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入罪问题探究

性贿赂”入罪问题探究[20200505152545]
摘要:近几年来,贿赂行为已经突破传统的局限向更复杂的方向发展,网络上有关“性贿赂”的案件频频出现,并且有渐趋猖獗之势,严重影响到我国政府形象,也败坏了社会风气。然而,尽管中国的刑法中贿赂有更详细的规定,但将其对象限于财产利益,对于这种新出现的贿赂形式却没有相关规定,以至于“性贿赂”出现之后不能运用刑法对其进行惩处,留下法律空白,由此为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本研究就是从“性贿赂”行为的概念、特征入手,通过探讨其入罪的必要性及国外或其他地区有关规定,从认定、量刑、调查取证三方面,提出对该行为应予入罪的一些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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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性贿赂;社会危害性;认定;量刑;调查取证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性贿赂”的概述 2
(一)“性贿赂”的概念 2
(二)“性贿赂”的特征 2
1.“性贿赂”具有非财产性 2
2.“性贿赂”具有隐蔽性 2
3.“性贿赂”具有危害持久性 3
二、“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 3
(一)“性贿赂”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
(二)“性贿赂”这一行为已经很难为党纪政纪所处置 3
(三)“性贿赂”入罪是健全法制的需要 4
(四)“性贿赂”入罪能够确保公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4
(五)取证难不能成为不入罪理由 5
三、域外关于“性贿赂”的规定 5
(一)我国香港地区的规定 5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 5
(三)德国的相关法律 5
(四)意大利的相关法律 5
(五)日本的相关法律 5
四、“性贿赂”入罪的立法建议 6
(一)“性贿赂”的犯罪构成 6
1.“性贿赂”的主体 6
2.“性贿赂”的主观方面 6
3.“性贿赂”的客体 6
4.“性贿赂”的客观方面 6
(二)关于“性贿赂”的量刑 6
(三)“性贿赂”的调查取证 7
五、结语 7
致谢 7
参考文献 7
“性贿赂”入罪问题探究
引言
现如今,社会在不断发展,新型腐败形式接连出现,其中一个腐败现象愈发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就是“性贿赂”。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 5 1 9 1 6 0 7 2 
司法实践表明,“性贿赂”正处于逐年上升的趋势。据报道,根据现有的“婚姻”修改组主要负责起草的专家巫教授的统计,在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都有“情妇”,而在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都与“包二奶”有关。在1999年广州、深圳、珠海公布的102宗官员腐败案件中,100%的官员都存在包“二奶”的行为。102宗案件已经不是个小数,而102宗案件中的“100%包养了二奶”,更是令人震惊。越来越多因贪污受贿落马下台的官员被爆出“包二奶”的丑闻。准确地说,“性贿赂”这一说法本身并不十分恰当,其实质上是权色交易。
这一现象实质上严重侵害到了我国国家工作人员职位的不可收买性,损害了政府、国家在群众中建立起的形象,也使得政府威信受损。然而对于“性贿赂”这一行为,我国刑法并没有相关规定。虽然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成为共识,但是对于是否将其归入刑法的管辖范围,学界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声音,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一种社会失范行为,应该受到伦理道德的谴责,但是没有财产属性,如果把它归为犯罪行为,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1],“性”行为不能进行量化,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有可能会侵犯到他人的隐私。而有的学者认为目前看来,其他的法律已经不能抑制“性贿赂”行为的发生,必须要运用刑法加以规制,符合民众的心理,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这种行为是超出了隐私权的范围,所以它不会侵犯任何人的隐私权[2]。
笔者认为,根据实际情况看来,“性贿赂”行为已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也符合犯罪构成,虽说是一种非财产性利益,但是确实侵犯了我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不可收买性,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量刑、取证难不应成为阻止其入刑的理由,我国的刑法应该与时俱进,及时的将该行为纳入规制范围。
一、“性贿赂”的概述
(一)“性贿赂”的概念
“贿赂”一词在辞海中的解释是“私赠财务而行请托”[3]。通过对比,其实不难发现,现行刑法中所规定的“贿赂”与“性贿赂”其实有其相同之处,无非是“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的区别,但其本质是一样的,都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某种利益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接受某种利益为他人牟利,同样的侵害了职务廉洁性,也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公信力,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手段:一个是财产性利益,一个是“性”,所以“性贿赂”这一行为有必要归入贿赂犯罪的行列。
“性贿赂”通常被称为性权利,按照这个短语的结构来看是一个偏正短语,“性”是贿赂的手段,从他们的行为来看,应分为:性行贿和性受贿两种。从性行贿的角度来看,行贿人希望通过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的方式,从而诱导其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从性受贿的角度来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得他人的性服务或接受他人的性服务,为他人牟利寻租[4]。
我国并没有“性贿赂”有关方面的立法,为了将其进行立法上的概念化,必须要借助我国现行刑法对贿赂罪的相关规定,即:行为人或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性服务的特殊贿赂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请另一个人提供性服务、或者接受他人提供的性服务,对他人行为寻租利益[5]。
(二)“性贿赂”的特征
“腐败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一定社会条件下存在的,与社会环境关系十分密切,事实表明,在不同的社会形态及不同的社会阶段,腐败具有不同的特点和成因[6]。”我国古代就有“性贿赂”现象,近年来网上曝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 5 1 9 1 6 0 7 2 
光的“性贿赂”事件比比皆是,反映出在我国该行为已成为受贿罪的一种重要形式,严重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败坏社会风气,有损社会秩序。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点:
1.“性贿赂”具有非财产性
仅从“性贿赂”字面意思理解,就可以看出其所提供的是一种服务——性服务,看不见摸不着,不具有财产性和物质性[7]。其本质是“权色交易”,对于受贿者来说,这种行为满足了其某种生理需求,并不能够使其直接获得某种物质利益,更不能收获金钱。可以对“性贿赂”行为加以区分:一种是支付包养情妇或者情夫的费用、雇佣第三人,虽是一种服务行为,但是这个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另一种是自己直接充当服务者,在此情况下,就比较复杂,不可用金钱数额来衡量。
2.“性贿赂”具有隐蔽性
在财务贿赂中,无论是以金钱还是物质的形式都会有所表现,然而“性贿赂”主要提供的是一种服务,很难在事后找到证据来进行追查[8]。其一是,当事人在事前都会做好充分的准备,利用现代发达的交通及先进的通讯设备,在时间和地点的选择上有很大的空间,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很难被人发觉;其二,现如今人们的权力意识不断增强,个人隐私也得到较好的保护,行为人常会利用这一点,即使被发现了,也只得以卖淫嫖娼或者乱搞男女关系处理。
3.“性贿赂”具有危害持久性
如果是普通的财产性利益的贿赂犯罪,那么自己幡然醒悟,或在亲友的劝说下,在法律的震慑下,可能会到相关机关单位及时上交收受的财物,尽量将损失减少到最小,有可能还有挽回的机会。但是“性贿赂”行为一旦发生,就已经成为了客观存在,无法挽回也很难弥补。从开始到被发现会持续很长时间,社会影响也很难消除,请托人会利用这一点多次纠缠,使得受贿赂的国家工作人员只能被“牵着鼻子走”。我们应该认识到其危害性之大,持续之久,短期内很难消除,必须加以规制。
二、 “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
基于官员接受性贿赂,然后为他人谋取私利的现象日益增多,已经成为一种权利腐败的典型形态[9]。因此,早有人大代表提出“性贿赂纳入刑法”的议案,上世纪末最后十年腐败案件中,高达九成案件掺杂多形式的权色交易,可见权色交易已经成为同权钱交易不分伯仲的交易形式。事件的多发性及普遍性,让我们不得不予以重视,认真思考其入罪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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