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

刑事和解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的一项特别程序,这是一项更灵活、更有效化解当事人矛盾的新型案件处理机制。刑事和解对被害人权利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一方面,提高了被害人诉讼地位,因为在和解程序中,被害人是主体,享有更多自主权和话语权;另一方面,有利于被害人获得赔偿,弥补损害。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的刑事和解在立法上以及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利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因素,导致在刑事和解中对被害人权利保护不足。被害人是案件中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如果其权利没有得到保障,那便难以化解其心中的怨恨,更无法解决当事人间的矛盾,刑事和解也达不到预期效果。所以,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完善刑事和解中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刑事和解与被害人权利保护2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2
(二)刑事和解的特点2
(三)刑事和解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作用2
二、刑事和解中被害人享有的权利3
(一) 程序性权利3
(二) 实体性权利4
三、刑事和解中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4
(一) 刑事和解中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4
(二)刑事和解中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5
四、完善刑事和解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建议6
(一)适当扩大刑事和解适用范围6
(二)完善刑事和解适用条件6
(三)确定对被害人的赔偿标准6
(四)健全审查监督机制7
(五)完善后续保障措施7
五、结语7
致谢8
参考文献8
刑事和解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
引言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宽严相济政策被适用到刑事司法领域,在此政策下,案件处理更具灵活性和针对性,刑事和解便应运而生,在2012年,成为刑诉法新增的一项特别程序,被正式应用到司法实践中。在刑事和解中,被害人处于主导地位,有更多的自主权,可以通过与加害方沟通协商,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从近年刑事司法实践来看,刑事和解对被害人权利保护具有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较大作用,通过和解,有助于双方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进而有助于社会和谐,和解之后,被害人能够得到加害人的赔偿,弥补损失,修复创伤,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2]1但我们仍发现,刑事和解中,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还有不足之处,导致被害人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要充分实现刑事和解的价值,保护被害人权利,亟需对现实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完善刑事和解中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基于此,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对刑事和解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研究。
一、刑事和解与被害人权利保护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
刑事和解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新增加的一项特别程序,所谓“刑事和解”,是指通过加害人的真心悔罪、道歉,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和解,然后就损害赔偿等达成一致协议,经司法机关确认后,对加害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罚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2]3 其实质就是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被害人,被害人决定着刑事和解是否进行、如何进行、结果如何。
(二)刑事和解的特点
1、自愿性
刑事和解首先要双方自愿,一方面,加害人要认罪悔罪,请求被害人谅解,愿意与被害人通过协商和解,同时愿意接受被害人的赔偿请求,为被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被害人愿意接受加害人的道歉、赔偿。如果其中参杂着任何个人和机关的强迫、干涉、引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便无效。
2、参与性
与刑事诉讼普通诉讼程序相比较,刑事和解中当事人的参与性有所增强,同时,也更加兼顾保护被害人的权利,被害人的司法地位受到更多的重视。刑事和解中,被害人享有更多自主权和话语权,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向加害人提出物质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弥补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害。
3、互利性
刑事和解的互利性主要体现在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都得到相应的利益,加害人认罪悔罪、诚心道歉,并愿意接受被害人的赔偿请求,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加害人可以由此得到不被追究起诉、免受刑事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而被害人则依和解协议得到相应的赔偿,遭受的损害得以弥补,心中的怨恨得以平息,双方关系得到修复。[3]5同时,刑事和解程序也给司法机关带来很多便利,一方面节省办案时间,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刑事和解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双方通过协商去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审判风险,因此这样一种诉讼方式可谓实现了加害人、被害人、司法机关的三方共赢。
4、刑事性
刑事和解并不是简单的私了,也不同于民间调解,而是由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的,是完全属于刑事法律范畴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范围及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司法部门要参与刑事和解活动的全过程,要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双方是否自愿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会侵犯到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4]6一旦审查发现协议并非自愿达成、内容违法或侵犯到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协议便认定无效。
(三)刑事和解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作用
1、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制度中,除自诉案件外,被害人在遭受了加害人的犯罪侵害后,没有对加害人提起诉讼控告的权利,对罪犯的追诉权由公诉机关检察院行使。虽然在审判过程中,被害人与公诉机关同属于控方,但没有实质性的权利,不过是配合检察院审查案件、提起公诉,没有太多话语权。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追诉权,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为人犯了什么罪就该受什么处罚。[2]10然而有些时候,被害人基于多种原因不愿追诉罪犯,或者对被害人来说,得到加害人的悔罪道歉、损害赔偿是比用刑罚惩罚罪犯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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