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研究
摘要:近年来,发达国家的一些跨国公司和研究机构纷纷在遗传资源丰富的国家寻找有经济与生态价值的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并为其申请专利或植物新品种保护,这种行为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此类行为影响了遗传资源丰富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以及相关农民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生态平衡。因此农业遗传资源成为联合国农业组织、《生物多样性公约》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甚至世界贸易组织讨论的对象。因此,对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研究早已置于日程,而且相关应用也日益完善,分析有关的研究现状以及理论发展的现实有利于尽快了解这一领域的实际状况,使遗传资源的保护方面获得更多参考与借鉴。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或绪论)1
一、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概述2
(一)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内涵2
(二)专利保护制度3
(三)惠益分享制度3
(四)现有制度体系4
二、我国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保护领域现有问题4
(一)现有制度覆盖不及4
(二)现有管理不统一5
1.管理对象5
2.管理主体5
(三)现有环境不利5
三、对我国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制度构建的建议6
(一)完善专利制度6
(二)着手立法保障6
1.统一立法6
2.统一管理部门6
3.确立行政许可7
四、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模式创设7
(一)我国保护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选择7
(二)法律保护制度初探讨7
1.适用性分析8
2.可行性分析8
(三)法律保护制度构建与创设8
1.立法模式8
(1)利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改革8
(2)设立专门的法律制度保护8
2.管理体制9
结语9
致谢9
参考文献10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研究
引言
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我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国在改革的各方面逐步步入了深水区,产业发展也进入了新常态,这一阶段的经济发展使得趋势更多的关注了发展的质量。经济发展质量的衡量标准是全方面多维度的,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指标就是原创性,也就是我们一直追求的自主产权和创新成果。这一衡量标准不止贯彻于工业产业发展,在现代化农业发展中也应当大量涵盖。在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方面,遗传物质的发现与保护关系到农业发展的根本,我国作为拥有广阔地域与最大人口数量的国家,保持了足够悠长的农业发展史。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在农业作物方面时刻与世界各国互通有无,一方面联通的行为为我国带来了相当多的益处,保证了人口的持续增长,支持了农业文化的不断进步,而另一方面,近些年生物入侵与剽窃现象频发,与交流也不无关系。在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方面,相关的保护工作相当重要,各国早有先例,我国也有很多学者进行了很多探讨,但我国专利法并未对植物品种授予专利权,随着转基因植物的出现,已经从技术上克服了这一难题,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价值逐渐被发现并被大量地运用到传统方式之外。对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的法律规定受到了挑战。植物品种的可创造性倒逼法律规定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因此1997 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其中规定: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种,只要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就可以获得植物品种权的保护。
例如大豆属于原产于我国的物种,世界上90%以上的野生大豆资源也分布于我国。但美国作物基因库中所记录保存的大豆资源已达20000多份,这一行为使其成为仅次于中国的大豆资源大国,很多原产于我国的大豆资源却成为美国的专利产品。美国孟山都公司利用我国的野生大豆品种,研究并发现了与控制大豆高产性状密切相关的基因,向美国以及包括我国在内的100多个国家提出了64项专利保护申请。申请范围涵盖了所有含有这些相关基因的大豆及其后代、具有相关高产性状的育种方法及所有引入相关高产基因的作物。孟山都公司这一作法被绿色和平组织称为“生物海盗”行为。
发达国家的一些跨国公司和研究机构在世界上大量寻找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以发现有市场潜力的以及有经济价值的植物品种的稀有遗传特征,他们只要发现所希望的遗传特征,就加以制作、修饰,申请专利或新品种保护,而提供了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并不能免费利用该研究开发成果。这样一来,农民种植了几十年的相关作物种子,就侵犯了某个外国公司的专利权,因为侵犯专利权,农民之间就不能自行交换种子,也不能储存来年用的种子,甚至来年播种的每一粒种子,都要向该公司付费。
这些抢注与侵占现象引起了一些拥有大量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发展中国家的注意,他们主张对农业植物遗传资源进行法律保护。有关的国际组织也开始介入一直被视为“人类共同遗产”的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有关问题成为联合国粮农组织、《生物多样性公约》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甚至世界贸易组织讨论的对象。但是从世界范围来看,立法中明文规定保护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国家并不多,特别是发达国家注重对高科技的“基因”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而漠视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所以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问题在国际水平上还没有被彻底解决。现存的基本问题是: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应当通过何种法律模式保护?如何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保护模式?如何在保护资源中发展农业?
本文力求对上述问题作初步分析,并在这一基础上提出笔者的看法,即完善遗传资源领域立法工作,创设立法保护模式。希望能引起学者、专家与立法者对我国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问题的重视,尽快建立相关法律保护制度。
一、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概述
(一)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内涵
农业植物遗传资源首先表现在它是一种遗传资源,《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二条规定:“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遗传材料”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其次农业植物遗传资源还是生物遗传资源的一个子项目,中国国家环保总局认为:生物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用或潜在实用价值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的材料,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的DNA、基因、基因组、细胞、组织、器官等遗传材料及相关信息。
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遗传资源,《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 际条约》中这样认为:“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是指对粮食和农业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任何植物遗传材料。其具体范围包括下列植物的有性或无性繁殖材料:(1)现 时利用及新开发物种的栽培品种(2)原始栽培品种(3)改良的栽培品种(4)野生与杂草类、 栽培物种的亲缘种(5)特殊遗传种群。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并不是一个专有的概念,而是在遗传资源这一概念下提出的范围缩小的概念,对粮食和农业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来自植物的物种资源及其基因资源,与植物种质资源的概念更为相近。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或绪论)1
一、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概述2
(一)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内涵2
(二)专利保护制度3
(三)惠益分享制度3
(四)现有制度体系4
二、我国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保护领域现有问题4
(一)现有制度覆盖不及4
(二)现有管理不统一5
1.管理对象5
2.管理主体5
(三)现有环境不利5
三、对我国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制度构建的建议6
(一)完善专利制度6
(二)着手立法保障6
1.统一立法6
2.统一管理部门6
3.确立行政许可7
四、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模式创设7
(一)我国保护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选择7
(二)法律保护制度初探讨7
1.适用性分析8
2.可行性分析8
(三)法律保护制度构建与创设8
1.立法模式8
(1)利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改革8
(2)设立专门的法律制度保护8
2.管理体制9
结语9
致谢9
参考文献10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研究
引言
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我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国在改革的各方面逐步步入了深水区,产业发展也进入了新常态,这一阶段的经济发展使得趋势更多的关注了发展的质量。经济发展质量的衡量标准是全方面多维度的,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指标就是原创性,也就是我们一直追求的自主产权和创新成果。这一衡量标准不止贯彻于工业产业发展,在现代化农业发展中也应当大量涵盖。在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方面,遗传物质的发现与保护关系到农业发展的根本,我国作为拥有广阔地域与最大人口数量的国家,保持了足够悠长的农业发展史。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在农业作物方面时刻与世界各国互通有无,一方面联通的行为为我国带来了相当多的益处,保证了人口的持续增长,支持了农业文化的不断进步,而另一方面,近些年生物入侵与剽窃现象频发,与交流也不无关系。在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方面,相关的保护工作相当重要,各国早有先例,我国也有很多学者进行了很多探讨,但我国专利法并未对植物品种授予专利权,随着转基因植物的出现,已经从技术上克服了这一难题,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价值逐渐被发现并被大量地运用到传统方式之外。对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的法律规定受到了挑战。植物品种的可创造性倒逼法律规定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因此1997 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其中规定: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种,只要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就可以获得植物品种权的保护。
例如大豆属于原产于我国的物种,世界上90%以上的野生大豆资源也分布于我国。但美国作物基因库中所记录保存的大豆资源已达20000多份,这一行为使其成为仅次于中国的大豆资源大国,很多原产于我国的大豆资源却成为美国的专利产品。美国孟山都公司利用我国的野生大豆品种,研究并发现了与控制大豆高产性状密切相关的基因,向美国以及包括我国在内的100多个国家提出了64项专利保护申请。申请范围涵盖了所有含有这些相关基因的大豆及其后代、具有相关高产性状的育种方法及所有引入相关高产基因的作物。孟山都公司这一作法被绿色和平组织称为“生物海盗”行为。
发达国家的一些跨国公司和研究机构在世界上大量寻找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以发现有市场潜力的以及有经济价值的植物品种的稀有遗传特征,他们只要发现所希望的遗传特征,就加以制作、修饰,申请专利或新品种保护,而提供了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并不能免费利用该研究开发成果。这样一来,农民种植了几十年的相关作物种子,就侵犯了某个外国公司的专利权,因为侵犯专利权,农民之间就不能自行交换种子,也不能储存来年用的种子,甚至来年播种的每一粒种子,都要向该公司付费。
这些抢注与侵占现象引起了一些拥有大量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发展中国家的注意,他们主张对农业植物遗传资源进行法律保护。有关的国际组织也开始介入一直被视为“人类共同遗产”的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有关问题成为联合国粮农组织、《生物多样性公约》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甚至世界贸易组织讨论的对象。但是从世界范围来看,立法中明文规定保护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国家并不多,特别是发达国家注重对高科技的“基因”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而漠视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所以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问题在国际水平上还没有被彻底解决。现存的基本问题是: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应当通过何种法律模式保护?如何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保护模式?如何在保护资源中发展农业?
本文力求对上述问题作初步分析,并在这一基础上提出笔者的看法,即完善遗传资源领域立法工作,创设立法保护模式。希望能引起学者、专家与立法者对我国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问题的重视,尽快建立相关法律保护制度。
一、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概述
(一)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内涵
农业植物遗传资源首先表现在它是一种遗传资源,《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二条规定:“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遗传材料”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其次农业植物遗传资源还是生物遗传资源的一个子项目,中国国家环保总局认为:生物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用或潜在实用价值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的材料,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的DNA、基因、基因组、细胞、组织、器官等遗传材料及相关信息。
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遗传资源,《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 际条约》中这样认为:“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是指对粮食和农业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任何植物遗传材料。其具体范围包括下列植物的有性或无性繁殖材料:(1)现 时利用及新开发物种的栽培品种(2)原始栽培品种(3)改良的栽培品种(4)野生与杂草类、 栽培物种的亲缘种(5)特殊遗传种群。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并不是一个专有的概念,而是在遗传资源这一概念下提出的范围缩小的概念,对粮食和农业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来自植物的物种资源及其基因资源,与植物种质资源的概念更为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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