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近年来,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愈加被重视,但在司法实践当中也面临很多需要解决的难题。虽然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证据,但规定过于抽象,难以适应复杂的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先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和确立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在对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实状况进行归纳总结之后,分析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出了几点建议。
目录
摘要 1
关键字 1
Abstract 1
Keywords 1
引言 1
一、民事诉讼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2
(一)非法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定义 2
(二)证据能力与非法证据排除的关系 2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
二、确立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 2
(一)是否应当确立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论争 2
1.真实肯定说 2
2.违法否定说 3
3.区别对待说 3
4.利益权衡说 3
5.排除加例外说 3
(二)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3
1.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3
2.维持司法纯洁性 3
3.规范证据收集程序 4
4.程序公正的实现 4
三、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现状 4
(一)我国立法现状 4
1.《民事诉讼法》:立法空白,无迹可寻 4
2.最高院的《批复》:“一刀切”的极端模式 4
3.《证据规定》和最新司法解释:未摆脱旧模式,未提出可行的操作模式 4
(二)我过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5
1.认定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5
(1)缺乏利益衡量机制 5
(2)单一的强制性排除标准过于机械化 5
2.操作程序存在的缺失 5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启动程序缺位 5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庭调查程序不明 5
(3)排除结果的裁判方式及救济程序不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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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相关制度存在的缺失 6
(1)与我国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收集制度的规定不相衔接 6
(2)对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提出了不切合实际的要求 6
四、国外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借鉴 6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6
1.美国:以宽容为原则 6
2.英国:自由裁量权为主导 6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6
1.德国:相当性原则 6
2.日本:以“重大违法”为标准 7
(三)对我国完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启发 7
1.原则性与例外规定相结合的排除模式 7
2.确立价值平衡规则 7
3.建立符合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 7
五、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完善 7
(一)立法层面的完善 7
1.明确民事非法证据的界限 7
(1)界定“合法权益”的界限 7
(2)确立“重大违法”的排除标准 7
2.明确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例外 8
3.明确证明责任分配方式 8
(1)证明过程中的责任分配 8
(2)排除规则下的责任承担 8
(二)操作程序的完善 8
1.明确启动主体 8
2.明确排除阶段 9
3.明确救济途径 9
(三)机制层面的完善 9
1.合理运用经验法则,完善法官制度 9
2.利益权衡方式弥补法律漏洞 10
(四)明确当事人的取证权利,拓宽当事人的取证途径 10
1.建立实物证据调查令制度,保证取证进行 10
2.建立证人保护制度,保障当事人取证权 10
3.建立代理人取证制度,规范取证渠道 10
结语 10
致谢 11
参考文献 11
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引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于二十世纪,首先在美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十分常见,但在民事诉讼领域,其一直没有得到普遍运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当事人在诉讼中获胜的概率主要由证明力的强弱决定。因此,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往往会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去获取证据。我国目前的民事实践中,当事人担负着较重的取证任务。并且我国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取证权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当事人取证难度大,在取证压力下往往滋生出许多违法的取证方式,如偷拍、偷录,私人侦探取证等。当前,各项司法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对于构建和完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国的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也在不断地进行探索和努力。本文将对证据排除规则进行研究并就其如何与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制度、司法环境相契合进行探讨。
一、民事诉讼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一)非法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定义
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考虑,首先是在刑事领域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定义。非法证据内容的认定主要由两种标准,其中广义说所定义的“非法证据”包括不符合证据合法性、关联性等基本属性的证据以及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证据。狭义说所定义的“非法证据”指的主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段而取得的证据。 [1] 笔者认为,将非法证据定义在狭义说的范围内进行探讨更符合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内涵,因此笔者认为非法证据指的是:通过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而获取的证据。其类型主要分为主体不合法和程序不合法。
(二)证据能力与非法证据排除的关系
证据能力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在审理过程中出示并成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能力;而证明力指的是证据资料在事实证明的方面所体现的价值大小和强弱的状态。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联系在于一项证据应当先具备证据能力,继而取得证据资格,而后才由法官对其证明力进行内心的分析和判断。如果没有证据能力,无论其证明力如何,都不可能成为证明事实的依据。即当事人若违反法律对证据资格的规定,如调查获取证据的程序或手段不符合法律,则将被作为不合法的证据而予以排除,无法进入到诉讼中起到证明作用。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和“排除规则”的双层架构共同构成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非法证据”是实体内涵,前文已作论述;“排除规则”是程序内涵,是将不符合规定的证据预先加以排除,免于进入审判程序的规则。在我国,理论界对非法证据规则的内涵存在不同意见,有学说认为证据规则仅仅是指证据的可采性规则,即采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收集的证据就应排除。另一种观点认为证据规则是约束与证据相关的整个诉讼过程的全部法律规则。笔者倾向于前一种观点。根据“非法证据”和“排除规则”的定义,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是指对通过非法手段或程序取得的民事证据实体上加以否定,程序上予以排除的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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