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行业协会作为一种自律性组织,它的私序规则和行业利益最大化追求,使得它具有限制竞争的天然倾向和内在需求。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与一般经营者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有很大区别,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具有隐蔽性、破坏性、多样化、数量大的特征,因此其规制需要一部完善的反垄断法进行规制。而我国现在的反垄断法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行业协会内涵模糊、违法认定机制不健全以及责任体系不健全。反观美日以及欧共体立法,有颇多应对之法,也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指明了方向。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行业协会概况2
(一)行业协会的发展历程2
(二)行业协会的管理现状2
1.行业协会的运行机制2
2.行业协会的作用2
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3
(一)表现方式3
1.通过制定标准限制竞争3
2.信息交换的滥用3
3.利用自治权限制竞争3
(二)特征4
1.主体复杂4
2.行为方式特殊4
3.隐蔽性强4
4.危害性大4
三、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现状不足5
(一)行业协会内涵规定模糊5
(二)违法性认定机制不健全5
1.违法性认定原则不清5
2.违法构成要件不健全5
(三)责任体系规定不健全5
1.责任主体范围狭窄6
2.责任形式不够丰富6
四、国外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经验借鉴7
(一)美国立法现状7
(二)日本立法现状7
(三)欧共体立法现状7
五、完善反垄断法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建议7
(一)明确界定行业协会范围7
(二)健全违法性认定机制7
1.健全违法性认定原则7
2.健全违法构成要件8
(三)健全责任体系8
1.丰富责任体系8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2.完善责任形式8
致谢9
参考文献9
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引言
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中间型角色,其具有脱胎于政府内核的特殊性,因此在市场经济改革历程中,行业协会的调整便存在困难之处。其次,正如亚当.斯密所言:“同行的经营者很少聚在一起,即使是为了娱乐和消遣,其谈话也是以共谋损害大众或者以某种阴谋诡计抬高价格而告终。”[1]这也体现了行业协会本身与限制竞争行为的密切联系。不仅如此,行业协会本身具有强大独立的法律人格,这为其进行限制竞争行为提供了莫大的有利条件。除此之外,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具有多样化、隐蔽性、数量大、破坏性的特征,当这种复杂的行为置身于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中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处罚就变得更加困难,这无疑会对消费者利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损害。其次,我国现有法律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笼统又概括,十分不利于应对实践中多样化的处理情境。最后,关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美国、德国、日本都有深入而细致的研究,我们可以从中吸取到一些有价值的经验。
一、 行业协会概况
(一) 行业协会的发展历程
曾经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手段确实在一段时期内规范了市场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资源浪费,但是后期,这种调控方式也逐渐显示出它的弊端。一方面,国家在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时,容易脱离现实,不能切实反映满足企业需求,这使得在这段时期内,经济的自由发展受到限制,经济结构、运行模式也遭到一定程度的打乱。另一方面,政府大权在握所导致的权力寻租,腐败现象也屡见不鲜。不得不说,以国家宏观调控手段为主的时期,亟待转型。在这种种困境之下,行业协会作为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间人的角色就应运而生。
我国行业协会是跟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随之建立的,在这期间,政府对体制进行改革,对职能进行转变,许多行业协会便是由政府部门设立,或者是从行业单位中分离出来的。例如,中国轻工总会的前身就是中国轻工业部,中国纺织行业总会便是脱胎于国家纺织工业部。[2]这样产生的行业协会具有十分浓重的行政色彩,本质是对行政权利的承接,它们在解决市场问题,满足社会需求时常常显得力不从心。还有一些行业协会是自下而上产生的,它们一般是由企业之间自发组织的。目前,由于我国对外开放的力度越来越大,市场经济体制、市场金融体系都处于变革之中,互联网技术越来越先进,在政府的多方鼓励和支持下,行业协会的数量和质量都有了显著提升。
(二)行业协会的管理现状
1.行业协会的运行机制
(1)运行机制
行业协会的权力来源于协会成员的权力让渡,通过章程使之成文化。对外,对行业协会的监管有双重管理体制。一方面,是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我国民政局负责我国行业协会的设立、撤销、章程文件的登记。另一方面,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审查设立的事项。
(2)存在问题
但是这样的运行机制存在显而易见的问题。从内部管理角度而言,成员的权利让渡并不等于相对民主机制的建立。首先,行业协会有可能被一些占市场大份额或者在特殊领域占支配地位的成员所支配,而这些行业巨头并不能代表整个行业的呼声。其次,行业协会遭到少数人的垄断之后,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就处于停滞状态,行业协会内部就缺乏实质管理,正所谓有常设理事却没有常在理事。[3]最后,运行机制不透明对行业协会这种不民主的状态更是雪上加霜。这种不完善的内部管理,致使成员对行业协会活动的积极性下降,长此以往,行业协会就会走向衰落,从而名存实亡。从外部监管的角度而言,一方面可以明显看出,我国对行业协会的监管集中于协会设立之前,对协会设立之中以及之后缺乏关注。另一方面,对行业协会设立的管理和监督管理的分离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这种权力分工造成了部门之间有利争管,无利扯皮的现象,腐败便由此滋生。国家立法赋予了登记机关撤销行业协会的权力,却没有赋予业务主管机关相应的处罚权。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部门之间的配合度低的现象。[4]部门之间难以协调工作,自然不利于树立机关社会威信、社会监督监管体系公信力,对营造公平竞争分为也会造成不良影响。
行业协会的作用
行业协会最重要的作用在政府、企业、社会三者之间十分明显。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行业协会概况2
(一)行业协会的发展历程2
(二)行业协会的管理现状2
1.行业协会的运行机制2
2.行业协会的作用2
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3
(一)表现方式3
1.通过制定标准限制竞争3
2.信息交换的滥用3
3.利用自治权限制竞争3
(二)特征4
1.主体复杂4
2.行为方式特殊4
3.隐蔽性强4
4.危害性大4
三、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现状不足5
(一)行业协会内涵规定模糊5
(二)违法性认定机制不健全5
1.违法性认定原则不清5
2.违法构成要件不健全5
(三)责任体系规定不健全5
1.责任主体范围狭窄6
2.责任形式不够丰富6
四、国外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经验借鉴7
(一)美国立法现状7
(二)日本立法现状7
(三)欧共体立法现状7
五、完善反垄断法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建议7
(一)明确界定行业协会范围7
(二)健全违法性认定机制7
1.健全违法性认定原则7
2.健全违法构成要件8
(三)健全责任体系8
1.丰富责任体系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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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责任形式8
致谢9
参考文献9
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引言
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中间型角色,其具有脱胎于政府内核的特殊性,因此在市场经济改革历程中,行业协会的调整便存在困难之处。其次,正如亚当.斯密所言:“同行的经营者很少聚在一起,即使是为了娱乐和消遣,其谈话也是以共谋损害大众或者以某种阴谋诡计抬高价格而告终。”[1]这也体现了行业协会本身与限制竞争行为的密切联系。不仅如此,行业协会本身具有强大独立的法律人格,这为其进行限制竞争行为提供了莫大的有利条件。除此之外,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具有多样化、隐蔽性、数量大、破坏性的特征,当这种复杂的行为置身于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中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处罚就变得更加困难,这无疑会对消费者利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损害。其次,我国现有法律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笼统又概括,十分不利于应对实践中多样化的处理情境。最后,关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美国、德国、日本都有深入而细致的研究,我们可以从中吸取到一些有价值的经验。
一、 行业协会概况
(一) 行业协会的发展历程
曾经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手段确实在一段时期内规范了市场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资源浪费,但是后期,这种调控方式也逐渐显示出它的弊端。一方面,国家在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时,容易脱离现实,不能切实反映满足企业需求,这使得在这段时期内,经济的自由发展受到限制,经济结构、运行模式也遭到一定程度的打乱。另一方面,政府大权在握所导致的权力寻租,腐败现象也屡见不鲜。不得不说,以国家宏观调控手段为主的时期,亟待转型。在这种种困境之下,行业协会作为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间人的角色就应运而生。
我国行业协会是跟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随之建立的,在这期间,政府对体制进行改革,对职能进行转变,许多行业协会便是由政府部门设立,或者是从行业单位中分离出来的。例如,中国轻工总会的前身就是中国轻工业部,中国纺织行业总会便是脱胎于国家纺织工业部。[2]这样产生的行业协会具有十分浓重的行政色彩,本质是对行政权利的承接,它们在解决市场问题,满足社会需求时常常显得力不从心。还有一些行业协会是自下而上产生的,它们一般是由企业之间自发组织的。目前,由于我国对外开放的力度越来越大,市场经济体制、市场金融体系都处于变革之中,互联网技术越来越先进,在政府的多方鼓励和支持下,行业协会的数量和质量都有了显著提升。
(二)行业协会的管理现状
1.行业协会的运行机制
(1)运行机制
行业协会的权力来源于协会成员的权力让渡,通过章程使之成文化。对外,对行业协会的监管有双重管理体制。一方面,是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我国民政局负责我国行业协会的设立、撤销、章程文件的登记。另一方面,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审查设立的事项。
(2)存在问题
但是这样的运行机制存在显而易见的问题。从内部管理角度而言,成员的权利让渡并不等于相对民主机制的建立。首先,行业协会有可能被一些占市场大份额或者在特殊领域占支配地位的成员所支配,而这些行业巨头并不能代表整个行业的呼声。其次,行业协会遭到少数人的垄断之后,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就处于停滞状态,行业协会内部就缺乏实质管理,正所谓有常设理事却没有常在理事。[3]最后,运行机制不透明对行业协会这种不民主的状态更是雪上加霜。这种不完善的内部管理,致使成员对行业协会活动的积极性下降,长此以往,行业协会就会走向衰落,从而名存实亡。从外部监管的角度而言,一方面可以明显看出,我国对行业协会的监管集中于协会设立之前,对协会设立之中以及之后缺乏关注。另一方面,对行业协会设立的管理和监督管理的分离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这种权力分工造成了部门之间有利争管,无利扯皮的现象,腐败便由此滋生。国家立法赋予了登记机关撤销行业协会的权力,却没有赋予业务主管机关相应的处罚权。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部门之间的配合度低的现象。[4]部门之间难以协调工作,自然不利于树立机关社会威信、社会监督监管体系公信力,对营造公平竞争分为也会造成不良影响。
行业协会的作用
行业协会最重要的作用在政府、企业、社会三者之间十分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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