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抗命权的行使条件及救济机制

公务员制度从建立到不断发展都备受关注与讨论,在2006年正式实施的《公务员法》中,第54条这一大亮点在学界更是引起了广泛热议,并且延续至今;其中确立了下级公务员对上级违法决定或命令有拒绝执行的权利。保障此种权利有利于防止专项权利的滥用,促进公务员正确行使国家公权力,并切实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但我国现阶段尚未建立完善的公务员抗命权体系和一系列保障实施的措施,所以在日后发展的过程中需要立法上的强化和一系列外部机制的保障,并最终达到实现这一权利现实价值的作用。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公务员抗命权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2
(一)公务员抗命权立法现状及问题分析 2
(二)公务员抗命权的实践现状及问题分析 2
二、公务员抗命权的行使条件 3
(一)抗命权现有行使条件 3
1.针对的是上级的命令 3
2.针对的是上级的错误或者明显违法命令 3
3.针对的是上级下达的命令或决定,而不包括规章以上的法 3
4.公务员行使抗命权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而非个人 3
(二)抗命权行使条件上存在的问题 3
1.上级的范围不明确 4
2.错误与明显违法的界限不明 4
3.明显违法中法的范围也未明确 4
4.缺乏必要的程序性规定 4
(三)抗命权行使条件的完善 4
1.明确抗命权行使主体 4
2.明确上级的范围 4
3.错误与违法范围的界限要明确 5
4.制定相应的程序性规范 5
三、公务员抗命权的救济机制 5
(一)抗命权的现存救济机制 5
(二)抗命权救济机制的完善 6
1.保证申诉通道的畅通 6
2.扩大救济的对象范围 6
3.建立新型的救济机制 6
四、结语 6
致谢 7
参考文献 8
公务员抗命权的行使条件及救济机制
引言
公务员队伍体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系是等级分明的,下级服从上级的命令一贯被认为符合原则的,而这一切是建立在上级的命令是合法的前提之下。所谓合法:一、上级的权利是具有相关法律依据的;二、上级做出的决定是法律赋予权限范围内的;三、发布命令符合相关程序法规定的要求[1]。若上级的命令是不符合上述前提条件之一,甚至是错误或违法的,那么下级公务员则有不遵从的权利,其法律依据则来自《公务员法》54条——公务员的抗命权。
公务员抗命权可将其简明概括为:下级公务员在应对上级下达的错误命令时有提出意见并要求其撤销的权利,在上级下达违法命令时,有拒绝执行的权利,甚至可以达到义务的层面[2]。
抗命权的发展从各方面来说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历史层面:是在传统思想层面上的重大突破,在一定层面具有划时代的意义[3];从理论层面:对公务员来说是在享有相应权利(包括作为普通公民应享有的宪法权利) 的基础上对其法定权利范围的再次扩展, 也是实施内部行政管理人本主义的有效保证[4]。也是维护法律权威、防止错误命令带来危害后果的桥梁;从现实层面:在保障公民利益,发挥法律的保障性和惩罚性的双重作用,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行政水平上有重要促进作用,对行政工作的有序展开也有重要作用[5]。人民利益维护层面:公务员的权利来源于公民权利,公务员系统内,从上到下,都是公权力的行使者,其决策的发布及执行要在符合法律的条件下进行,失去法律的基础保障,权利不再称之为权利[6]。
然而,抗命权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上都存在一定的欠缺,其原因则因为抗命权的行使条件过于模糊、救济机制不够完善。本文从抗命权的行使条件及救济机制入手,在分析其存在现状、探讨不足的基础上,继而提出完善的建议,促使抗命权真正成为公务员手中的实际的一项权利。
一、公务员抗命权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公务员抗命权立法现状及问题分析
公务员的抗命权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有太多规定,与之最为密切的当属《公务员法》第54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条文对公务员抗命权赋予了立法上的依据,极大的打击了公务员对于上级命令必须予以服从的传统思想,对上级命令的发布具有一定的限制性作用,从而防止专项权利的滥用,将权利的价值真正落到实处。
但是,此条文在公务员的行使条件规定上过于抽象,而且无其他相关配套法律条文的规定。以至于下级公务员在面对实际发生的情况时并不知道该如何适用。在加上很多下级公务员无此方面法律意识,认为命令由谁发布的则责任由谁承担,更多的忽视了自身作为执行者而所需承担的责任;同时迫于上级领导权力的压力,更多的公务员选择遵从上级领导的命令,即使是错误或者违法的。立法上相关事项的不明晰导致抗命权的理论基础薄弱,从而引发了实践中的种种问题。
(二)公务员抗命权的实践现状及问题分析
根据现行法律条文,上级的错误或者违法命令是公务员行使抗命权的前提,但下级公务员的认知水平有限,所以针对什么是错误命令、什么是违法命令在实践中是难以判断的,而且两者之间的界限对于下级公务员来说并非很清晰;同时,公务员行使抗命权后的救济机制并未有体系规定,公务员寻求救济的途径较为单一,结果往往缺乏公平原则,这使得公务员因恐惧违背上级命令后需承担来自上级的不公正待遇而去遵从上级的命令;并且在执行异议制度中,条文主要体现了针对公务员的审查仅仅限于主观上的认识,使得实践中的操作难以贯彻执行[7]。同时,上级对下级的命令传达大多采用口头形式,在诉讼环节,提出诉讼请求一方在举证方面面临举证困难等不利条件,最终导致败诉结果的承担。这一系列情况的出现则迫使下级公务员仍旧服从上级的命令。
实践中相关案例也时常发生,下级政府机构负责人员因执行上级的命令以自身名义与第三方直接签订违法的经济合同,而后又应不可预见之因素导致违约并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事前或事后下级政府援引“抗命权”都不失为一条可循路径,但又因为抗命权存在的问题:事前对于上级命令并不确信是否可以拒绝执行;事后关于自身利益不知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救济,即便救济,结果也会因身份等级的差异而导致裁决的结果并不符合公平原则。最终不利结果依旧由执行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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