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附件)
现今合同的违约也会给当事人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然而我国民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通过侵权责任得到救济。我国是否应该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上,虽然民法理论界早期主流呈否定态度,但已有很多学者转变观点支持该制度的建立。在审判实践中,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官和案例也越来越多。本文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依据、比较法分析、建立模式、司法实践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我国适用“一般禁止例外允许”模式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可行的,即允许在一些可以预见精神利益的合同中,进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希望本次研究可以为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提供借鉴。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和争议2
(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2
(二)学术界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争议 2
1.否定说2
2.肯定说3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 3
(一)法院判决支持3
(二)法院驳回判决 4
(三)调解处理 4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依据 5
(一)精神损害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5
(二)精神利益也具有可预见性5
(三)责任竞合制度不能全面保护受害人权利5
四、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比较法依据 6
(一)英美法系国家6
(二)大陆法系国家6
五、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6
(一)我国应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
(二)立法模式的选择7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构成要件7
1.具有违约行为7
2.存在精神损害7
3.具有因果关系7
4.违约方具有过错7
(四)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合同类型7
1.以提供安宁、快乐享受的合同7
2.以解除痛苦为目的的合同8
3.违约而导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毁损或灭失8
4.以具有重大意义的活动为内容的合同8
结语8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参考文献9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引言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当事人订立合同不再局限于物质利益方面而是更多的追求精神利益。例如涉及婚庆服务方面、旅游娱乐方面、观看明星表演、整形美容合同等等,这类合同追求的就是得到安宁与快乐,消除烦恼,对人生中的重大时刻重大事件予以回忆纪念。当这类合同违约之时,当事人受到的精神利益的减损远远大于财产利益的损失。我国法律规定,在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在侵权的范围内,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因此大多数以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合同,在一方当事人违约但并没有构成严重侵权的情况下,受害者获得的赔偿只有一部分,不能完全的维护其精神利益。
一直以来,我国学术界的多数学者,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都持否定态度。但是现今,随着国内越来越多的学者打破传统成见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我国有些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也支持了在合同之诉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统一的认定标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在各个法院的判决结果各不相同,无法统一。因此,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从已有的案例中出发,归纳出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救济的合同类型。
一、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和争议
(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
侵权责任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22条。
《合同法》107条规定了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第112条规定了一方当事人违约之后存在其他损失的,也应当赔偿。由此可以看出,在107、112中规定的 “赔偿损失”并没有明确限定是财产性损失还是非财产性损失。关于责任竞合情况,《合同法》在第122条规定了,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让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或者是违约责任。从该条款可以看出,法律承认违约会造成精神损害,但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通过责任竞合在侵权法的范围内提起。
在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第186条中将《合同法》122条的规定的关于责任竞合的法条提取为一般规则,在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救济方式。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并没有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在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在两种责任竞合情况下,旅游合同纠纷只能通过侵权责任来获得精神损害的救济。在最高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毁损赔偿问题,即物品所有人可通过侵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这对于实践中的骨灰保管,亲人唯一照片冲洗毁损的案件,有了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我国在立法上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呈现出一种既不明确禁止也不明确规定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沉默状态。
(二)学术界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争议
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学术界主要存在两种大相径庭的观点。
1.否定说
多数的学者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持否定态度。否定说认为:首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存在严格的界限,当责任出现竞合的情况下,选择侵权即可赔偿,如果违约之诉也可以进行赔偿,那责任竞合制度将没有存在的意义。其次,违约所产生的精神损害在合同订立时是难以预见的,且精神损害主观性很强,是无法用金钱来计算的,也很难举证精神损害的存在以及其程度。再次,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会因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不可预见性,而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负担和风险,这有碍交易的正常秩序和稳定。[1]最后,法官在判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时将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样便会导致法律的适用的不统一。
2.肯定说
虽然主流观点持否定说,但是随着理论的探讨和实践的发展,更多的学者认识到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对该项制度给予了肯定。崔建远教授对否定说进行了驳斥,认为应该在学理上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且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需要通过类型化和构成要件加以限制。[2]龙著华教授认为,我国法律可以通过扩大解释的方法,扩大“损失”的含义将精神损害也包含在一般损害之内。[3]李永军教授也肯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违约造成精神损害,在以精神享受等为目的的合同中是可以预见的,这并不与传统合同法保护预期利益的理念相悖。[4]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和争议2
(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2
(二)学术界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争议 2
1.否定说2
2.肯定说3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 3
(一)法院判决支持3
(二)法院驳回判决 4
(三)调解处理 4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依据 5
(一)精神损害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5
(二)精神利益也具有可预见性5
(三)责任竞合制度不能全面保护受害人权利5
四、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比较法依据 6
(一)英美法系国家6
(二)大陆法系国家6
五、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6
(一)我国应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
(二)立法模式的选择7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构成要件7
1.具有违约行为7
2.存在精神损害7
3.具有因果关系7
4.违约方具有过错7
(四)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合同类型7
1.以提供安宁、快乐享受的合同7
2.以解除痛苦为目的的合同8
3.违约而导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毁损或灭失8
4.以具有重大意义的活动为内容的合同8
结语8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参考文献9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引言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当事人订立合同不再局限于物质利益方面而是更多的追求精神利益。例如涉及婚庆服务方面、旅游娱乐方面、观看明星表演、整形美容合同等等,这类合同追求的就是得到安宁与快乐,消除烦恼,对人生中的重大时刻重大事件予以回忆纪念。当这类合同违约之时,当事人受到的精神利益的减损远远大于财产利益的损失。我国法律规定,在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在侵权的范围内,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因此大多数以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合同,在一方当事人违约但并没有构成严重侵权的情况下,受害者获得的赔偿只有一部分,不能完全的维护其精神利益。
一直以来,我国学术界的多数学者,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都持否定态度。但是现今,随着国内越来越多的学者打破传统成见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我国有些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也支持了在合同之诉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统一的认定标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在各个法院的判决结果各不相同,无法统一。因此,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从已有的案例中出发,归纳出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救济的合同类型。
一、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和争议
(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
侵权责任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22条。
《合同法》107条规定了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第112条规定了一方当事人违约之后存在其他损失的,也应当赔偿。由此可以看出,在107、112中规定的 “赔偿损失”并没有明确限定是财产性损失还是非财产性损失。关于责任竞合情况,《合同法》在第122条规定了,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让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或者是违约责任。从该条款可以看出,法律承认违约会造成精神损害,但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通过责任竞合在侵权法的范围内提起。
在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第186条中将《合同法》122条的规定的关于责任竞合的法条提取为一般规则,在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救济方式。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并没有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在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在两种责任竞合情况下,旅游合同纠纷只能通过侵权责任来获得精神损害的救济。在最高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毁损赔偿问题,即物品所有人可通过侵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这对于实践中的骨灰保管,亲人唯一照片冲洗毁损的案件,有了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我国在立法上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呈现出一种既不明确禁止也不明确规定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沉默状态。
(二)学术界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争议
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学术界主要存在两种大相径庭的观点。
1.否定说
多数的学者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持否定态度。否定说认为:首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存在严格的界限,当责任出现竞合的情况下,选择侵权即可赔偿,如果违约之诉也可以进行赔偿,那责任竞合制度将没有存在的意义。其次,违约所产生的精神损害在合同订立时是难以预见的,且精神损害主观性很强,是无法用金钱来计算的,也很难举证精神损害的存在以及其程度。再次,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会因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不可预见性,而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负担和风险,这有碍交易的正常秩序和稳定。[1]最后,法官在判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时将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样便会导致法律的适用的不统一。
2.肯定说
虽然主流观点持否定说,但是随着理论的探讨和实践的发展,更多的学者认识到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对该项制度给予了肯定。崔建远教授对否定说进行了驳斥,认为应该在学理上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且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需要通过类型化和构成要件加以限制。[2]龙著华教授认为,我国法律可以通过扩大解释的方法,扩大“损失”的含义将精神损害也包含在一般损害之内。[3]李永军教授也肯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违约造成精神损害,在以精神享受等为目的的合同中是可以预见的,这并不与传统合同法保护预期利益的理念相悖。[4]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fxlw/faxue/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