发权力寻租风险4
(三)公共服务外包的程序不当4
(四)对外包合同履行的监管责任缺失4
三、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法律规制5
(一)完善行政法律制度,明确外包范围5
1.完善相关行政法律规定5
2.遵循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明确外包范围5
(二)建立健全公平竞争机制,消灭寻租空间5
1.规范外包合同的订立5
2.取缔政府内部隐形机构,禁止“自我交易”5
3.加强对承包商资质审查5
(三)规范外包程序6
1.加强政府信息公开6
2.提高公众参与度,确保决策科学民主化6
3.建立有效的价格机制6
4.建立投诉渠道6
(四)加强对外包过程的监督与评估,促进监督主体多元化6
1.发挥公众对外包的监督作用6
2.政府部门加强监督与自我监督,实现政府担保责任6
3.引入第三方对外包进行监督7
结语7
致谢7
参考文献7
论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法律规制
引言<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br /> 传统理论下,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恒为政府,政府作为行政权力的拥有者承担着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这四大基本职能。为保障公共行政的有序进行,政府应提供符合其自身权力要求以及公众权利期许的公共服务。但长期以来由于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政府垄断在此期间逐渐形成。面对政府失灵问题的发生,在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各种理论的冲击之下,西方国家开始大刀阔斧地推进公共行政民营化以平衡公权力与私主体在公共行政领域的对抗与博弈,开始将公共服务外包给非政府主体,此举同样为我国的公共行政改革提供了方向。
一、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现状
目录
就我国而言,我国公共服务外包的实践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外包服务的范围主要在孤寡老人安置、流浪乞讨儿童救助、公共卫生垃圾处理、医疗服务提供等非权力性且公共性强的领域,同时在治安、城管等权力性领域也出现了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相关实践。我国的各级地方政府为了响应胡锦涛总书记“社会管理创新”的号召,纷纷进行公共服务外包的探索,一些地方政府已将公共服务外包作为其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如北京市、无锡市政府等。
我国公共服务外包的实践除了受到西方国家民营化改革思潮的影响之外,也存在着具有中国特色的内在与外在动力,促使公共服务外包成为政府改革的重大战略之一[4]。首先,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财政削弱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地方政府的基础性的财税收入陡然减少,相应地在既有公共服务总量未减少的情况下还需完成以往公共服务的提供目标的必然结果就是减少对公共服务的投入,进而则影响到了公共服务的质量,政府不得不寻找一条路径来缓解财政压力同时保证公共服务质量;其次,“简政放权”与“服务型政府”的决策使得地方政府感受到来自中央和社会民众的压力,计划经济的时代早已过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基层政府在市场化改革的浪潮中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将自己无力负担的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外包给社会主体既满足了中央简政放权的政策要求,又使得私主体得以参与到公共行政中来,成为一举两得的举措;最后,基层政府迫于工作业绩的需要,开展“面子工程”,在政府工作中寻求所谓的政策创新,随波逐流将公共服务外包作为政府工作“创新”的一项政治性任务,而忽视了其应有的社会效益,淡化了公共服务外包其本来应有之义,疏于外包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造成社会效益的下降与政府声誉的贬损。
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根据是否涉及公权力可分为公权力行政外包和非公权力行政外包两大类。在非公权力行政外包中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又可划分为以不特定公民为服务对象的事务性行政外包和以特定公民为服务对象的社会服务外包[5]。在通过对具体案例分析的基础上,以小见大,从而归纳出基层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特点。
(一)公权力行政外包
一般而言,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范围主要以医疗卫生、垃圾处理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非公权力领域。而随着外包探索的推进,许多传统上政府归属的权力性公共服务也被纳入了外包范围,从而引起了各界的广泛争议,其中争议最大的非“治安承包”莫属。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城管业务外包”在运行才不到两年的时候就被责令叫停,饱受公民诟病。2009年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街道办事处成为“领头羊”,将制止、劝阻等城市管制执法任务交由物业公司执行,在这之后改革面逐步扩大到各街道办事处,推行“治安承包”[6]。但实施才一年多的时间,物业公司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多次与群众发生冲突,有时甚至引发为肢体冲突,使得社会公众叫苦不迭,开始重新审视“治安承包”这一新政。暴力执法、越权执法等行为屡禁不止,最终导致了“治安承包”的不幸“夭折”,最终被迫停止开展。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现状2
(一)公权力行政外包2
(二)非权力性行政外包3
1.事务性行政外包3
2.社会服务事项外包3
二、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存在的法律问题3
(一)行政立法不明确,外包范围模糊3
(二)竞争机制不健全,易诱发权力寻租风险4
(三)公共服务外包的程序不当4
(四)对外包合同履行的监管责任缺失4
三、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法律规制5
(一)完善行政法律制度,明确外包范围5
1.完善相关行政法律规定5
2.遵循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明确外包范围5
(二)建立健全公平竞争机制,消灭寻租空间5
1.规范外包合同的订立5
2.取缔政府内部隐形机构,禁止“自我交易”5
3.加强对承包商资质审查5
(三)规范外包程序6
1.加强政府信息公开6
2.提高公众参与度,确保决策科学民主化6
3.建立有效的价格机制6
4.建立投诉渠道6
(四)加强对外包过程的监督与评估,促进监督主体多元化6
1.发挥公众对外包的监督作用6
2.政府部门加强监督与自我监督,实现政府担保责任6
3.引入第三方对外包进行监督7
结语7
致谢7
参考文献7
论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法律规制
引言<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br /> 传统理论下,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恒为政府,政府作为行政权力的拥有者承担着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这四大基本职能。为保障公共行政的有序进行,政府应提供符合其自身权力要求以及公众权利期许的公共服务。但长期以来由于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政府垄断在此期间逐渐形成。面对政府失灵问题的发生,在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各种理论的冲击之下,西方国家开始大刀阔斧地推进公共行政民营化以平衡公权力与私主体在公共行政领域的对抗与博弈,开始将公共服务外包给非政府主体,此举同样为我国的公共行政改革提供了方向。
一、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现状
目录
就我国而言,我国公共服务外包的实践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外包服务的范围主要在孤寡老人安置、流浪乞讨儿童救助、公共卫生垃圾处理、医疗服务提供等非权力性且公共性强的领域,同时在治安、城管等权力性领域也出现了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相关实践。我国的各级地方政府为了响应胡锦涛总书记“社会管理创新”的号召,纷纷进行公共服务外包的探索,一些地方政府已将公共服务外包作为其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如北京市、无锡市政府等。
我国公共服务外包的实践除了受到西方国家民营化改革思潮的影响之外,也存在着具有中国特色的内在与外在动力,促使公共服务外包成为政府改革的重大战略之一[4]。首先,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财政削弱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地方政府的基础性的财税收入陡然减少,相应地在既有公共服务总量未减少的情况下还需完成以往公共服务的提供目标的必然结果就是减少对公共服务的投入,进而则影响到了公共服务的质量,政府不得不寻找一条路径来缓解财政压力同时保证公共服务质量;其次,“简政放权”与“服务型政府”的决策使得地方政府感受到来自中央和社会民众的压力,计划经济的时代早已过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基层政府在市场化改革的浪潮中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将自己无力负担的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外包给社会主体既满足了中央简政放权的政策要求,又使得私主体得以参与到公共行政中来,成为一举两得的举措;最后,基层政府迫于工作业绩的需要,开展“面子工程”,在政府工作中寻求所谓的政策创新,随波逐流将公共服务外包作为政府工作“创新”的一项政治性任务,而忽视了其应有的社会效益,淡化了公共服务外包其本来应有之义,疏于外包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造成社会效益的下降与政府声誉的贬损。
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根据是否涉及公权力可分为公权力行政外包和非公权力行政外包两大类。在非公权力行政外包中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又可划分为以不特定公民为服务对象的事务性行政外包和以特定公民为服务对象的社会服务外包[5]。在通过对具体案例分析的基础上,以小见大,从而归纳出基层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特点。
(一)公权力行政外包
一般而言,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范围主要以医疗卫生、垃圾处理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非公权力领域。而随着外包探索的推进,许多传统上政府归属的权力性公共服务也被纳入了外包范围,从而引起了各界的广泛争议,其中争议最大的非“治安承包”莫属。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城管业务外包”在运行才不到两年的时候就被责令叫停,饱受公民诟病。2009年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街道办事处成为“领头羊”,将制止、劝阻等城市管制执法任务交由物业公司执行,在这之后改革面逐步扩大到各街道办事处,推行“治安承包”[6]。但实施才一年多的时间,物业公司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多次与群众发生冲突,有时甚至引发为肢体冲突,使得社会公众叫苦不迭,开始重新审视“治安承包”这一新政。暴力执法、越权执法等行为屡禁不止,最终导致了“治安承包”的不幸“夭折”,最终被迫停止开展。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fxlw/faxue/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