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
摘要: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领域频繁发生重特大事故,对此学者提出在我国实行食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议。该制度以保护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利益为核心,填补损害、转移风险,对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行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仍处于试点阶段,相关制度尚且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应当通过确立立法原则、建立基本操作制度以及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等措施,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前言1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内涵及其基本特点2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概念界定2
(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基本特征2
1.立法上的强制性2
2.目标上的公益性3
3.功能上的复合性3
二、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现状及不足3
(一)发展现状3
(二)存在的不足3
1.法规体系不健全,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专门法律缺失3
2.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观念淡薄,投保意识不强3
3.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供给不足,宣传销售不到位3
三、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4
(一)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4
(二)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可行性4
四、国外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经验之借鉴5
(一)美国5
(二)欧洲5
(三)启示5五、构建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设想5
(一)确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立法原则5
(二)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基本操作制度6
1.确定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经营模式6
2.划定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6
3.规定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6
4.从立法上加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产品创新7
5.规范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相应的赔偿程序7
(三)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配套制度7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1.应尽快完善食品监管体系7
2.建立健全的食品召回制度7
3.提取必要的公益基金或责任准备金7
4.从立法上确立政府的宣传和推广责任7
结语8
致谢8
参考文献8
浅议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
引言
随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发布,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得到初步确立,并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相应试点,然而试点工作的进展并不尽如人意。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在对《食品安全法》修改的时候提出的关于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构想在舆论的激烈争吵中折戟,最终法条中对食品安全责任险简单提及之后就悄无声息,由此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实行的困难程度可见一斑。但理论上该制度可以实行,且一旦实行对我国食品安全事业裨益颇多,因此我们更有必要对该制度的有关内容展开讨论,从而为其实施提供建议。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内涵及其基本特点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概念界定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是通过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投保,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对消费者进行赔付的一种保险方式,该保险在保障消费者权益、分散企业风险、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以及保障食品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均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作为一种新型的险种,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做出科学的界定。就其内容而言,应包括以下三个不同层面:
首先,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是关于食品安全的保险。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在其《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计划指南》中的相关描述,我们可以对食品安全这样定义,即“食品安全”就是“对于消费者在按照食品的正常用途加工烹调和食用时,健康不会受损的一种担保”。[1]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的定义是,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由此可见,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界定与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精神基本一致。[2]我认为,衡量某种食品是否安全的尺度,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确定:第一,该食品在营养成分、卫生、质量、添加剂等方面的要求是否达到国家的清指导性规定;第二,人体健康会不会受到直接损害或者有受到损害的潜在危险;第三,在该食品的加工、包装运输中是存在安全隐患。以上三个方面的要求是确认食品安全的必要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否则只能认定该种食品为非合格食品。
其次,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是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所签订的双务有偿射幸合同,保险人按照合同的内容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很广,囊括了发生保险合同约定事由时投保人产生的各种直接和间接损失。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属于产品责任保险之具体险种,使用者或者第三人因为被保险人的过错从而发生人身伤害、疾病、死亡及财产损失时,保险人在合同范围内承担被保险人责任,责任范围不仅仅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而且包括求偿时产生的支出。综上,该保险具有同时保障被保险人及受损方利益的强大社会公益性,也因此而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力。 [3]
第三,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同时也是属于强制责任保险的一种类型。即不管当事人本人是否有投保的意思,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保险人投保。这样的保险形式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早有涉及,例如,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地规定了机动车的“交强险”以及雇主责任保险制度等。根据前文的论述,我们可以对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进行一个初步的概括:“食强险”就是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在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指引下,以对于保障食品安全的责任为标的和指定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一种强制性保险。该涵义包括三个层面的意思:第一,食品经营者必须要投保,不投保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特定保险公司必须开展相应的承保业务,只要投保人的保险标的符合要求,承保人必须接受;第三,食品经营者和保险人所签订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分配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4]
(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基本特征
与食品安全责任强制险的内涵相适应,食品安全责任强制险具有与其他保险所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表现为:
1.立法上的强制性
“食强险”的合理性建立在《立法法》的规定上,它的强制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食强险”的制定和推行必须以食品安全立法为准则,同时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就不能够实施。第二,强制性来源于立法对“食强险”的主体、保险合同的订立、费率的厘定、实施办法等强制性规定,任何人不得违反立法规定,否则将获得法律的负面评价。
2.目标上的公益性
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者进行合理必要的损害赔偿,是“食强险”的制定目的。与此同时,“食强险”也具有规避食品生产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冲突的作用,从而保证社会秩序的有序进行,还能够督促食品生产者安全意识的提高,一举多得,具有明显的公益性。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前言1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内涵及其基本特点2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概念界定2
(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基本特征2
1.立法上的强制性2
2.目标上的公益性3
3.功能上的复合性3
二、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现状及不足3
(一)发展现状3
(二)存在的不足3
1.法规体系不健全,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专门法律缺失3
2.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观念淡薄,投保意识不强3
3.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供给不足,宣传销售不到位3
三、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4
(一)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4
(二)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可行性4
四、国外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经验之借鉴5
(一)美国5
(二)欧洲5
(三)启示5五、构建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设想5
(一)确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立法原则5
(二)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基本操作制度6
1.确定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经营模式6
2.划定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6
3.规定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6
4.从立法上加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产品创新7
5.规范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相应的赔偿程序7
(三)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配套制度7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1.应尽快完善食品监管体系7
2.建立健全的食品召回制度7
3.提取必要的公益基金或责任准备金7
4.从立法上确立政府的宣传和推广责任7
结语8
致谢8
参考文献8
浅议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
引言
随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发布,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得到初步确立,并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相应试点,然而试点工作的进展并不尽如人意。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在对《食品安全法》修改的时候提出的关于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构想在舆论的激烈争吵中折戟,最终法条中对食品安全责任险简单提及之后就悄无声息,由此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实行的困难程度可见一斑。但理论上该制度可以实行,且一旦实行对我国食品安全事业裨益颇多,因此我们更有必要对该制度的有关内容展开讨论,从而为其实施提供建议。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内涵及其基本特点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概念界定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是通过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投保,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对消费者进行赔付的一种保险方式,该保险在保障消费者权益、分散企业风险、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以及保障食品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均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作为一种新型的险种,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做出科学的界定。就其内容而言,应包括以下三个不同层面:
首先,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是关于食品安全的保险。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在其《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计划指南》中的相关描述,我们可以对食品安全这样定义,即“食品安全”就是“对于消费者在按照食品的正常用途加工烹调和食用时,健康不会受损的一种担保”。[1]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的定义是,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由此可见,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界定与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精神基本一致。[2]我认为,衡量某种食品是否安全的尺度,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确定:第一,该食品在营养成分、卫生、质量、添加剂等方面的要求是否达到国家的清指导性规定;第二,人体健康会不会受到直接损害或者有受到损害的潜在危险;第三,在该食品的加工、包装运输中是存在安全隐患。以上三个方面的要求是确认食品安全的必要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否则只能认定该种食品为非合格食品。
其次,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是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所签订的双务有偿射幸合同,保险人按照合同的内容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很广,囊括了发生保险合同约定事由时投保人产生的各种直接和间接损失。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属于产品责任保险之具体险种,使用者或者第三人因为被保险人的过错从而发生人身伤害、疾病、死亡及财产损失时,保险人在合同范围内承担被保险人责任,责任范围不仅仅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而且包括求偿时产生的支出。综上,该保险具有同时保障被保险人及受损方利益的强大社会公益性,也因此而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力。 [3]
第三,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同时也是属于强制责任保险的一种类型。即不管当事人本人是否有投保的意思,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保险人投保。这样的保险形式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早有涉及,例如,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地规定了机动车的“交强险”以及雇主责任保险制度等。根据前文的论述,我们可以对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进行一个初步的概括:“食强险”就是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在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指引下,以对于保障食品安全的责任为标的和指定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一种强制性保险。该涵义包括三个层面的意思:第一,食品经营者必须要投保,不投保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特定保险公司必须开展相应的承保业务,只要投保人的保险标的符合要求,承保人必须接受;第三,食品经营者和保险人所签订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分配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4]
(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基本特征
与食品安全责任强制险的内涵相适应,食品安全责任强制险具有与其他保险所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表现为:
1.立法上的强制性
“食强险”的合理性建立在《立法法》的规定上,它的强制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食强险”的制定和推行必须以食品安全立法为准则,同时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就不能够实施。第二,强制性来源于立法对“食强险”的主体、保险合同的订立、费率的厘定、实施办法等强制性规定,任何人不得违反立法规定,否则将获得法律的负面评价。
2.目标上的公益性
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者进行合理必要的损害赔偿,是“食强险”的制定目的。与此同时,“食强险”也具有规避食品生产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冲突的作用,从而保证社会秩序的有序进行,还能够督促食品生产者安全意识的提高,一举多得,具有明显的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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