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募股存在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首次公开募股存在问题及其法律对策[20200505152447]
摘要:IPO给投资者带来新的投资机会和投资选择,但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一定要严格审查,确定其是否具有连续盈利能力、公司运营是否稳定安全、是否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以保证合理控制风险。首次公开募股中存在抑价现象、存量发行、上市造假等法律问题。增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规政策的制定、增强信息透明度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证监会的有效监管,使投资者在公正的环境下根据自己的投资偏好更好地配置自己的资产优化投资组合,提高了整个经济和金融体系运行的弹性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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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IPO抑价;存量发行;造假上市;监管
目录
摘要 1
关键字 1
Abstract 1
Keywords 1
一、关于首次公开募股的现行法律规定 2
(一)严格要求主体资格 2
(二)有连续盈利能力 2
(三)公司运营稳定安全 2
(四)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3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3
2.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3
3.资金管理制度严格 3
4.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程序 3
5.发行方式多元化 3
二、首次公开募股存在的法律问题 3
(一)IPO抑价现象 4
1.流通股比例低 4
2.定价制度存在缺陷 4
3.投资者结构不合理,市场投机气氛较浓 4
(二)存量发行 4
1.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柠檬”问题和负信号效应 4
2.内部人的道德风险增大 5
(三)IPO造假上市问题 5
(四)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募股的监管存在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问题 5
1.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募股的监管 5
2.存在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问题 5
三、完善公开募股的法律对策 6
(一)解决IPO抑价现象的法律对策 6
1.推行注册制,完善新股发行询价制度 6
2.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赋予机构投资者平等法律地位 6
3.倡导理性投资,建立合理的市场价值投资理念 6
4.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 6
(二)解决存量发行的法律建议 7
1.定向配售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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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具体的制度设计 7
(三)造假上市的法律对策 7
1.降低IPO融资利润 7
2.增加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力度 8
3.完善上市保荐制 8
(四)完善对首次公开募股的监管措施 8
1.建立信息平台 8
2.为弱者特设公选监事 8
结语 9
致谢 9
文献综述 9
首次公开募股存在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引言
IPO能够发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高效配置市场资源等重要功能,对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提高整个经济和金融体系运行的弹性和活力具有重大意义,并且能够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国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针对IPO的问题,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如《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它们对IPO的主体资格等方面进行规制,完善了IPO发行、上市、交易等一系列配套规则,重点强化了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一)严格要求主体资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当是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股权必须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而且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并且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我国2004年引入保荐制度,目的是通过保荐人对申请IPO的公司进行监督指导,以期达到规范公司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目标。但与期待相反,这种主承销商与保荐人合一的制度非但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制造出了新的钻漏空间[1]。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根据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及证券上市时,必须由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保荐人推荐,同时,每一个上市项目都必须有两个保荐人签字。主承销商为了能使自己承销的项目顺利通过保荐人的辅导监管后上报证监会审核,获得不菲的保荐辅导费用,往往高薪招聘保荐代表人、积极向证券监管部门申请开通保荐业务。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国企业进行IPO时,其主承销商与保荐人往往是同一证券公司。在主承销商与保荐人合一的情形下,因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的利益高度一致,《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该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持客观、公正的独立立场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证券公司应遵循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控制度相关要求显得苍白无力。
(二)有连续盈利能力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对首次公开募股的发行条件的规定要求十分严格,发行人应当是有连续盈利能力的。具体来说: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发行人的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 5 1 9 1 6 0 7 2 
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举例来说,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成立。自成立以来,这家保险公司保费连年大幅增长,年复合增长率达1333%。而且,该公司在成立不到五年时就已实现连续两年盈利,所以该公司能通过IPO审查,在多地上市。
(三)公司运营稳定安全
作为发行人的公司必须运营稳定、安全并且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具体来说,公司不应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运营风险;发行人的股权应清晰无重大争议,控股股东、受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资产应完整,机构、业务、财务、工作人员独立,具有相对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并能够独立经营的能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应存在同业竞争,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是发行人必须避免的[2]。
举例来说,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连续盈利能力,运行稳定安全并且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于2010年顺利上市。
  (四)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发行人必须依法建立健全的相关公司制度,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审计委员会等相关制度,以便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是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要求。发行人所编制的财务报表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出发行人现阶段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资金管理制度严格
发行人内部必须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垫款项、代偿债务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的情形,保证发行人有足够的调取、运用资金的能力。
4.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程序
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的公司章程是保证其在制度上避免股东滥用权力的根本所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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