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公益诉讼研究

近几年,选择网络购物的人群所占比例大幅增加,而网络消费者权益受损屡见不鲜。由于消费者分散且处于信息劣势,网络消费者维权面临较大困难。因此构建适合应用于网络购物维权的公益诉讼制度成为了当务之急,它对保护网络消费者,约束网络经营者具有重要意义。从立法角度看,网络购物中完善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困难主要包括原告资格、举证责任、诉讼费用等。本文从实际出发,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扩大适格原告范围、明确举证责任、建立健全衔接机制、合理界定受理范围。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引言1
二、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困境2
三、公益诉讼对于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2
(一)公益诉讼有利于增强网络购物消费者的维权能力2
(二)公益诉讼有利于解决网络交易监管不足的问题3
(三)公益诉讼有助于强化对网络经营者的制约3
(四)公益诉讼有助于推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法律完善3
四、网络消费者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4
(一)原告资格问题4
(二)举证面临的困难4
(三)费用承担难题4
五、完善网络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4
(一)扩大适格原告范围4
(二)明确举证责任5
(三)建立健全衔接机制5
(四)受理范围的界定问题5
六、结语5
致谢5
参考文献6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公益诉讼研究
引言
引言
在我国,互联网正在高速发展,不断地改变着每一个人的生产生活。如今,网络购物方兴未艾,越来越流行。据统计,自2016年11月11日0时整至0时52秒天猫总交易额超10亿,截至当天6分58秒总交易额超过100亿。截至当天24时,2016天猫双十一全球狂欢节总交易额超1207亿。由此可见,在公众生活之中网络购物已经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就在网络购物方兴未艾之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许多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遭受蒙骗、欺诈,以致权益受到侵害。而普通民事诉讼应用在网络购物纠纷中存在许多难点和问题。因此,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要制裁约束网络经营者、保护网络消费者,必须构建能够较好地适应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表明了我国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10 号)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解释》将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具体化,为法律实施提供了依据。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建立时间尚短,还存在着诸多不足,理论上有些焦点问题亟需澄清,实践中一些真实案例也为我们提供了新的议题。具体而言,对于网络购物这一相对较为特殊的领域,应用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会遇到哪些法理问题?遇到这些问题又应该如何解决?怎样构建既符合法律基本原则,又能较好地适应网络购物案件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这些问题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中还少有体现。本文试图通过对网络购物这一特殊领域的分析,为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完善提供一些可行性建议,期望这些建议为我国未来的法律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帮助。
二、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困境
在网络购物中许多消费者遭受欺诈、蒙骗,以致权益受到侵害。其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点。
1.商品质量难以保证。卖方和买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因此一旦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容易相互推诿,较难确定责任方。例如,金女士通过电商平台购买了血压测量仪,但在使用一个月后,血压测量仪却突然出现质量故障,测量数据十分不稳定。金女士联系该血压测量仪的卖方,可是退货期已经过去了,卖方坚持称该故障是由于金女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因此不予退换。
2.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存疑。一般商品的基本信息都是由卖方提供的,主要是一些文字或图片,消费者很难判断其可信度。商品介绍页面的图片常常通过电脑修饰、拼接合成而来,文字表述含糊其辞。例如,刘老先生花钱在网上购买了某种保健品。该产品号称有抗疲劳、延缓衰老功能。但吃了两个月,他发现不但没有什么功效,还经常脸红气喘。
3.售后服务很难保证。消费者在网上购物遇到问题时,商家通常不认真解决,在遇到网络购物纠纷时,消费者取证难、举证也难、维权更难。上例中,售后客服的解释是,可能刘老先生的身体有耐药性了,建议试一下升级版产品,一定有效果。他决定再试一下,于是又在网上购买了巨额的“升级版”产品。可“新产品”吃完了,依然没有多少效果。
4.维权困难。利用法律制度,采取法律手段,是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采取的正确有效的措施。可是在网络购物这一新兴起的特殊领域中,应用一般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的制度有诸多难点。网上交易不同于实体店交易。“网购”中至少涉及三方主体,即网店店主、快递公司和消费者,而实体店销售一般只有两方主体,一旦发生纠纷,“网购”的三方主体之间可能会互相推诿。网络交易中,虽然网店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快递公司与网店经营者之间都有明确的合同,但商品毁损、灭失时,消费者很难找到责任主体。[1]77
总而言之,由于以上种种问题的存在,由于当消费者权受损时具有受损金额往往数量小、受害人数众多的特点,一个案件涉及大量的消费者,面对侵权行为时消费者个体作为一个理性的分析者,在比较了维权的成本效益之后,可能会选择放弃寻求救济,提起诉讼的动力不足,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很严重。
三、公益诉讼对于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
(一)公益诉讼有利于增强网络购物消费者的维权能力
目前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的维权能力较弱,究其根源,第一,是因为在网上购物时消费者对商品的各方面信息所知有限;第二,由于网络消费者可以选择的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不多。在网络购物中,网络消费者和网络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网络消费者处于信息劣势一方。因商品的用途、质量等信息仅见于网页上的文字描述或平面照片,且网络经营者出于盈利的动机,往往会做出夸大商品功能、刻意修饰美化照片等误导网络消费者的行为,尤其是一些不良商家以次充好、以假乱真,这导致网络消费者很难认清所购商品,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因此,通过赋予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根据消费者的投诉从而发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可以有效地拓宽网络消费者的维权途径,进而增强“网购”消费者的维权能力,而且由于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具有为社会公众所普遍认同的社会地位,公益诉讼的原被告双方不会存在一般诉讼中常见的地位不对等情况。[2]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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