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作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协调行政权与相对人权利之间利益失衡的重要措施,而该原则的选择与适用在我国一直倍受争议,在实践上也没有得到良好的贯彻与实施。对比德日两国关于该原则在具体内容与理论基础方面的异同,并适当借鉴域外经验,对我国有关制度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在借鉴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确立诉讼停止执行原则,并构想出与其相适应的具体措施,以望该原则在实践中充分发挥其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实际效用。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words 1
一、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概述 2
(一)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历史渊源 2
(二)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研究意义 2
1.协调行政权与相对人权利之间的利益失衡 2
2.宪法上平等权的必然要求 2
3.契合当代对人权的保护理念 3
(三)德日两国制度分析 3
1.具体内容之比较 3
2.理论基础之比较 3
3.评析两种模式的异同 3
二、我国现行立法模式分析 4
三、我国现行不停止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4
(一)现行立法之间相互矛盾 4
(二)与立法宗旨相矛盾 4
(三)忽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倾向明显 5
(四)执行困难 5
四、我国不停止执行原则之选择与完善 5
(一)制度选择 5
1.将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改为行政诉讼停止执行原则 5
2.具体理由 6
(二)制度完善 6
1.规定不停止强制执行的例外情况 6
2.规定审查标准和程序要件 7
3.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暂时法律保护制度 7
4.完善事后救济 7
结语 7
致谢 8
参考文献 8
论我国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引言
行政诉讼从立案到判决一般要经历三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在此期间内,如果有争议的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很可能会给行政相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对人的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西谚云:“迟来的正义等于拒绝给予正义”,即使最终判决有利于行政相对人,也已于事无补。因此,构建一套合理的诉讼停止执行制度已然成为当前的首要任务。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但在实践过程中,该原则的弊端日益显露,理论上的矛盾与实践上的执行障碍都引起了各界学者对该原则的质疑。如何使该原则切合实际,有效保护弱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学界议论的焦点。
对此,本文将结合当代经济和服务型宪政理念的趋势,并明确对该原则的研究意义,运用比较分析法,通过对以德日两国为代表的两种立法模式进行比较,探究不同制度背后的理论基础。并结合立法分析我国当前的双轨二元模式,明确“执行”的内涵,指出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应该改用诉讼停止执行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与之对应的完善举措,以期该原则在实践中有效保护弱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概述
(一)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历史渊源
该原则最早起源于法国、奥地利等欧洲国家,是大陆法系的特有制度,日本和台湾皆借鉴了该原则。法国行政法学理论认为,行政处理具有效力先定特权以及强制执行特权。[]不仅是法国,有些英美法系国家也对该原则有相似的规定。例如:在美国法律中,行政决定具有既定的执行力,其不因原告提出申请而停止。考虑到现实国情,当前我国实行的是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诣在维护政府威信,确保公共职权能有效行使,保障公权力的执行效率。
(二)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研究意义
1.协调行政权与相对人权利之间的利益失衡
行政权与相对人权利之间的关系在理论界一直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他们恰恰是两种不同质的事物,前者是政府手中的权利,后者是公民和社会组织享有的权利;前者具有主动性与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后者则不具备这一特性,显得被动、弱小,需要外在的力量加以保护。[]而还有一种相反的观点认为他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二者都由物质基础转换而来,社会整体利益是其统一的根源。[]
本文认为,行政权与相对人权利在本质上是和谐统一的,因为每个人天生就有追求“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正因为了保护上述权利,政府才得以产生。而与此同时,公众为了使个人的这些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于是把自己一定程度上的权利“过渡于公共机关”,政府便应运而生。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中国的一句古诗来形容,“本是同根生”。
虽“本是同根生”,但“相煎何太急”。两种权利虽然具有物质同一性,但因其各自特性而仍然存在许多冲突与矛盾。行政争议并不属于普通的矛盾,却更多地体现出了利益失衡。[]由于行政权自身的强大根本不需要借助弱势的司法来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便需要外在的力量加以保护,所以各国立法者在体制内都设立了诸多行政救济途径,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无疑对协调行政权与相对人权利之间的利益失衡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构建合理的诉讼执行制度,不仅有利于相关理论的发展,在实践上也有利于两种利益冲突的协调,从而建立起和谐统一的新型行政关系。
2.宪法上平等权的必然要求
古人云“不患贫,患不均”,可见平等是多么地重要。平等作为民众的最高追求,体现了社会的巨大进步,行政法的任务在于便追求并实现平等,从而建立新型平等的行政关系。
我们知道,中国人对权力的依附与屈服,致使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成为了“主子”与“奴才”的关系。在中国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没有民主、自由、平等的概念,只有“奴才”意识,因而人权、平等、自由等理念根本没有生根的土壤。[]按孟德斯鸠的说法,政府与人民之间存在着过度的不平等,会产生矛盾与冲突,法律应加以预防或压制。[]
为了避免产生这种矛盾和冲突,培植均衡的新型行政关系,就要实现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平等。那么如何实现双方地位的平等呢?本文认为,应该更多的限制与规范强势的行政主体,而加强对作为弱者的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的保护。只有形式上的平等,或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双方就无法摆脱不平等关系的束缚。追求实质平等,既推动了行政法根本意义的实现,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基点。
基于宪法理念,我们可以认为,暂时权利保护是平等的必然要求。[]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作为实现平等的重要手段,完善与发展该项制度,将平等理念植入行政关系中,将是我国行政法一次重大的飞跃。
3.契合当代对人权的保护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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