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包装装潢的权利保护模式由红罐案”引发的思考

摘要:加多宝集团与广药集团关于“红罐”的包装装潢权利的纠纷让大家开始了包装装潢权利问题的讨论。在此之前已经有许多学者研究包装装潢权的问题,大多集中在从单一的权利保护模式下来讨论包装装潢权利的认定和保护。本文首先将从“红罐案”的案情入手,简要地介绍案情并结合各个学者的观点界定包装装潢权的内涵,然后综合国内外的包装装潢权利的保护现状以及“红罐案”中产生的权利保护冲突问题,为构建合理的权利保护模式提出建议。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1
一、“红罐案”及其引发的包装装潢权利保护的问题1
(一)“红罐案”案情介绍1
(二)“红罐案”引发的包装装潢权利保护的问题2
1.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包装装潢权2 2.包装装潢权的界定规则复杂2
二、包装装潢的权利保护冲突3
三、包装装潢的权利保护模式比较与选择4
(一)国内保护现状4
1.《著作权法》下的保护4
2.《专利法》下的保护4
3.《商标法》下的保护4
4.《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保护4
(二)国外保护现状4
1.美国4
2.日本4
3.英国4
(三)目前几种权利保护模式的比较5
1.《著作权法》保护模式5
2.《专利法》保护模式5
3.《商标法》保护模式5
4.《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5
四、构建合理的权利保护模式6
五、小结6
致谢7
参考文献7
浅谈包装装潢的权利保护模式
——由“红罐案”引发的思考
引言
引言:被喻为“中国装潢第一案”的加多宝集团与广药集团关于“红罐”包装装潢权利纠纷从2014年起就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由此引发的关于包装装潢权的问题也在学术界成为热点。本文将主要探讨包装装潢权利的保护问题,为其构建合理的保护模式提出建议。
“红罐案”及其引发的包装装潢权利保护的问题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一)“红罐案”案情介绍
自2011年加多宝集团和广药集团就王老吉商标、广告语等引起了一系列纠纷。在2012年7月6日,广药集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鸿道集团旗下的广东加多宝向北京市笫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互相起诉对方侵犯其拥有的红罐凉茶的包装装潢权利,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2014年12月19曰,广东省高院一审判决认定加多宝凉茶使用的红罐包装装潢构成了对广药集团的侵权,判决加多宝集团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还有26万余元的合理维权费用。2015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公开审理“红罐案”,虽然当庭并未宣判。这被称为“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的最终结果至今仍悬而未决。[1]
红罐案中,存在一些争议问题。首先是知名商品指的是何家生产的王老吉。加多宝集团与广药集团签订商标许可合同,约定由加多宝独家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红色罐装凉茶。广药集团始终没有生产过红罐凉茶,一直是生产绿色盒装凉茶。关于案件中知名商品是从属于王老吉商标的红罐凉茶,还是归于实际拥有王老吉传统秘方并一直由加多宝集团生产的红罐凉茶,理论界争议很大。其次是是否需要肯定加多宝公司对红罐产品的贡献作用。加多宝公司在红罐凉茶的销售中运用了许多人力、物力进行宣传,红罐凉茶的包装装潢能与王老吉商标联系在―起,区分于其他同类商品,都是与加多宝公司的大力支持分不开的。
(二)“红罐案”引发的包装装潢权利保护的问题
1、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包装装潢权
与包装装潢权利联系最密切的法条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中关于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包装装潢的规定,而法条关于包装装潢权没有做出具体的界定,并且描述得十分抽象。同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其他权利也可能和包装装潢权杂糅在一起,无法有效区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给包装装潢权一个明确的定义,而学者对于这项权利的界定也众说纷纭,各自也有一定的道理。有的学者认为商品的包装、装潢属于识别性标志且识别性标志又是商誉的载体之一,其最主要的功能是区分和识别商品;有的学者则认为可以将符合立体商标注册条件的包装装潢权作为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由《商标法》来保护,无需再对其进行其他界定;有的学者则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待包装装潢权,采用激励理论来说明包装装潢权的归属。
2、包装装潢权的界定规则复杂
界定包装装潢权时,如果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那么一定会采取先认定商品知名,然后判断知名商品的权利归属,之后才去判定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利归属。根据权利归属的情况,从而另一商品是否存在混淆行为以及混淆的可能性,确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6]
首先,一个商品是不是知名商品是比较好认定的,但是在实践中也会出现比较复杂的情况:一是争议双方都是知名商品,例如“费列罗案”中,原告商品是知名商品,被告商品也是知名商品,那么包装装潢权如何确定权属;二是知名商品指代对象争议较大,例如在引言中提到的“红罐案”,加多宝认为本案涉案的知名商品就是这些年来由加多宝公司制造的红罐凉茶产品,既包括贴有“加多宝”商标的加多宝生产的红罐凉茶产品,也包括贴有“王老吉”商标的但之前由加多宝集团生产的红罐凉茶产品;而广药则认为就是王老吉凉茶。[8]其次,特有的包装、装潢里可能会包含着其他权利人的权益。“红罐案”中,红罐的包装装潢设计在1997年的时候在中国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且在1998年时,设计者陈鸿道先生授权给加多宝公司独占使用。虽然现在专利权的保护期已过,但假设未过期时发生了争议,其权属应如何确定?
本人认为包装装潢权利之所以存在如此复杂的界定问题在于包装装潢本身存在着多种形态,对于商品来说包装装潢可能不仅仅是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的商业标识,还可能代表商品的立体商标,甚至可以脱离商品成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美术作品或者是实用艺术品。包装装潢本身具有很多可能性,但是其基础功能是作为商业标识,但是与商标相比也有着显著区别:首先是权利使用目的不同,包装装潢的使用是为了美化商品包装,让人产生购买的欲望,而商标的使用是为了与其他产品区别开来;二是权利的稳定性不同,包装装潢的变动是没有限制的,但商标在申请注册后一般不会变动,商标修改需要再次申请;三是法律保护的范围不同,包装装潢权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主要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并且只规定了出现混淆行为的处理情况。而商标从产生到终止中的所有事项基本全都被囊括在《商标法》中,保护的范围十分全面。
包装装潢的权利保护冲突
在“红罐案”中,关于“红罐”的归属问题,加多宝集团和广药集团各执一词,但是双方的论证都是一定的道理。
支持广药集团取得红罐包装的学者一般从以下几点论证自己的观点:首先,根据商标许可合同中的约定,广药集团拥有红罐包装。加多宝集团和广药集团在合同中约定,由加多宝集团生产红罐产品是为了与广药集团生产的绿色利乐包装作区分。加多宝集团生产红罐产品是履行合同的一部分,即使多年使用使得红罐王老吉产生了上亿元的价值,红罐包装根据商标许可合同仍属于广药集团。其次,“王老吉”这三个字与红罐包装不可分离。早在2012年,红罐包装装潢就与王老吉商标一起使用,构成了王老吉凉茶产品中最著名的商业标识。广药集团认为装潢中的任何文字都构成要保护的客体的一部分,王老吉三个字与包装装潢不可分割。[1]同时,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红罐凉茶就约等于王老吉凉茶产品,红罐包装可以被认为是王老吉凉茶最具代表性的标志。红罐包装此时与王老吉紧密联系在一起,对消费者产生了一个共同的识别作用,很好地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如果红罐包装被允许其他公司使用,那么会使消费者产混淆。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fxlw/faxue/220.html

好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