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对于食品的要求已经不像改革开放之初那样,只追求温饱,如今的人们看重的是如何吃的健康又营养,进而对于食品安全也有了高要求。当今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危害到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问题食品的召回显得越来越重要。但是同时食品召回制度本身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严重地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如何完善我国食品召回的法律制度成为了研究的重中之重,应当通过加强国家层面的立法,建立企业相关规章制度以及鼓励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等途径,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召回机制。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 1
引言1
一、食品召回制度概述2
(一)食品召回的概念2
(二)食品召回的特点2
1.食品召回的预防性特点2
2.食品召回的无偿性特点2
3.食品召回的大众性特点3
(三)食品召回的性质3
(四)食品召回的作用3
1.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3
2.有利于提高企业责任意识3
3.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4
4.有利于促进国家经济贸易的发展4
二、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现状4
(一)食品召回相关立法4
(二)食品召回制度所存在的弊端5
1.立法体系不健全5
2.食品召回的标准不统一6
3.食品召回的成本高6
4.食品低值易耗,召回难度大6
5.销售层级多,规定时间召回难6
6.企业主动召回少,强制召回多7
三、国外食品召回法律制度之借鉴 7
(一)健全的立法体系 7
(二)标准化的鉴别机制 8
(三)完善的溯源体系 8
(四)严厉的惩罚措施 8
四、完善我国食品召回法律的制度法律对策8
(一)国家立法层面8
1.完善食品召回相关立法工作8
2.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9
3.采取惩罚与激励相结合的法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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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9
4.建立有效的公益诉讼制度9
(二)企业规章层面10
1.完善行业内部诚信制度 10
2.完善食品召回的后续措施 10
3.建立完整的销售记录档案 10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层面10
1.增强消费者自身的消费维权意识 10
2.加强消费者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监督 10
结语 11
致谢 11
参考文献 12 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引言
最近几年,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见不鲜,从 2003 年浙江金华的“敌敌畏火腿”事件、2004 年重庆石蜡火锅底料事件、阜阳大头娃娃奶粉事件、2005 年苏丹红事件、2006 年浙江毒猪油事件、到2008 年三鹿奶粉事件、2010 年海南毒豇豆事件、2011 年上海染色馒头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地沟油事件、塑化剂污染食品事件,到2012年所谓的工业明胶事件等等,数不胜数,食品安全问题一时之间成为了老百姓闲谈,专家人士讨论探讨的焦点。随着我国《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和修订,对于食品安全的要求已经不再只是一种道德要求,它已经被写进了法律,成为看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了。而在对于食品安全的保障中,食品召回制度占有重要地位,食品召回制度是为社会上流通的不安全食品得以收回的一项制度保证,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现今的立法体系当中对于食品召回制度的规定依然太少,现行食品召回制度在召回不安全食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同时,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弊端,需要加以健全和完善。
一、食品召回制度概述
(一)食品召回的概念
想要对于食品召回制度含义有所理解,就必须先了解食品召回制度的来源。食品召回制度这一概念是从产品召回中衍生出来的。而产品召回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程度的重视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并且日益得到完善,成为了现代市场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
按照我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而从文义上来说,召回指的是通过命令或沟通的手段让做作用对象返回主体身边的行为过程,因此可以将食品召回理解为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在食品进行生产销售的过程中,发现该食品存在着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可能性威胁时,由企业自身主动或者是由国家政府强制要求企业将市场上流通的食品进行回收,调回企业进行相应无害化处理,并由企业根据结果对消费者采取一定赔偿措施的一项重要举措[2]。
(二)食品召回的特点
食品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存在于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人类的日常生活可谓是离不开食品,也正是由于食品的独特作用,使得其与其他的工业产品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与不可替代性,因此食品召回与其他召回制度之间有着许许多多的不同,食品召回制度有着其自身的特点,其特点主要表现在:
食品召回的预防性特点
食品召回制度具有预防性的特点,食品召回制度的确定,其目的是在于当食品产品还未出现相应的质量问题或是已经发生的食品问题还未进一步扩大的时候,为了防止该类问题的出现以及进一步地扩大,而将所生产的该类食品进行召回来达到有效预防食品问题发生的目的,从而可以防止更多的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受到不必要的损害,正所谓是防患于未然,食品所具有的预防性的特点,正好可以充分体现出这句话的内涵,只有在事先做好相应的预防工作,才可以在以后对于食品问题进行控制,在治理上占尽先机,做到步步领先,进而可以保证将食品问题带来的侵害降到最低。另一方面,食品所具有的预防性的特点与其他产品召回相比,其所能预见的时间更早,食品存在的问题,往往在生产,销售的过程中便能够被发现,而不像其他的工业产品,例如汽车一样,问题的发现往往是在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后才被人们所察觉,食品的保质期短,配方透明等特性往往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食品召回的预防性。
食品召回的无偿性特点
食品召回制度还具有无偿性的特点,在食品出现问题的时候,作为食品的生产厂家即责任方来说,具有无偿地将问题食品从市场上进行召回,无偿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义务。有些食品的生产企业在对问题食品的召回意见上,总是以自己在生产的过程中并没有出现过错,食品之所以出现问题完全是由于经营者的保管方式不当引起的,从而来推诿自己的责任,拒绝将问题食品进行召回[4]。据此,国家明确规定了无论是食品的生产者还是经营者都有义务无偿地将市场上流通的问题食品进行召回,对于责任的归属则属于内部责任,由其内部解决,对外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国家法律的这一项规定,为食品召回制度无偿性特点的实行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支持与保证,也使得作为受害方的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了确实有效的维护,充分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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