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的法律保护

摘要:由于中国城市建设的速度加快,导致城市发展和保护历史建筑之间产生了不可逆转的矛盾。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正在以“保护性拆除”“维修性拆除”等名义破坏着承载着中国文化的历史建筑。历史建筑之所以如此轻易地被破坏,与目前我国对于历史建筑保护立法上的缺失;执法松散不严;和司法体系未能起到良好的救济和监督作用有密切关系。在欧洲一些国家,将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扩大到对历史建筑周围街区进行整体性地保护从而推动了立法的发展和完善。本文将从历史建筑目前的保护现状,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如何从法律方面对历史建筑进行有效的保护的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1
一、我国历史建筑法律保护的现状1
(一)我国历史建筑的法律定义2
(二)我国历史建筑保护现行立法2
1.国家层面2
2.地方层面2
(三)我国历史建筑保护的现行行政管理体系3
1.我国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机构设置3
2.我国目前历史建筑的执法模式3
(四)我国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救济3
1.历史建筑所有权的归属3
2.私有历史建筑相关主体权利及权利救济现状3
二、我国历史建筑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4
(一)我国历史建筑保护立法存在大量法律空白,相关规定模糊不清4
(二)我国历史建筑执法主体错乱4
(三)权属不同的历史建筑保护存在差异5
(四)破坏历史建筑违法违规成本过低,惩罚过于宽松5
(五)社会公众参与度低5
(六)历史建筑法律救济相对滞后6
三、我国历史建筑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6
(一)细化保护历史建筑的法律法规6
(二)明确历史建筑保护主体 7
(三)建立历史建筑国家登录制度7
(四)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8
(五)完善历史建筑权利人补偿和救济制度8
四、结语9
中国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机构示意图3
致谢9
参考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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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的法律保护
引言
引言
一幢幢老建筑,一条条老街区记录下了一个时代的印记。百年来,国家遭遇战火不断,许多历史建筑在战火中销毁,曾经被君王看做是统治标志的大型宫殿群,如今也只剩下北京故宫和曲阜太庙仍保存完好。我们曾成功抵御战火摧毁我们的民族和我们的文化,但是如今我们却无力阻止推土机将这些历史建筑推平,在它之上建立高楼大厦。城市的发展和建设难道必须以毁坏历史为代价吗?维多克.雨果曾说:建筑的使用权属于其所有人,但是它的外观是属于每一个人的,随意拆除历史建筑物的行为不可饶恕。[1]我国著名建筑学家梁思成尽其一生保护我国历史建筑,但最终逃不过自己居住多年的小院被夷为平地的命运。“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民”,水土养育了人民,同时养育了建筑。历史建筑反映着地方特色文化,承载着时代文明,但如今其却屡遭破坏被以各种名义进行拆除。近年来,我国历史建筑在大量消失,在消失的背后是由于城市建筑的破坏。历史建筑的消失反映着我国历史建筑法律制度的漏洞,政府部门、房地产商、开发商钻着法律的漏洞破坏着中国的文化。因此,探究历史建筑法律保护,弥补法律漏洞,保护民族文化是我们的使命所在。
一、我国历史建筑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历史建筑的法律定义
我国《文物保护法》中将历史建筑归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畴,其认定标准为:(1)与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名人有关;(2)具有重要纪念、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3)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建筑。[2]121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是历史建筑保护的重要立法,且首次明确给出历史建筑的法律定义。历史建筑应符合几个条件:(1)经过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2)能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具有历史文化价值;(3)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4)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中规定:历史建筑应是建成三十年以上,建筑工艺技巧具有艺术特色和研究价值,或是能够反映地域特点;或是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或是我国具有代表性的商城、厂房等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2]1314北京市颁布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中对历史建筑的定义为:尚未列为不可移动文物、能反映时代特征、保存相对完整的四合院和其他建筑,应当认定为历史建筑。”[5]1923
综上可知,历史建筑在我国是指:(1)未被列为不可移动文物;(2)具有一定的历史年限,建成时间较长;(3)具有一定的建筑艺术价值、历史文化价值,能够反映该地域的建筑特点,描绘了往昔的文化风貌;(4)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5)承载的历史信息真实,且保存相对完整的建筑。
(二)我国历史建筑保护现行立法
1.国家层面
我国《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我国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是历史建筑保护的基本法,其明确规定了可以受法律保护的历史建筑的特征;各级地方政府保护历史建筑的职责和义务;历史建筑保护的各项管理措施;破坏历史建筑的行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2]15162003年通过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是《文物保护法》的实施准则,规定更为具体。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要求在进行城乡规划、旧城改造的过程中,把历史文化建筑、传统风俗风貌等都纳入到规划的保护范围之内。[7]《环境保护法》中强调要将历史建筑作为“环境”的一部分进行保护。2008年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首次明确规定了历史建筑的法律定义和保护方式方法。[8]
此外,我国1985年加入了《世界遗产公约》,2000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参照《威尼斯宪章》制定了《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该准则是我国在对历史建筑保护过程中的重要依据和参考。我国法律规定: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因此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也可以作为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依据。
地方层面
为了弥补国家立法的空缺,结合地方特色,我国各地以《文物保护法》为基础制定和颁布了多部地方性的法律法规。相较于国家立法,地方制定的法规、条例更为灵活,可操作性更强。如武汉市颁布的《武汉市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该条例中首次将历史建筑和古迹区别开来,并且对历史建筑包括其所在历史街区的整体性保护做了详细的规定,[9]该条例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借鉴价值。青岛市颁布的《青岛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中通过规定,扩大了历史建筑保护的范围,区别于武汉市的条例,青岛市的办法中未对评定“历史建筑”的年限做出要求,在该办法中明确指出名人故居、旧居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5]2325 这样的规定更加有利于全面地保护历史建筑。2015年《广州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中对历史建筑的建成年限要求采取弹性规定,即便不满50年历史,但符合条件且比较突出的也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11]历史建筑建成年限的放开,更加有利于扩大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使得更多有价值的建筑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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