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植物基因专利法律制度的研究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升,基因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如今育种者育种成功率大大提升,许多植物基因被改良并应用于农林业的生产,实现了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对植物基因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也成为了实际现实中的客观需求。随着时代的发展,美国法律适应科技的进步,对植物基因专利的保护日渐完善,其法律体系内包括植物专利法、植物品种保护法以及实用专利法,形成了较完备的植物基因专利保护体系。我国是农业大国,应采取措施来改善植物基因专利保护的缺乏现状。
目录
摘要3
关键词3
Abstract3
Key words3
一、绪论4
(一)转基因植物的概念4
(二)现有植物基因专利保护形式4
二、领先于世界的美国植物基因专利保护制度4
(一)双轨制度下的植物基因专利保护形式4
(二)植物专利法4
(三)植物品种保护法5
(四)实用专利法5
(五)讨论与评价6
三、美国植物基因专利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6
(一)我国相关法律条例现状分析6
1.相关法律条例6
2.评价6
(二)我国相关立法的必要性分析6
(三)美国植物基因专利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8
四、结语8
致谢8
参考文献9
关于美国植物基因专利法律制度的研究
引言
一、绪论
从古至今,在农业方面,尚在野外生存的人类就开始从野生的植物中发掘、培育作物,逐渐地对野生植物进行人工改良,从而去满足生活中对物质愈加提高的需求。到了十九世纪,对于植物基因的科学研究大大促进了作物的改良,开始了飞速发展,基因技术融入了作物培育,人们开始有意识的利用基因技术增加产量、加强作物的抗性等等。
科技发展,基因技术也随之不断进步,育种者们培育出了高产量且具有抗病虫害的优质农作物品种,而且还培养出了种种有着高等经济价值的植物品种。[1]与此同时,美国领先于世界,成为首个授予转基因植物专利权的国家。对于植物基因的保护使得欧美的跨国公司在这方面拥有明显优势,而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着很大的缺失,依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旧不能够授予转基因植物专利权。
(一)转基因植物专利的概念
转基因植物,顾名思义,是通过基因工程的技术手段得到的转基因植物的植株、种子和器官等等。植物基因专利保护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是予以植物品种培育者对其所培育植物基因所专有的权利,是如今科技进步以及农业商业化的产物。工业急速发展下的产品专利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同理所培育的植物基因专利也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对于植物基因专利的保护,有利于推动植物基因技术的研究发展,因而采用法律手段以保护植物基因专利,有利于培育出更佳的植物品种,也有利于推广育种业,从而使得园艺和农林业取得巨大的进步、推动社会的经济进步。
(二)现有植物基因专利保护形式
在现有的法律中,对植物基因专利的保护分为专利法保护以及特别法保护这两种保护模式。现存的大部分国家(以及大多国际组织)采取的是特别法的保护形式,如欧盟、澳大利亚等等;而一部分国家对于植物基因专利采用专利法的保护形式,如丹麦和法国;还有的国家采用特别法和专门法共同保护,最典型的为美国。其中,影响最深远的代表是美国和欧盟。[1]
二、领先于世界的美国植物基因专利保护制度
(一)双轨制度下的美国植物基因专利保护形式
美国是最先给予植物品种专利权保护的国家,而且保护形式非常成熟。在知识产权保护这个领域上,尤其是生物技术方面,美国是采取力度最强和最积极的国家,但是即使在美国的法律界,很长一段时间生物也是被排斥在可专利客体外的。[2]美国对于植物基因的专利法律制定和发展,一定程度上是随着基因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几个著名基因专利法律案件而进步和完善的。
自1930 年美国的《植物专利法》颁布,随着法案的修订以及判例发展,美国逐步形成了以《植物专利法》和《专利法》为核心的植物基因专利保护的完善的法律体系。
由于植物育种带来的巨大收益,美国十分的注重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因此,美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于其进行保护。美国采取的是专利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双轨制保护模式,即植物植物品种保护法、植物专利法和实用专利法三种法定保护形式。[7]这三者的审批机关、申请要求等都存在着区别。美国是这种保护模式的开发成功者。
(二)植物专利法
实际上,早在18世纪晚期,美国法律界就为植物专利权的问题发起议案,但由于囿于专利法中的条例,对于专利授予的对象等等因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搁置。全世界首次授予植物育种者专利权的法案是美国国会于1930年通过的TownsenPurnell法案,其重心是“人工通过科技手段所培育出的植物品种是独立存在的,自然界中无法复制,也无法在无人帮助的情况下产生。”美国国会宣称立法的目的是“为农业提供与工业相同的机会利用专利保护法律制度”,宣布以无性繁殖手段培育的可进行区分的植物品种给予专利权。[21]而且国会宣称假若没有这样的保护措施,“育种者就不会拥有充足钱财去从事育种工作”。这是全世界第一例用以保护植物品种的法律制度。然而,虽然美国修正专利法增添了“植物专利”这一章,做为专利法的补充,使植物专利保护制度得以形成,但当时的植物专利保护存在很大的局限。[2]
美国于1931年8月18日拉开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序幕——授予全世界第一个植物专利。在这之前,专利制度一直将动物和植物排斥在外,因其具有和其他客体不同的生物活性,所以不可同其他的人造物品一样予以专利权,而且宗教和其他的方面还会涉及到道德和伦理这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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