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制背景下法官遴选制度的完善

我国进入司法改革的关键期,需要建设高素质的法治专门队伍,完善法官遴选制度是推进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的重要一环,同样也是打造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高道德的、高职业素养的、先进性”的法官队伍的重要保障。建立一个科学、合理、有据、有序的法官遴选制度,是配合建立法官员额制的重要举措,司法改革需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对此,要加强落实我国现行的法官准入条件,建立统一的法官遴选程序,同时要加强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监督,以确保建立符合法治现代化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遴选制度。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法官员额制与法官遴选制2
(一)我国法官员额制概况2
(二)法官员额制与法官遴选制2
二、我国法官遴选制度存在的问题3
(一)法官遴选条件方面3
1.法官任职资格标准模糊化3
2.对法官任职工作经验要求低3
3.法官学历要求宽松化3
(二)法官遴选程序方面4
1.没有健全统一的遴选程序4
2.法官遴选程序公务员化4
3.缺乏独立遴选机构的监督4
三、国外的法官遴选制度及启示5
(一)美国的法官遴选制度5
(二)德国的法官遴选制度5
(三)国外法官遴选制度的启示6
四、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完善7
(一)完善我国法官遴选制度准入条件7
1.明确不同级别法官任职资格7
2.提高法官从事法律工作年限7
3.取消法官遴选资格的放宽政策7
(二)完善法官遴选制度的遴选程序8
(三)法官遴选委员会监督8
致谢9
参考文献9
员额制背景下法官遴选制度的完善
引言
一、 法官员额制与法官遴选制
法官员额制度的改革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工作任务的“先锋军”,如何解决“入额”与“定额”问题是改革的重点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的主要任务目标便是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要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高道德的、高职业素养的、先进性的法官队伍。[1]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就需要有一套能够准确“入额”、“定额”的制度标准,因此,还要加大对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改革完善,以配合我国员额制目标的落实。
(一)我国法官员额制概况
我国当前进入司法改革的关键期,法官员额制改革一直是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必须要完成的改革任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发布的《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法官员额制并且改革就要改的彻底、改的适合、改的科学,因此,相关的配套制度也要加大投入力度,对此各地的试点法院也积极展开改革工作。[2]
法官员额制的目标是打造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高道德的、高职业素养的、先进性”的法官队伍,我国法院的法官工作通常是“细小而琐碎”的,任务量很繁重,一个案件从受理到审判其中所涉及的有关的、无关的的信息全部需要法官亲自去处理,这就导致法官经常要分出一部分精力去处理和案件本身无关的琐碎小事,从而降低了审判效率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审判质量。法官员额制度就是为了选出“定额”的法官,使这些明确固定身份的司法工作者全身心的投入到自己的本职工作,不用为无关的小事的分心耗神,从而才会确保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审判职责,提高司法公信力。
上海法院是我国第一批进行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运行的法院,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工作以及再根据其他试点法院的试点情况,可以看出具体的实施情况并没有达到合理预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法官审判案件的质量与效率低下、法官离职热潮、法官遴选逆向淘汰等诸多问题。[3]
根据试点法院出现的问题并结合当先改革现状,目前建立法官员额制需要解决几个问题:一是法官的遴选标准问题,即如何选任合格法官;二是法官的比例问题,即需要选出多少法官才能满足;三是法院人员的分流问题,即未当选法官的其他人员的工作如何处理;四是法官的薪资保障问题,即怎样留住法官。
试点工作产生的问题是我们法治建设首先急需解决的,它事关着制度的顺利推行,因此需要我们不断在试点工作中总结经验,我国中央确立的各类司法人员的比例为法官33%、司法辅助52%、行政管理人员15%,用3到5年的过渡期逐步推进司法人员的分流改革。[4]在法官的薪资方面,目前采用的是“工资收入+岗位津贴/办案补贴”的形式;为保证选任的法官与实际的办案能力相匹配,还建立了相应的法官淘汰制,根据业绩作为评价标准以保证优秀者入额;另外,为了防止空有制度而无人才落实的情况,我国还为遴选出的法官提供了住房保障,真正做到留住人才、发展人才。这也是在不断的探索与试点中寻找最佳的解决方案,不断制定符合国情的措施。
(二)法官员额制与法官遴选制
法官遴选制是法官员额制度下的重要一环。法官员额制确定入额法官的数量,法官遴选制则是解决法官怎么“入额”以及什么样的法官才能“入额”的问题,可以理解为法官员额制是法官遴选制的前提,二者关系密切。
建立法官员额制,则不可避免的要面对“人多饭少”的问题,而建立合理、公正的法官遴选制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例如,在确立法官员额制以前,我国一直实施的是统一的司法考试,据此《法官法》、《法院组织法》都进行了相应的修订,《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也在不断的作出调整,相应遴选法官的规则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在法官员额制确立之后,之前所实行的选拔机制早已不适应现今的改革要求,目前,为了配合新兴的的法官员额制,我国司法界正在探索实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逐步替代司法考试。法官员额制的目标是打造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高道德的、高职业素养的、先进性的法官队伍,而先前普遍适用的法官遴选方式却相对而言比较宽松、入考“门槛”低,难以选拔真正具有法律素养的司法工作人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审判效率。故而针对新形式下的新政策,对设立法官遴选制度的标准就会提高,遴选制改革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也是建立法官员额制所必须经历的一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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