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拟财产在离婚案件中的分割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虚拟财产在人们日常的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多起夫妻虚拟财产分割纠纷。因此,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首次对虚拟财产做出规定,这是有关虚拟财产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该法并没有进一步对虚拟财产的相关制度做出规定。因此在实践中,有关虚拟财产在离婚案件中的分割仍然存在着法律空缺。文章将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法律地位做一个比较完整的介绍,阐明夫妻分割虚拟财产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遇到的障碍,提出分割虚拟财产的方案,期望能够对虚拟财产的法律研究有所裨益。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 1
一、虚拟财产概述2
(一)虚拟财产的定义2
(二)虚拟财产的特征2
1.价值性3
2.交易性3
3.无形性3
(三)虚拟财产的属性3
1.物权说3
2.债权说4
3.知识产权说4
(四)虚拟财产的类型4
(五)有关虚拟财产的法律制度5
1.国内法律制度5
2.国外法律制度5
二、离婚案件中虚拟财产分割的必要性、可行性、现状及障碍5
(一)必要性5
(二)可行性6
(三)分割现状6
(四)障碍6
1.立法缺位6
2.财产属性认定困难6
3.价值认定困难6
4.网络服务协议与分割要求相背离7
三、解决途径及实际分割操作7
(一)解决途径7
1.加快虚拟财产立法,完善相关司法解释7
2.完善虚拟财产的理论研究,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7
3.设立专门的虚拟财产评估机构7
4.督促网络服务提供商修改相关服务协议,允许虚拟财产进行分割、转让、继承8
(二)实际分割操作8
1.账户类8
2.网络游戏类8
3.虚拟货币类9
4.硬盘存储类9
5.商业类9
6.其他9<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br /> 四、结语10
致谢10
参考文献10
论虚拟财产在离婚案件中的分割
引言
2007年在酒店做厨师长的王先生与在外国航空公司作为乘务员的李小姐登记结婚。婚后, 李小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淘宝注册了一家名为“飞来飞去”的奶粉代购网店。因李小姐的空姐身份,该网店生意火爆,因此婚后王先生辞职专心经营该网店,李小姐则继续从事空姐工作。认真经营之下,该网店有了稳定的客源和良好的信誉,拥有了两颗皇冠。生意日渐红火的背后,是夫妻感情的日益破碎,2011年11月,两人签署了离婚协议,并对夫妻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其中约定了“飞来飞去”网店资产约80万元由王先生继续经营但要给付给王小姐90万元,李小姐则要配合相关的转移工作。但之后李小姐并没有按照约定办理转移手续,而是取走了王先生的手机修改了王先生支付宝的密码,同时取走了100多万,并在网店上公告称被盗号,如果要购买可以到自己新开的另一网店进行购买。于是,在2012年3月王先生一直诉状将前妻李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小姐返还欠款,并将“飞来飞去”网店变更到自己的名下。
赖先生与林女士因网络游戏而结缘,后两人在2010年11月登记结婚。只是好景不长,结婚之后,赖先生沉迷于网络游戏,林女士则两度流产,夫妻感情日益破裂,夫妻关系到了破裂的边缘。最终到了2011年10月赖先生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夫妻二人对于终结夫妻关系没有异议,但对于双方婚后共同建立的价值约一万五千元人民币的7个游戏账号的分割有异议,不能对其归属达成一致意见。
这两起案件原本不过是普通的离婚案件,但因涉及到“网店”“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的分割而受到外界的广泛关注,并由此引发了公众对于虚拟财产在夫妻离婚析产时应如何分割这一问题的思考。其实,此类案件并非一起两起,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我国已经出现了多起虚拟财产分割纠纷,但由于立法的滞后,实践中一直缺少可以引用的的法律规范,给法官判案造成了困难。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网民数量庞大,是个互联网大国,不难预见今后与虚拟财产相关的纠纷会日益增多、日益复杂,因此对虚拟财产进行理论研究越发显得迫切,尤其是2017年10月份生效的《民法总则》首次对虚拟财产进行了规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价值日益凸显,今后将很有可能迎来一个立法高峰。因此笔者在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即虚拟财产的概述、离婚案件中分割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其分割机制对夫妻分割虚拟财产做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介绍和研究,期望能够对其在离婚中的分割这一法律问题的研究上提供理论支持和启示。
一、虚拟财产概述
在讨论虚拟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分割这一问题之前,笔者首先要对虚拟财产这一概念先进行阐述,弄清楚什么是虚拟财产、虚拟财产有什么特征?它为什么能够被分割?以及有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
(一)虚拟财产的定义
什么是虚拟财产?如何定义虚拟财产?学术界众说纷纭至今还没有统一的说法,但大致将其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大类。[1]就广义的虚拟财产而言,是指存在于特定的虚拟空间内的特定物体,是指在互联网中能够通过劳动、以物易物、或者买卖等行为获得的以0,1形式储存的并在特定条件下能够转变为实物财产的数字化产品。[2]就狭义的虚拟财产而言,大多数学者认为是指各种游戏货币、游戏装备等。[3]如周超就认为虚拟财产是基于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签订的合同产生的,其必须要依托于互联网,需要依赖于网络来体现其价值,并且具备一般财产的特性。
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的定义都有一定的道理。但笔者认为狭义的定义大都将虚拟财产局限在网络游戏这一单一的虚拟财产中,其范围过于狭隘不足以涵盖所有的虚拟财产类型,今后更无法囊括层出不穷的新兴虚拟财产。因此,采用广义的虚拟财产说更能适应今后互联网环境的发展,也更利于笔者对虚拟财产做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分析。综上,笔者认为不妨将虚拟财产定义为“依托于网络存在的具有一定价值的非物质化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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