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
论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20200505152615]
摘要:民间融资主要是由民间的金融组织或者是个人独立地开展有关的金融服务和其他相关的金融交易活动。民间融资在中国始终都是处在正式金融的制度体系安排之外,既不受金融体系的监管又没有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我国刑法对民间金融活动的介入主要体现在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规制中。基于目前其在我国发生的普遍性、多发性和复杂性,需明确集资诈骗罪的界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理民间融资的界限,逐步放宽刑法对民间融资管制的界限。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关键字:民间融资;风险控制;刑法规制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民间融资和民间融资犯罪概述 1
(一)民间融资的定义 1
(二)民间融资的分类 2
(三)民间融资犯罪的定义及分类 2
(四)民间融资犯罪的现状 2
二、我国民间融资的立法规制现状及缺失 3
(一)前置法领域的立法规制现状 3
(二)前置法非刑事责任规定的缺失 3
1. 前置法对民间融资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的界定 3
2.前置法未明确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 4
3.前置法对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规定较为缺失 4
(三)刑法领域的立法规制现状 4
1.视野的局限性导致刑法对民间融资规制的混乱与矛盾 4
2.法律规定的抽象性与解释的局限性导致刑法适用的扩大化 5
三、民间融资的刑法制裁体系的合理构建 6
(一) 刑事政策的纠偏 6
(二) 规制模式的转变 6
1. 刑法应当充分发挥其谦抑精神,不过早、过快地介入民间融资过程 6
2. 加强对欺诈性融资的打击力度 6
(三)刑法治理制度的完善 7
1.修正个罪 7
2.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适用 7
(四) 完善民间融资犯罪的刑事责任形式 7
1.扩充资格刑制度 7
2.增加非刑罚制度 7
结语 8
致谢 8
参考文献: 8
论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
引言
(一)民间融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资的定义
民间融资,国内学者定义为非正式的金融、地下的金融、隐形金融或体系外循环金融。民间融资是排除经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法律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企业和企业,个人和个人之间、个人和企业之间的资金筹借措商活动。民间融资的产权所有要求必须属于民间,而且应该由民间融资的有关组织或者是个人单独依法进行有关的金融服务或者是与民间融资相关的金融交易活动。按照上述的定义,目前我们国家内地的的民间融资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合法并且合理的非正规金融。该类民间融资活动依法在政府明确规定的范筹内从事活动。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民间借贷活动,借贷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意愿明确,双方借贷的行为合法,商定的借贷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这样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第二类是合法但不合里的所谓的“灰色金融”。这一类民间融资活动主要有已经被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文件清理整顿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民间的合法集资、融资合会和私人钱庄等等活动。以上是不被中国现阶段的法律所保护的,但是确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三类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所谓“黑色金融”。这类融资活动主要是违法犯罪的活动,例如:高利贷、洗钱、诈骗和金融投机等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融资活动。黑色金融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也是被现行的法律制度所不能容忍的[1]。黑色金融则比灰色金融简单的得多,讨论最多的要数灰色金融。因为它是处于徘徊地段,它与我国现行的不完善且不健康发展的金融体制有关,同时在我国的民间融资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具有特别大的意义。
(二)民间融资的分类
民间融资被称为非正式金融,始终处在尴尬的地位,在我国正式的金融制度体系安排之外,不受金融制度的监管同时又没有得到法律制度的保护和约束,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以及民间融资自身的发展,民家融资衍生出多种多样的形式。按照现如今的发展情况来看民间融资主要存在以下五种形式:个人之间的借贷、有组织的民间合会、不合法地下钱庄、处于尴尬地位的民间集资、私募基金。这几种形式的主体有金融经纪人之类的自然人;有作为贷款方的公司之类的法人;也有非法人的经济组织,如不合法地下钱庄、组织的民间合会;还有主内兼做的同时也是合法设立的金融组织,如一些典当行、担保公司等等。
按照民间融资是否需要金融中介机构提供帮助的标准将其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具体来说:直接融资是指不需要金融中介机构提供帮助,独立自主地与需求方商谈合作的融资方式;间接融资是需要有金融中介组织提供资金融通活动帮助的融资方式。多类型的金融组织在间接融资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
按照民间融资组织的发展层次为标准,可将民间融资分为:既没有组织又没有机构的民间融资,例如私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企业和企业之间借贷等等;有组织但没有机构的民间融资,如民间合会等;既有组织又有机构的民间融资活动,如底线私人钱庄等等。
(三)民间融资犯罪的定义及分类
民间融资犯罪依照刑法的规定是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具体是指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扰乱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秩序的民间融资活动。按照民间融资的形式以及民间融资犯罪所侵害的法律客体为标准,可以将民间融资犯罪分为直接融资犯罪和间接融资犯罪。直接融资犯罪是指需方和供方之间不需要有金融中介机构提供帮助,融资者和投资者之间就资金交易直接达成非法协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议,严重侵害金融市场规范机制的犯罪行为。间接融资犯罪是指融资者打着金融机构名义从事融资活动或者变相地从事有关的民间融资活动,或者以欺骗诈骗之类的手段骗获金融中介机构的资金,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3]。
(四)民间融资犯罪的现状
对于“吴英案”“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曾成杰集资诈骗案”之类案件社会给予了很大的关注,一度成为社会热论的话题,同时也引起法律界的思考。诸如此类的民间融资犯罪具有共同的特点:民间融资犯罪在案件发生之前金融监管缺位,融资时间长、范围跨度大,融资犯罪行为的产生的影响深远,融资者与投资者资金规模大、经营范围广。
我国现行的刑法对民间融资犯罪的规制大致存在以下缺陷:首先,刑事处罚罚的首要目的在于处罚,但最终目的还是给予社会警醒,达到预防的目的。但是,刑法在整个法律层次处于最后法地位。民间融资未经民法、经济法、商法等其他法律的规制直接由刑法给予处罚,有伤刑法的尊严和社会保障的地位。其次,我国现行的刑法对于金融犯罪达不到防止和控制的效果。第一,我国刑法处罚体系中自由刑处于主要地位,对融资犯罪活动单独适用自由自由刑根本达不到防控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刑法学界支持轻刑化,自由刑短期化越来越明显。一旦行为人接受完自由刑后回归社会后生计困难,生活无保障,而金融犯罪的成本仅仅是在行为人的自由,那么行为人很可能会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第二,我国附加刑中财产刑是财产刑犯罪的重要处罚措施。但是现实生活中即使对行为予以严重的财产性也阻不断行为人再次犯罪的念头[4]。因为财产性与行为人犯罪得来的利益相比相差甚远。同时出于逐利性的动机,一旦行为人被处于财产性,财产被剥夺后,行为人会再次走上犯罪来挽回损失并投机借以取得更大的利益。特别是经济犯罪隐蔽性强,范围广,极其复杂。公安机关侦查和破案的难度太大,罪犯不容易被查到,这样的结果就是经济犯罪越来越难预防和控制。
二、我国民间融资的立法规制现状及缺失
摘要:民间融资主要是由民间的金融组织或者是个人独立地开展有关的金融服务和其他相关的金融交易活动。民间融资在中国始终都是处在正式金融的制度体系安排之外,既不受金融体系的监管又没有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我国刑法对民间金融活动的介入主要体现在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规制中。基于目前其在我国发生的普遍性、多发性和复杂性,需明确集资诈骗罪的界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理民间融资的界限,逐步放宽刑法对民间融资管制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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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民间融资;风险控制;刑法规制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民间融资和民间融资犯罪概述 1
(一)民间融资的定义 1
(二)民间融资的分类 2
(三)民间融资犯罪的定义及分类 2
(四)民间融资犯罪的现状 2
二、我国民间融资的立法规制现状及缺失 3
(一)前置法领域的立法规制现状 3
(二)前置法非刑事责任规定的缺失 3
1. 前置法对民间融资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的界定 3
2.前置法未明确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 4
3.前置法对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规定较为缺失 4
(三)刑法领域的立法规制现状 4
1.视野的局限性导致刑法对民间融资规制的混乱与矛盾 4
2.法律规定的抽象性与解释的局限性导致刑法适用的扩大化 5
三、民间融资的刑法制裁体系的合理构建 6
(一) 刑事政策的纠偏 6
(二) 规制模式的转变 6
1. 刑法应当充分发挥其谦抑精神,不过早、过快地介入民间融资过程 6
2. 加强对欺诈性融资的打击力度 6
(三)刑法治理制度的完善 7
1.修正个罪 7
2.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适用 7
(四) 完善民间融资犯罪的刑事责任形式 7
1.扩充资格刑制度 7
2.增加非刑罚制度 7
结语 8
致谢 8
参考文献: 8
论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
引言
(一)民间融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资的定义
民间融资,国内学者定义为非正式的金融、地下的金融、隐形金融或体系外循环金融。民间融资是排除经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法律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企业和企业,个人和个人之间、个人和企业之间的资金筹借措商活动。民间融资的产权所有要求必须属于民间,而且应该由民间融资的有关组织或者是个人单独依法进行有关的金融服务或者是与民间融资相关的金融交易活动。按照上述的定义,目前我们国家内地的的民间融资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合法并且合理的非正规金融。该类民间融资活动依法在政府明确规定的范筹内从事活动。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民间借贷活动,借贷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意愿明确,双方借贷的行为合法,商定的借贷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这样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第二类是合法但不合里的所谓的“灰色金融”。这一类民间融资活动主要有已经被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文件清理整顿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民间的合法集资、融资合会和私人钱庄等等活动。以上是不被中国现阶段的法律所保护的,但是确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三类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所谓“黑色金融”。这类融资活动主要是违法犯罪的活动,例如:高利贷、洗钱、诈骗和金融投机等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融资活动。黑色金融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也是被现行的法律制度所不能容忍的[1]。黑色金融则比灰色金融简单的得多,讨论最多的要数灰色金融。因为它是处于徘徊地段,它与我国现行的不完善且不健康发展的金融体制有关,同时在我国的民间融资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具有特别大的意义。
(二)民间融资的分类
民间融资被称为非正式金融,始终处在尴尬的地位,在我国正式的金融制度体系安排之外,不受金融制度的监管同时又没有得到法律制度的保护和约束,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以及民间融资自身的发展,民家融资衍生出多种多样的形式。按照现如今的发展情况来看民间融资主要存在以下五种形式:个人之间的借贷、有组织的民间合会、不合法地下钱庄、处于尴尬地位的民间集资、私募基金。这几种形式的主体有金融经纪人之类的自然人;有作为贷款方的公司之类的法人;也有非法人的经济组织,如不合法地下钱庄、组织的民间合会;还有主内兼做的同时也是合法设立的金融组织,如一些典当行、担保公司等等。
按照民间融资是否需要金融中介机构提供帮助的标准将其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具体来说:直接融资是指不需要金融中介机构提供帮助,独立自主地与需求方商谈合作的融资方式;间接融资是需要有金融中介组织提供资金融通活动帮助的融资方式。多类型的金融组织在间接融资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
按照民间融资组织的发展层次为标准,可将民间融资分为:既没有组织又没有机构的民间融资,例如私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企业和企业之间借贷等等;有组织但没有机构的民间融资,如民间合会等;既有组织又有机构的民间融资活动,如底线私人钱庄等等。
(三)民间融资犯罪的定义及分类
民间融资犯罪依照刑法的规定是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具体是指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扰乱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秩序的民间融资活动。按照民间融资的形式以及民间融资犯罪所侵害的法律客体为标准,可以将民间融资犯罪分为直接融资犯罪和间接融资犯罪。直接融资犯罪是指需方和供方之间不需要有金融中介机构提供帮助,融资者和投资者之间就资金交易直接达成非法协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议,严重侵害金融市场规范机制的犯罪行为。间接融资犯罪是指融资者打着金融机构名义从事融资活动或者变相地从事有关的民间融资活动,或者以欺骗诈骗之类的手段骗获金融中介机构的资金,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3]。
(四)民间融资犯罪的现状
对于“吴英案”“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曾成杰集资诈骗案”之类案件社会给予了很大的关注,一度成为社会热论的话题,同时也引起法律界的思考。诸如此类的民间融资犯罪具有共同的特点:民间融资犯罪在案件发生之前金融监管缺位,融资时间长、范围跨度大,融资犯罪行为的产生的影响深远,融资者与投资者资金规模大、经营范围广。
我国现行的刑法对民间融资犯罪的规制大致存在以下缺陷:首先,刑事处罚罚的首要目的在于处罚,但最终目的还是给予社会警醒,达到预防的目的。但是,刑法在整个法律层次处于最后法地位。民间融资未经民法、经济法、商法等其他法律的规制直接由刑法给予处罚,有伤刑法的尊严和社会保障的地位。其次,我国现行的刑法对于金融犯罪达不到防止和控制的效果。第一,我国刑法处罚体系中自由刑处于主要地位,对融资犯罪活动单独适用自由自由刑根本达不到防控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刑法学界支持轻刑化,自由刑短期化越来越明显。一旦行为人接受完自由刑后回归社会后生计困难,生活无保障,而金融犯罪的成本仅仅是在行为人的自由,那么行为人很可能会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第二,我国附加刑中财产刑是财产刑犯罪的重要处罚措施。但是现实生活中即使对行为予以严重的财产性也阻不断行为人再次犯罪的念头[4]。因为财产性与行为人犯罪得来的利益相比相差甚远。同时出于逐利性的动机,一旦行为人被处于财产性,财产被剥夺后,行为人会再次走上犯罪来挽回损失并投机借以取得更大的利益。特别是经济犯罪隐蔽性强,范围广,极其复杂。公安机关侦查和破案的难度太大,罪犯不容易被查到,这样的结果就是经济犯罪越来越难预防和控制。
二、我国民间融资的立法规制现状及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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