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劳务派遣中被派遣人员权益保护的路径选择

在某一层面讲,实施海外劳务派遣制度能够适度解决我国的就业问题,虽然我国亦已经有相应的法律对其实施管制,但是却缺乏明确的、能延用在海外劳务派遣上的具体体制措施,所以亦较难真实地、有效地维护海外劳务人员的正当权益。为更好地处理我国海外劳务人员正当权益维护法制上的漏洞、行政部门对其监督管理的缺失、海外劳务人员正当权益援助机制不完善等状况,本文将参考全球各国的劳务派遣办法,借以构建我国海外劳务派遣完善的独立法案,研究和国家实况相符的监督管理海外劳务派遣机制,改善矛盾解决办法的不足之处,让海外务工人员的正当权益得到更充分的维护。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1
一、我国海外劳务派遣中被派遣人员权利制度2
(一)依法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2
(二)按期足额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2
(三)知情权2
(四)同工同酬的权利2
(五)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3
二、我国海外劳务派遣中被派遣人员权益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3
(一)国内被派遣海外劳务人员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设不完善3
1.国内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不够具体3
2.当下的关于劳务输出的规章及条例不能做到保障被派遣海外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4
3.在关于海外打工者在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立法缺失4
(二)国内政府对海外派遣人员的监管缺失4
(三)远赴海外的被派遣人员权益纠纷的救济途径不足5
三、国内外海外派遣劳动保护制度对比研究5
(一)海外保护制度对比研究5
1.德国5
2.日本6
3.美国6
(二)海外保护制度经验借鉴7
四、被派遣出国人员权益保护的路径选择7
(一)完善国内关于海外劳务派遣制度的专项立法7
(二)研究符合国内情况的海外劳务派遣监管模式8
(三)完善纠纷解决的处理机制8
1.有限度地适用被派遣人员合意选择的法律9
2.在缺乏被派遣人员合意选择法律的情况下,优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先考虑适用劳务实施地和雇主营业所在地国家的法律9
五、结语9
致谢9
参考文献10
我国海外劳务派遣中被派遣人员权益保护的路径选择
引言
引言
处于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大环境当中,海外劳务派遣在国内变得越来越常见,于世界各地工作的中国同胞人数越来越多。鉴于国内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调整和国内劳务市场现状,再加上“驻扎”国内的跨国集团数目逐年递增,海外劳务派遣凭借自身资金投入少、适应性强和用人风险均分等特点,慢慢变成很多跨国集团的主流用人模式的一种。构建我国海外务工人员正当权益维护的完整法律体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我国立法层面上一个必须完成的工作。
一、我国海外劳务派遣中被派遣人员权利制度
派遣到海外工作的员工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个体,他们理应可以享受民法的人身保护以及赋予的权益,而且民法对其人身权利的保护亦是他们顺利从事海外工作的根本保证。立法部门亦制定相关的权利义务,详细说来涵盖以下几点:
(一)依法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二款的规定,派往海外的人员有权与派遣企业订立至少为两年的有限期合约。而第65条就说明,派遣海外人员能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第36条和第38条和派遣企业取消合约。
这两项法律条例是专门为派遣企业不主动和被派员工订立劳动合约或者所定合约时间过短的情况而设立的。此两项条例能够有效规避派遣企业任意单方面取消合约情况的发生,让被派员工的海外工作更加有保障和保持连续性,同时亦为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法制基础[1]。
(二)按期足额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同样是《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二款,派往海外的人员无工的时候,派遣企业应该支付海外员工薪酬,薪酬按照企业所在地行政部门制定的每月最低工资计算,条例能够有效地规避企业拖欠海外员工薪酬的状况。而于跨地区派遣规定第61条当中明确说明,派往海外员工薪酬以及工作内容以当地规定来实施。而在第60条当中,明确说明派遣企业没有剥削用人企业依照派遣合同付与被派遣职员薪酬的权利。
事实上,派往海外职员薪酬的领取时间间隔非常模糊,所以亦致使其正当权益被大大侵犯,《劳动合同法》第60条规定能够强而有力地保障海外职员的正当权益[2]。
(三)知情权
第60条还注明,派遣企业应该把合同的详细条目一一知会被派遣人员。这就是被派遣人员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他们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被派往海外的员工在被派遣之前,原本企业应该将他们即将工作的地方和企业、负责的工作内容、薪酬以及外派时间等悉数告知被派遣员工。派遣合约里绝大部分条目和被派者的权益密不可分,所以他理所当然清楚合同内所有的协议[3]。往后,万一派遣企业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协议的话,合同就是被派职员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保障[2]。
(四)同工同酬的权利
鉴于派往海外职员身份的特殊,出于规避薪酬上的偏颇,《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制定,被派职员应当和用人企业职员使用同一套薪酬发放机制,不得有所偏颇。用人企业若然没有相似岗位工作人员可以参照的话,就可以以企业当地相似、相同岗位的薪酬为准。法律清晰列明了被派往外地的职员和正式职员一样,享有同工同酬、假期安排、职位提升、薪酬提高等待遇。
同工同酬指的是用工企业对相同岗位、负责同一工作任务的职员,应该付予相似的薪酬福利[4]。不管是何种用人的方式,职员本质是一样的,劳动意义亦是固定的,不可以由于用人模式的差异而采取不同的态度对待职员[3]。《劳动合同法》表明被派职员和用人企业的同等职位相似工作内容的正式职员享受相似薪酬待遇的权利,不单彻底粉碎被派职员一直以来被视作低人一等的现象,处理同一企业同一岗位的两个人却有不同待遇的情况,同时还大大激励被派员工,亦为现实当中被派职员得到和正式职员相似薪酬福利提供了保障[5]。
(五)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4条“在法律范围内,被派人员拥有在派遣企业或用人企业参与或成立职工协会,保障其正当权益的权利。”
工会为职员参加企业运营监管,限制用工企业职权错位,申诉自身权益,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场所,作为公司内部的职员集体,公会能够捍卫职员权益,对企业职员的意义自然非常重要。事实上,被派职员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以及和派遣企业以及用工企业的错综关联[5],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时会有不少障碍。如今法律清晰列明被派职员有权参加、成立工会,有益于被派职员凭借工会的影响力捍卫自身的正当权益[3]。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fxlw/faxue/158.html

好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