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宅基地流转中农民的权益保护

论宅基地流转中农民的权益保护[20200505152622]
摘要:当前我国宅基地流转中存在着政府主导流转、集体推动流转和农民自发流转三种流转模式,而现行宅基地流转对于农民民主权利和实体权利有着诸多损害,农民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究其原因,我们不难发现宅基地流转对农民权益的损害主要归咎于政府管理的缺失以及农民权益保护制度的滞后。为更好地保障失地农民各项权益,必须探索并完善农民权益保护途径,通过完善公告制度、落实听证制度以保障农民程序性权利;通过保护农民平等权、就业权和农地发展权以保障农民实体性权利。只有加强对农民程序和实体权利的保障,才能真正保障并改善农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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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宅基地流转;侵害;农民权益;保护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1
一、我国宅基地流转的现状2
(一)流转模式2
(二)对农民权益侵害的表现2
二、宅基地流转中农民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4(一)政府管理的缺失4
(二)农民权益保护制度的滞后4三、宅基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障途径的完善6
(一)程序性权利保障6
(二)实体性权利保障6
致谢8
参考文献8
论宅基地流转中农民的权益保护
引言
近年来,城市规模的扩大与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导致农村宅基地被大幅度地征用。然而在土地征收中,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频出,如违规征用农地,对失地农民安置、帮扶政策缺失,补偿标准较低,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政府将征地费用挪作它用等。长期以来有关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农民正一步步地被边缘化,面临身份尴尬的难题。失地农民所期待的市民待遇不能真正落实,其农民权益却已丧失殆尽,成为无地、无岗、无社会保障的“三无”农民。[1]因此,只有解决好宅基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加强对流转中失地农民权益保护途径的完善,才能更好地保障失地农民生活,进一步提高城镇化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农业与农村又快又好地发展。
一、我国宅基地流转的现状
我国对于宅基地流转政策的演变,是由禁止到有条件地放开再到试点并逐步推进的过程。伴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当前我国宅基地隐形流转事实上已大量存在,为进一步规范宅基地流转,许多地方已经试点开展小范围的宅基地流转,形成了当前我国宅基地流转的诸多模式。但是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着对农民权益的损害现象,这些损农伤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农的现象极大地束缚了农民对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也不符合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根本上不利于城镇化地推进。
(一)流转模式
1.政府主导宅基地流转
即以政府作用为主,市场作用为辅的宅基地流转,政府负责整理宅基地、安置失地农民、出让宅基地流转之后的新增城市建设用地等。[2]诸如天津华明镇的“宅基地换房”、
浙江嘉兴的“两分两换”、重庆的“地票制度”等都是此模式的代表。嘉兴模式是将承包地与宅基地相分离,土地流转与农民搬迁相分离,凭借宅基地换取房产,凭借土地承包经营权换取社会保障,该模式促进了农村土地的集约利用和流转,通过农业规模经营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重庆的地票制是通过将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复垦和验收后以权利凭证形式在土地交易所进行交易,通过先造耕地再增加建设用地的方式,实现了城市用地和耕地保护的平衡。山东青岛的“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模式针对现实中宅基地往往有增无减的现象,由政府制定宅基地退出奖励、补助办法,并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退回宅基地或符合条件不申请宅基地的村民。政府将这部分土地统一开垦后,除留作储备以外的其余部分换取收益,再将这部分收益以财政补贴的方式用于对流转农民的补偿。
2.集体推动宅基地流转
即指集体经济组织扮演中介的角色,一方面负责与用地企业协商流转中的具体补偿事宜,另一方面帮助农民将宅基地使用权向该企业流转,如浙江联众公司的“城仙居”工程是此模式的积极探索。
  联众模式是由浙江联众公司所创立,其运作方式为企业与村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由企业出资对整个村庄进行重新规划建设,在农民的宅基地上重建住宅,并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设施。该模式的特点在于由公司对整个村庄进行统一经营,政府和农民无须投入资金,既不占用土地资源,又不破坏生态环境。农民一方面拥有了新的住宅,另一方面还可以在公司的管理之下经营农家乐等旅游产业,该住宅楼除去农民自家居住部分外,其余租给希望到乡村休闲养老的都市人。[3]
3.农民自发宅基地流转
即农民直接参与宅基地流转活动,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中不发挥实际作用,不履行监管职能,这种模式如今在沿海发达地区较为常见。
由于在现实中广泛存在的是政府主导的宅基地流转,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最为普遍,因此本文所讨论的主要是政府主导的宅基地流转模式。
(二)对农民权益侵害的表现
1.流转中农民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受损
(1)征地过程中农民缺少知情权、参与权
失地农民作为宅基地的权利人,在征收中享有知情、选择、协商等权利。但在宅基地征收程序中农民作为权利人的地位几乎得不到尊重和体现,农民在土地流转的整个过程中缺乏自主权和参与权。征地过程中,关于征地与补偿的相关信息公开极少,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的发言权可以忽略不计,政府拥有对于征收大小、补偿标准等决定权,政府在征地过程中高度的自主权也导致了广大农民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我国的征收程序中并不存在像国外那样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再提请法院裁定的规定,尽管现行的征收程序中规定了“两公告一登记”的内容,但是现实中往往流于形式,这也进一步导致相关权利人没有参与、申辩的机会,社会舆论也无从监督。[4]
(2)农民是政策的被动承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受者,牺牲权益为政府买单
为了扩大城市规模,增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某些城市“创造性”地采取了将农民“请上楼”的新圈地方法,通过征收农民宅基地以达到迫使农民被动进城的效果。他们的做法是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通过宅基地复垦以增加耕地供应量,最终用于换取城镇建设用地指标。这项政策被地方政府曲解成为以地生财的新途径。一场新的圈地运动正在广袤的农村上演。[5]在这一过程中,农民作为某些地方政府的利益牺牲品,在这场“圈地运动”中,通过拆村并居的方式最终失去了他们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土地。伴随着无数村庄的消失,这些农民最后成为市民,而在此过程中,农民本身缺少发言权与选择权,只能成为政府政策的被动承受者。[6]??????????
(3)征地后缺乏对用地情况后续追踪及纠纷救济制度
一方面,在实践中,往往是在征地手续办完后,土地征收程序就随之结束,对其后续是否改变土地用途往往缺乏关注,因而导致土地征收后闲置、浪费情况屡见不鲜,实际上侵害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并且造成土地浪费。另一方面,缺乏征地纠纷救济制度。在当前很多地区都广泛存在着征地补偿纠纷,由此产生的农民上访事件也日趋增多,这一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持续发酵之后,往往导致一些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产生。我国当前土地纠纷救济制度方面的空白不利于农民权益地保护。
2.宅基地流转中失地农民就业无门??
就业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平等就业权是农民生存权的延伸和体现。农民在失去宅基地以后,伴随着的是就近的城镇化,而他们在由农民向市民过渡过程中,身份的转换随之产生的就是生存方式的转变,而其中,就业作为民生之本,就成为保障失地农民生活的一大挑战。能否解决一部分失地农民在城镇的就业问题,也是加快城镇化建设和妥善安置失地农民的关键所在。农民在失去宅基地后面临的就业问题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二、宅基地流转中农民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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