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股份合作社清算中的处置
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股份合作社清算中的处置[20200505152613]
摘要:农村经济改革的核心在于土地。土地股份合作社作为一种创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载体,对促进土地规模利用、农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土地股份合作制对土地产权有着特殊的要求,尤其是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产权的不明晰直接导致土地合作社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困境。本文在整理、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客体、土地产权关系以及清偿时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的基础上,以期寻找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股份合作社清算中问题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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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股份合作社;清偿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1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基本问题1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概念的界定2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客体界定2
二、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产权关系分析3
三、土地股份合作清算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置4
(一)土地股份合作社清算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置的困境4
(二)解决的途径5
1.尝试确立“人随地走”原则5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赎回制度5
3.构建国家优先收购准则6
致谢6
参考文献6
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股份合作社清算中的处置
引言
土地合作社是存在于自然村范围内的一种农民社区经济组织,其合作的基础是土地,就是说入股的形式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无论是在土地规模利用上,还是在农业现代化发展上,甚至在提高农民收入上,土地合作社所具有的意义是十分很重要的。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对土地股份合作社这一主体尚未予以确认,对土地股份合作社具体法律制度尚未进行规制。实践中由于土地股份合作社刚刚兴起,破产的现象实属罕例,但并非没有。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社员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合作社解散需要清偿时能否作为清偿对象,亦无明确的规定。因此,无论是对于合作社的成员权益的保护,或是对于债权人利益的维护,建立相应的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基本问题
引言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概念的界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这一概念,中国现有法律中还未进行过明确统一的界定,仅有我国《土地承包法》和《中华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两部法律, 在《土地承包法》中第42条对其是这样规定的“为了发展农业经济,承包方与承包方之间通过自愿联合的方式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行合作生产”,在《管理办法》中地35条对其是这样规定的,“入股是为发展农业经济,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通过自愿联合的方式用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后入股组成股份公司货者合作社进行农业生产经营。”
我国学术界对此也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主要有以下观点:
(1)入股是承包户与承包户之间用相互联合的方式把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拿出来通过约定或者法定的评估后折股成投资,将投入的股份当作各自分红的依据并合作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行为,目的就是为了使农业生产发展起来,扩大经营范围。各承包户之间的关系不受此影响,维持原有的承包关系。[1]
(2)以家庭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之间,把发展农业经济或扩大生产经营作为目的,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组成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并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的行为[2]等。
另外,我国著名教授丁关良亦对入股进行过界定,而其特点在于:明确该土地权益的物权性质是农民将土地入股的首要条件;并且以有经营能力的合作社或者公司为入股的对象;行使占有、使用的权利。[3]这种界定的意义在于扩大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对象的范围,并且纳入了公司。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的结果是,入股者依法持有经济组织的股份,拥有了股权和红利;而经济组织则依法对承包地进行占有、使用与经营等(具体分析将在下文重点阐述)。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客体界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客体。
国内《宪法》对土地是这样规定的。中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农民对土地不享有所有权,只拥有承包经营权。这里的承包经营权指的是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承包人对土地可拥有以下权利,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所谓有限制的处分权指的就是用出租、转包以及入股等形式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的合法流转。
物权化说、物权说、多元说、劳动关系说等是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判定的多种学说,其中物权化说属于主流学说。“物权化说”所倡导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被物权化,并认为在其时代发展中,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这三种权利形成了一种既互相分离又相互配合的状态越来越明显[4];例如有些学者给出了这样的看法:“土地经营权在事实中渐渐分离成为了两权,即承包权和经营权,从而由原来的两权分离即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分离过渡到了现在的三权分离即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分离。”[5]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学者都支持上述的观点。有些学者则给出了这样的观点,从客观上讲,土地的三权分离是改革土地承包制度的一种渐进式探索,以追求稳定的变化与发展,但却粗暴地割裂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进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中的产权结构被模糊了。[6]王卫国教授给出了的观点是,土地使用权在进入市场的选择上是很自由的,但前提条件是农业用途保持不变。[7]我国出台的相关政策中也做了这样规定,“稳制活田、三权分离、自主自愿”,这一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从侧面指出,换言之,土地使用权除了可独立存在以外,在土地流转上也是很自由的。
根据以上所述可得知,土地承包经营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权入股的前提条件是三权必须具有可分离性,也就是说承包权、所有权与经营权都是可独立存在的,这点也是入股的保障。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把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经济组织之后,经济组织便可享用了土地经营权,但土地承包权仍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手中,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可享受国家给农民的各种补助,例如种地补贴和农机补贴等等,可以这样说,土地承包权是农民在最后抓住的“社会保障线”重要措施。[8]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前提下,土地经营权除了最有使用价值外,还最有实际意义的,它是一种用益物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被这种有益物权运用各种流转方式将其中的财产性权益一直保持着活性,这里的流转方式有很多,主要有转包、出租与入股等。
二、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产权关系分析
要想将土地股份合作社清算里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置问题解决好,就必须先解决好核心问题,那就是将土地股份合作社中的产权关系理清楚。
要进行土地产权关系分析,必须先搞清楚土地产权的含义。国外学者Coase将产权理解为,产权是财产所有者的行为权利,即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的权利。[9]国内学者认为,产权是“为了充分发挥客体的效用、便于交易的进行,而形成的主体对客体的各种权利的总和。它在本质上体现了人们在利用物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10]那么,笔者认为土地产权就可以理解为,主体在利用土地的过程中为了发挥土地的效用而形成的各种关系之和,其这里的各种关系的内容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管理权等。
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之后,必然会改变土地中的权利结构,学者们对此所持有的看法也是各不相同的。
摘要:农村经济改革的核心在于土地。土地股份合作社作为一种创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载体,对促进土地规模利用、农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土地股份合作制对土地产权有着特殊的要求,尤其是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产权的不明晰直接导致土地合作社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困境。本文在整理、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客体、土地产权关系以及清偿时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的基础上,以期寻找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股份合作社清算中问题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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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股份合作社;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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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
关键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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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1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基本问题1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概念的界定2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客体界定2
二、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产权关系分析3
三、土地股份合作清算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置4
(一)土地股份合作社清算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置的困境4
(二)解决的途径5
1.尝试确立“人随地走”原则5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赎回制度5
3.构建国家优先收购准则6
致谢6
参考文献6
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股份合作社清算中的处置
引言
土地合作社是存在于自然村范围内的一种农民社区经济组织,其合作的基础是土地,就是说入股的形式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无论是在土地规模利用上,还是在农业现代化发展上,甚至在提高农民收入上,土地合作社所具有的意义是十分很重要的。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对土地股份合作社这一主体尚未予以确认,对土地股份合作社具体法律制度尚未进行规制。实践中由于土地股份合作社刚刚兴起,破产的现象实属罕例,但并非没有。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社员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合作社解散需要清偿时能否作为清偿对象,亦无明确的规定。因此,无论是对于合作社的成员权益的保护,或是对于债权人利益的维护,建立相应的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基本问题
引言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概念的界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这一概念,中国现有法律中还未进行过明确统一的界定,仅有我国《土地承包法》和《中华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两部法律, 在《土地承包法》中第42条对其是这样规定的“为了发展农业经济,承包方与承包方之间通过自愿联合的方式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行合作生产”,在《管理办法》中地35条对其是这样规定的,“入股是为发展农业经济,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通过自愿联合的方式用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后入股组成股份公司货者合作社进行农业生产经营。”
我国学术界对此也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主要有以下观点:
(1)入股是承包户与承包户之间用相互联合的方式把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拿出来通过约定或者法定的评估后折股成投资,将投入的股份当作各自分红的依据并合作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行为,目的就是为了使农业生产发展起来,扩大经营范围。各承包户之间的关系不受此影响,维持原有的承包关系。[1]
(2)以家庭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之间,把发展农业经济或扩大生产经营作为目的,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组成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并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的行为[2]等。
另外,我国著名教授丁关良亦对入股进行过界定,而其特点在于:明确该土地权益的物权性质是农民将土地入股的首要条件;并且以有经营能力的合作社或者公司为入股的对象;行使占有、使用的权利。[3]这种界定的意义在于扩大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对象的范围,并且纳入了公司。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的结果是,入股者依法持有经济组织的股份,拥有了股权和红利;而经济组织则依法对承包地进行占有、使用与经营等(具体分析将在下文重点阐述)。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客体界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客体。
国内《宪法》对土地是这样规定的。中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农民对土地不享有所有权,只拥有承包经营权。这里的承包经营权指的是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承包人对土地可拥有以下权利,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所谓有限制的处分权指的就是用出租、转包以及入股等形式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的合法流转。
物权化说、物权说、多元说、劳动关系说等是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判定的多种学说,其中物权化说属于主流学说。“物权化说”所倡导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被物权化,并认为在其时代发展中,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这三种权利形成了一种既互相分离又相互配合的状态越来越明显[4];例如有些学者给出了这样的看法:“土地经营权在事实中渐渐分离成为了两权,即承包权和经营权,从而由原来的两权分离即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分离过渡到了现在的三权分离即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分离。”[5]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学者都支持上述的观点。有些学者则给出了这样的观点,从客观上讲,土地的三权分离是改革土地承包制度的一种渐进式探索,以追求稳定的变化与发展,但却粗暴地割裂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进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中的产权结构被模糊了。[6]王卫国教授给出了的观点是,土地使用权在进入市场的选择上是很自由的,但前提条件是农业用途保持不变。[7]我国出台的相关政策中也做了这样规定,“稳制活田、三权分离、自主自愿”,这一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从侧面指出,换言之,土地使用权除了可独立存在以外,在土地流转上也是很自由的。
根据以上所述可得知,土地承包经营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权入股的前提条件是三权必须具有可分离性,也就是说承包权、所有权与经营权都是可独立存在的,这点也是入股的保障。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把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经济组织之后,经济组织便可享用了土地经营权,但土地承包权仍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手中,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可享受国家给农民的各种补助,例如种地补贴和农机补贴等等,可以这样说,土地承包权是农民在最后抓住的“社会保障线”重要措施。[8]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前提下,土地经营权除了最有使用价值外,还最有实际意义的,它是一种用益物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被这种有益物权运用各种流转方式将其中的财产性权益一直保持着活性,这里的流转方式有很多,主要有转包、出租与入股等。
二、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产权关系分析
要想将土地股份合作社清算里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置问题解决好,就必须先解决好核心问题,那就是将土地股份合作社中的产权关系理清楚。
要进行土地产权关系分析,必须先搞清楚土地产权的含义。国外学者Coase将产权理解为,产权是财产所有者的行为权利,即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的权利。[9]国内学者认为,产权是“为了充分发挥客体的效用、便于交易的进行,而形成的主体对客体的各种权利的总和。它在本质上体现了人们在利用物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10]那么,笔者认为土地产权就可以理解为,主体在利用土地的过程中为了发挥土地的效用而形成的各种关系之和,其这里的各种关系的内容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管理权等。
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之后,必然会改变土地中的权利结构,学者们对此所持有的看法也是各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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