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交易模式行政监管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网络交易市场呈现出一派繁荣的景象,以淘宝网为首的C2C交易模式逐渐被大众所知悉和认可,这种“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方式以其独有的特点吸引着大众的关注。同时,由于我国关于网络交易的行政监管制度仍不健全,行政监管执法力度较弱,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极其容易受到侵犯。为此,本文围绕C2C模式下行政监管这一问题,分析当下C2C的发展现状,指出在C2C交易环境中行政监管的不足之处,剖析建立此项制度的价值,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1
一、C2C模式下行政监管的现状及不足1
(一)市场准入门槛低2
(二)实名制登记未落实2(三)信用评价制度不健全3
二、C2C模式下行政监管的目标价值3
(一)公平价值的建立3
(二)诚信准则的树立4
三、C2C模式下行政监管的完善4
(一)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证照监管4
1.严格执行网络经营者必须办理执照的原则4
2.多渠道督促网络经营者进行登记4
(二)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与合作5
1.统一第三方信用评价机制5
2.建立知识产权联合保护机制5
(三)加强各行政部门的协调合作6
致谢6
参考文献6
C2C交易模式行政监管的不足与完善
引言
C2C的全称customer to customer,它是指通过网络这道桥梁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在线交易平台,卖方提供商品在网络上拍卖,买方自行选择商品进行竞价,从而达成交易[1]。C2C具有网络交易的一般特点,同时,C2C也具有自身显著的特征:第一,参与者众多,覆盖面广,尤其是在卖方的资格方面限定较小;第二,C2C的产品种类和数量极其丰富,其他交易模式下的产品远不能及;第三,C2C的交易方式十分灵活,交易双方自由协商的空间大[2]。
根据艾瑞咨询的研究数据显示,2015年C2C市场份额为47.8%,占据着重要地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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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中的一项数据显示,通过我国网络交易投诉与维权平台监测,结合2015年全国数千家网络零售商的投诉数量和问题处理反馈率以及反馈时效性等多项指标的综合考核,淘宝网被评为“2015年度用户体验最差零售电商”。
网络交易与现代人的生活密切相关,以淘宝网为代表的C2C交易模式更是为公众所知悉,2014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生效,2015年新《民诉法解释》颁布施行,都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对网络交易进行了规制与完善。然而,解决网络消费者实际生活中所遇到的困难,仅靠法律这一条途径是远远不够的。行政监管的缺失一样会造成消费者在维权时窘迫的局面,因此,进一步完善对网络交易的行政监管势在必行。
一、C2C模式下行政监管的现状及不足
在我国,虽然以C2C模式为代表的网络交易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迅猛,短短十几年间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消费模式。然而,有关部门对网络市场的监管仍处于落后、松散的状态。一方面,规范网络交易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就现阶段的规章制度来看,税务、工商等部门纷纷提出了与网络交易相关的细则,但规章、意见繁杂散乱,使得监管部门虽多,但各部门权责不清,遇到问题相互推诿,造成行政监管空白。另一方面,行政部门在现有的制度下,未能完全履行监管职责。在网络交易中,市场主体的资格、网络交易活动的开展、网络交易安全的保障,都需要行政部门的监督,缺少监督往往会导致市场失灵,市场秩序破坏[3],最终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损。
市场准入门槛低
由上文数据可知,C2C占据网络消费市场份额的半壁江山,其中淘宝网一枝独秀的地位更是无人撼动。然而,假货泛滥、公然售假的现象在淘宝网上屡见不鲜。此前,国家工商总局对淘宝网售卖商品情况进行了定向监测,在多个批次的样品采样中,正品率仅为37.25%,非正品率高达62.75%,这一数字令人触目惊心。
在淘宝网上开设店铺的卖家数以万计,店铺规模参差不齐。成为淘宝网的销售会员,只要是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开通与支付宝公司有伙伴关系的银行账户,经支付宝公司认证后,销售者就可以在平台上开设虚拟店铺,经营业务[4]。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个人,应当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5]。淘宝网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对其平台上的网络经营者的资质并无实际要求,工商管理部门对于网络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内容也无特殊规定。注册、经营一家实体店铺需要经过严格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程序,但是在C2C模式下,店铺的注册、登记、注销与工商、税务以及卫生、防疫等部门基本隔绝,完全由各交易平台来核准其进入市场的资格[6]。这就造成C2C模式下汇集众多不具备相应生产能力、以假冒伪劣商品为生的小商小贩。在虚拟化的环境中,消费者不能直观的感受到店家的真实情况,只能依靠平台上仅有的商家信息做出判断,很容易受到虚假广告的欺骗,这就要求监管部门严格把关,对进入网络市场的经营者进行优质筛选,把一部分不合格的商家排除在市场外。显然,就我国现阶段C2C模式下的交易现状来看,行政监管部门未能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
实名制登记未落实
在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规定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个人实行“实名制”登记。这部行政规章的出台,在立法上属于零的突破,结束了网络店铺经营者以虚假身份开店的时代。从此,无论是已经开设的网络店铺还是即将要在网络平台上开设的店铺,无论网络经营者的规模大小,经营范围等,一律按照《办法》中的规定行事。《办法》的颁布,反映出了行政部门对于规范网店经营者身份、进一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进步。
网络交易“实名制”自实施起至今已将近6年,在此期间,实名制政策起到一定积极作用,大部分网络商家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大的商家基本实现实名制。但由于行政监管漏洞,有关政府部门未能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这种“实名制”并未达到理想状态。加之在当前的C2C网络交易中,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淘宝网没有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进行审查、核实的法定义务。一些不法商家有机可乘,不遵照《办法》的规定提交真实的身份信息。这就使得淘宝网上的以虚假身份开店的经营者越来越多。有些不符合规定的网店经营者甚至挂靠在其他网店的页面上,在他人的网络页面上设置链接诱导消费者到自己的店铺消费,误导消费者,最终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C2C模式较之B2B等其他交易模式,其交易主体显得过于庞杂,真正做到整齐划一,管理疏而不漏是个不小的挑战。因此,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面对这一现状,往往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就造成了监管工作的实效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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