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借贷中放贷人的法律规制
民间借贷是以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主体,不同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以民间资本为对象的借贷关系。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缺乏专门法律规制的问题,因而要以法律形式从市场准入、经营机制、监管体系与借贷人利益周延等角度对作为民间借贷重要主体的放贷人进行规制。放贷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和法人,降低放贷主体为自然人的准入门槛,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明确放贷法人的性质,使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得以确定,以提高民间资本配置效率、推进民间金融的发展。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words 1
一、民间借贷中放贷人概述 2
(一)民间借贷中放贷人概念的界定 2
(二)民间借贷中放贷人概念的外延 2
(三)民间借贷中放贷人法律制度的特征 2
二、我国民间借贷中放贷人的法律规制及其评析 3
(一)放贷主体为自然人的法律规制 3
(二)放贷主体为法人的法律规制 3
1.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应当取得行政审批 3
2. 设定地方金融办金融监管权能 3
3.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性质是盈利性法人 4
三、我国放贷人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4
(一)市场准入过高 4
(二)经营自主权受限 4
(三)监管重叠且策略单一 4
(四)借贷人利益保护缺失 5
四、完善民间借贷中放贷人法律制度的路径选择 5
(一)借鉴域外放贷人规制的相关立法经验 5
1. 放贷机制的自主经营性 5
2. 放贷监管体系的多样性 5
3.借贷人利益保护的周延 5
(二)构建我国放贷人资格准入规则 6
(三)拓宽放贷人的经营自主权 6
1. 放开资金来源和利率的限定 6
2. 放开特殊企业间的借贷管制 6
(四)倡导建立自律性的放贷秩序监督体系 7
(五)强化借贷人利益保护机制 7
结语 7
致谢 7
参考文献 8
论民间借贷中放贷人的法律规制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引言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体系主要规制三类行为:一是非专门的私人借贷行为,由民法、合同法等一般民事法规予以规制;二是特别的民间借贷组织的借贷行为,由相关的主体法予以规制;三是直接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借贷活动的法人及自然人的借贷行为,由相关的民间借贷法予以规制。本文基于第三类借贷行为讨论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问题。
民间借贷的主体分为借贷人和放贷人两大类,其中放贷人的借贷信息成本低廉,借贷资金来源广泛,促使民间资本能够为其所用,进而活跃于民间金融之中。诸多国家为规范民间金融发展都修订了放贷人条例(Moneylenders Act)或消费信贷法(Consumer Credit Act)以引导本国的民间借贷进入正规金融的行列并实施监管,这可以作为我国对民间借贷中放贷人进行法律规范的蓝本。[1]虽然央行《放贷人条例》(草案)旨在使民间借贷中放贷人通过立法方式确立法律地位进入正规金融行列,但由于我国立法基础薄弱,依然要对民间借贷中的放贷人立法作进一步探讨。本文对民间借贷中现存的缺陷进行解析,且逐个构想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以规范民间借贷中的放贷人行为,从而以法律支撑我国民间借贷的放贷市场,以调整我国的非正式金融结构,加快民间资本流通,以市场为导向推进民间金融的发展。
一、民间借贷中放贷人概述
(一)民间借贷中放贷人概念的界定
我国立法实践中放贷人主要是指非吸储类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其法律法规依据包括《放贷人条例》(草案)、《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各省份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意见等。[2]
(二)民间借贷中放贷人概念的外延
本文认为,现有我国放贷人主体存在的形态包括个人、法人、合伙等,从民间借贷市场的实际运行来看放贷人体系包括三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经银监会审核设立的,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类放贷法人。主要包括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机构性质的全资贷款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第二个方面是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依法注册成立的,专门开展放贷业务而未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类放贷法人。主要包括由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投资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非金融机构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第三个方面是依法核准设立的,以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的主体存在形态专门进行放贷活动的,未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非放贷法人。此类非法人型放贷人广泛存在于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中,其不吸收公众存款并以自有资金来源开展中小型放贷活动。他们虽未得到相应的法律地位与正规金融体系的监管,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长期存续,某种程度上起到促进民间资本流通的作用。
(三)民间借贷中放贷人法律制度的特征
第一,放贷人法律制度涉及的对象是“只贷不存”的放贷人在设立、变更、终止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主要包括放贷人内外部的社会关系,与放贷交易相对人发生的经济关系等。
第二,放贷人法律制度是确立放贷人法律地位、保护其正当利益及放贷行为的法律。具体而言,放贷人有自由从事经营性放贷行为以确保其资金增值保值的权利,因而放贷人法律应该以立法形式承认放贷人的商事主体地位,从而维护放贷人的利益,确保公民的私有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得以实现。
第三,放贷人法律制度是国家监督与规制放贷人及其放贷活动的法律。法律制度作为“人类相互交际的原则,压制了潜在的、投机性的和乖戾的个人行为,使人类的行为可以控制并因此推动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发展。”[4]放贷人法律不仅应保护放贷人利益及其放贷行为,而且有规制不法放贷行为的责任,从而制止欺骗性的放贷行为。
二、我国民间借贷中放贷人的法律规制及其评析
(一)放贷主体为自然人的法律规制
我国没有专门规制放贷主体的法律,央行出台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当属我国放贷人法律的开端。草案直接表明企业和自然人可以开展放贷活动,使民间资本合法有序的流通于借贷市场。以此对放贷人进行规制,有助于构建出充分的、健康的市场竞争机制,使民间放贷人能够有依据的为企业和个人进行融资,进而拉动市场需求增长,加快经济发展。与此同时,可使民间借贷主体归入正规的金融监管体系中,从根本上防范金融犯罪,降低金融风险。[5]本文认为相较于银行类金融机构,《放贷人条例》(草案)对民间放贷人的规定较为方便灵活,不强制要求放贷人具备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等监控条件,而是把放贷人的放贷活动归入常规的金融监控中,指引放贷主体向正规化金融方面发展。从自然人为主体的放贷人角度看来,1000万最低注册资金的准入门槛显得高不可攀。就我国目前的民间金融市场而言,民间借贷资本大多来源于自然人的小额资本,从几万到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不等,但绝大多数民间资本达不到《放贷人条例》(草案)要求的准入门槛。这种情况下,我国的法律就无法将民间资本的主力军拉入有效的监管体系之中,不利于维护金融秩序。从长远角度看,这会诱使部分放贷法人非法吸收自然人的小额资本从事放贷业务,完全违反“在我国仅有银行类金融机构能够开展吸纳存款业务”的金融法律规定。因此在规范自然人为主体的放贷人方面,不应设定过高的放贷主体准入门槛,以拓宽民间资本进入市场运作的渠道,激发民间借贷的灵活性特征。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words 1
一、民间借贷中放贷人概述 2
(一)民间借贷中放贷人概念的界定 2
(二)民间借贷中放贷人概念的外延 2
(三)民间借贷中放贷人法律制度的特征 2
二、我国民间借贷中放贷人的法律规制及其评析 3
(一)放贷主体为自然人的法律规制 3
(二)放贷主体为法人的法律规制 3
1.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应当取得行政审批 3
2. 设定地方金融办金融监管权能 3
3.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性质是盈利性法人 4
三、我国放贷人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4
(一)市场准入过高 4
(二)经营自主权受限 4
(三)监管重叠且策略单一 4
(四)借贷人利益保护缺失 5
四、完善民间借贷中放贷人法律制度的路径选择 5
(一)借鉴域外放贷人规制的相关立法经验 5
1. 放贷机制的自主经营性 5
2. 放贷监管体系的多样性 5
3.借贷人利益保护的周延 5
(二)构建我国放贷人资格准入规则 6
(三)拓宽放贷人的经营自主权 6
1. 放开资金来源和利率的限定 6
2. 放开特殊企业间的借贷管制 6
(四)倡导建立自律性的放贷秩序监督体系 7
(五)强化借贷人利益保护机制 7
结语 7
致谢 7
参考文献 8
论民间借贷中放贷人的法律规制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引言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体系主要规制三类行为:一是非专门的私人借贷行为,由民法、合同法等一般民事法规予以规制;二是特别的民间借贷组织的借贷行为,由相关的主体法予以规制;三是直接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借贷活动的法人及自然人的借贷行为,由相关的民间借贷法予以规制。本文基于第三类借贷行为讨论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问题。
民间借贷的主体分为借贷人和放贷人两大类,其中放贷人的借贷信息成本低廉,借贷资金来源广泛,促使民间资本能够为其所用,进而活跃于民间金融之中。诸多国家为规范民间金融发展都修订了放贷人条例(Moneylenders Act)或消费信贷法(Consumer Credit Act)以引导本国的民间借贷进入正规金融的行列并实施监管,这可以作为我国对民间借贷中放贷人进行法律规范的蓝本。[1]虽然央行《放贷人条例》(草案)旨在使民间借贷中放贷人通过立法方式确立法律地位进入正规金融行列,但由于我国立法基础薄弱,依然要对民间借贷中的放贷人立法作进一步探讨。本文对民间借贷中现存的缺陷进行解析,且逐个构想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以规范民间借贷中的放贷人行为,从而以法律支撑我国民间借贷的放贷市场,以调整我国的非正式金融结构,加快民间资本流通,以市场为导向推进民间金融的发展。
一、民间借贷中放贷人概述
(一)民间借贷中放贷人概念的界定
我国立法实践中放贷人主要是指非吸储类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其法律法规依据包括《放贷人条例》(草案)、《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各省份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意见等。[2]
(二)民间借贷中放贷人概念的外延
本文认为,现有我国放贷人主体存在的形态包括个人、法人、合伙等,从民间借贷市场的实际运行来看放贷人体系包括三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经银监会审核设立的,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类放贷法人。主要包括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机构性质的全资贷款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第二个方面是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依法注册成立的,专门开展放贷业务而未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类放贷法人。主要包括由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投资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非金融机构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第三个方面是依法核准设立的,以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的主体存在形态专门进行放贷活动的,未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非放贷法人。此类非法人型放贷人广泛存在于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中,其不吸收公众存款并以自有资金来源开展中小型放贷活动。他们虽未得到相应的法律地位与正规金融体系的监管,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长期存续,某种程度上起到促进民间资本流通的作用。
(三)民间借贷中放贷人法律制度的特征
第一,放贷人法律制度涉及的对象是“只贷不存”的放贷人在设立、变更、终止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主要包括放贷人内外部的社会关系,与放贷交易相对人发生的经济关系等。
第二,放贷人法律制度是确立放贷人法律地位、保护其正当利益及放贷行为的法律。具体而言,放贷人有自由从事经营性放贷行为以确保其资金增值保值的权利,因而放贷人法律应该以立法形式承认放贷人的商事主体地位,从而维护放贷人的利益,确保公民的私有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得以实现。
第三,放贷人法律制度是国家监督与规制放贷人及其放贷活动的法律。法律制度作为“人类相互交际的原则,压制了潜在的、投机性的和乖戾的个人行为,使人类的行为可以控制并因此推动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发展。”[4]放贷人法律不仅应保护放贷人利益及其放贷行为,而且有规制不法放贷行为的责任,从而制止欺骗性的放贷行为。
二、我国民间借贷中放贷人的法律规制及其评析
(一)放贷主体为自然人的法律规制
我国没有专门规制放贷主体的法律,央行出台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当属我国放贷人法律的开端。草案直接表明企业和自然人可以开展放贷活动,使民间资本合法有序的流通于借贷市场。以此对放贷人进行规制,有助于构建出充分的、健康的市场竞争机制,使民间放贷人能够有依据的为企业和个人进行融资,进而拉动市场需求增长,加快经济发展。与此同时,可使民间借贷主体归入正规的金融监管体系中,从根本上防范金融犯罪,降低金融风险。[5]本文认为相较于银行类金融机构,《放贷人条例》(草案)对民间放贷人的规定较为方便灵活,不强制要求放贷人具备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等监控条件,而是把放贷人的放贷活动归入常规的金融监控中,指引放贷主体向正规化金融方面发展。从自然人为主体的放贷人角度看来,1000万最低注册资金的准入门槛显得高不可攀。就我国目前的民间金融市场而言,民间借贷资本大多来源于自然人的小额资本,从几万到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不等,但绝大多数民间资本达不到《放贷人条例》(草案)要求的准入门槛。这种情况下,我国的法律就无法将民间资本的主力军拉入有效的监管体系之中,不利于维护金融秩序。从长远角度看,这会诱使部分放贷法人非法吸收自然人的小额资本从事放贷业务,完全违反“在我国仅有银行类金融机构能够开展吸纳存款业务”的金融法律规定。因此在规范自然人为主体的放贷人方面,不应设定过高的放贷主体准入门槛,以拓宽民间资本进入市场运作的渠道,激发民间借贷的灵活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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