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商品化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试论商品化人格权的民法保护[20200505152549]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家为了吸引更多消费者,利用名人的姓名、肖像、声音等来促进商品销售,提高竞争力,获得高额利润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如何保护新时代下商品化的人格权已成为当务之急。传统民法理论只保护人格权中的人格利益而不保护财产利益,因此无法解决人格权商品化带来的问题。本文主要对人格权商品化的正当性、法律性质、以及民法规制等进行了探讨,并就完善我国民法对人格权商品化的保护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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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人格权;商品化;民法保护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人格权商品化的背景1
(一)人格权的一般原理 1
(二)人格权商品化的概念2(三)人格权商品化的原因2(四)人格权商品化的正当性 2
二、商品化人格权的性质与范围3
(一)商品化人格权的性质3
(二)商业化人格权的范围3
1.自然人人格权的商品化 3
2.法人人格权的商品化 3
3.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的商业化 4
三、商品化人格权的民法保护4
(一) 两种立法模式4
(二)对商品化人格权应采用的民法保护4
1认可部分人格权可以包含经济利益4
2.承认部分人格权的可转让性和可继承性5
3.对侵犯商品化人格权的认定 5
4.商品化人格权的责任主体 6
5.对侵害商品化人格权的救济6
结语7
致谢7
参考文献7
试论人格权商品化的民法保护
引言
在传统的人格权理论上,人格权专属于权利主体,不得进行转让、抛弃、继承,而且体现为一定的精神利益,而不具有财产内容。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商业的进步,人格权特别是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中的财产价值表现出来,人格权商业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对人格权商品化,欧美等发达国家己经有了较成熟的理论研究并进行了相关的立法,而我国现行法律有关人权的规定显然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发展需求,因此有必要对人格权商品化这一现象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进行立法上的完善。
一、人格权商品化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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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人的姓名,肖像等人格利益被商业利用已经是随处可见,各种各样的形象代言,类似“乔丹”(体育用品商标)、“赵本衫”(服装商标)这样的商标,都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人格权商品化引发了人们对人格权制度的关注与思考。
(一)人格权的一般原理
在民法上,一般认为人格权是作为独立主体固有的,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须具备的权利,其以人格利益为客体,[1] 回顾人格权的发展史,可见人格权是随着民法的发展而形成和发展的,从早期对人格利益的保护,到宗族社会下的等级人格的观念,再到市民社会推进人格的平等,直到近现代,人格权制度才真正确立并且还在不断发展。现代意义上的人格权制度在我国确立要追溯到清末以来的法律移植。在1986年,尽管受到当时的条件限制,民法通则对人格权制度的规定较简单,但是也是较为系统的,但是这为以后相关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
(二)人格权商品化的概念
人格权商品化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的新兴事物,我国法律对此也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也没有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人格权商品化是人格权作为民事权利,经权利人允许他人使用获取经济利益,未经权利人的允许不得进行商业使用的权利,并且权利人有权在遭受侵害以后获得救济。
关于人格权商品化的主体,一些学者认为不包括不具有知名度的人,这是因为商品化权是为了保护人格因素中的商业性利益,此种价值产生于人格符号化、商品化。这决定了其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3]但是笔者认为,从理论上尽管人格权具有财产特征,但其本质上仍是人格尊严的权利的体现。人格尊严被法律平等地保护,商品化的人格权所保护的仍然是其人格尊严,其基础是作为人的自主决定和受到尊重[4] 如果法律在承认一些人的人格利益具有财产属性却否认另外的人的人格利益的财产属性,则可能会导致人格权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在实际上,某些人格标志可以与主体分离并进行商业利用,不管是名人还是非名人,他们的人格标志都能与主体分离并且进行商业化的使用,其实也存在许多利用非名人的形象进行商业活动的现象。可是在现实中,非名人的人格标志的利用性却比不上名人,因为名人的知名度高,影响力大,其商业化的人格权可能带来较大的经济利益。但是笔者认为非名人虽然不具有知名度,但是其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价值是不可忽略的,如非名人的肖像仍然可以使用在商业性的广告中,这表明了非名人的肖像权也是具有一定的财产性利益的;而普通人的隐私即信息利益也具有一定的商业性利益,例如对普通人的性格生活习性等信息的获取分析,以了解其购物的需要。
(三)人格权商品化的原因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世界经济正朝着发达的市场经济时代前进。大众传媒和商业性的广告也在快速地发展,大众传媒已然构成了一个巨大的信息网。商业广告通过传媒充斥着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电视,互联网,报纸,期刊等媒体不断地将各种商品推向消费者。[5]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声音,隐私等人格标志可以通过商业广告的使用而创造巨大的财富,由此带来了人格权商业化的现象。
人格权商品化的实践早在19世纪的时候已经开始了。其实在中国古代也有将人的姓名用于字号的做法。[6]19世纪初,随着人身保险的兴起和收养市场的出现,人格权商品化的现象开始得到了发展。[7] 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的发展,人格权中的经济价值日益显现,人格标识如姓名,肖像,声音的商业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使用频繁,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人的一些隐私信息也日益商品化,例如,通过分析某个人购物的喜好的数据,可以了解到此人性格特点、私生活的信息等,从而推出其消费的倾向。例如日常生活中的个人的某些行为也可能会通过网络进行收集并且商业使用。[2]
(四)人格权商品化的正当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格利益如姓名,肖像,声音可以基于商业目而使用,美国将其称为“公开权”,在德国法里称为“商品化的人格权”。
传统的民法认为,人格权是非财产性的权利,保护的对象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1]人格利益不能直接表现为商品,其价值也不能够用金钱作为衡量的标准。人格权又具有专属性,只能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不能转让和继承,因此有的人认为人格权是非财产价值性的权利,将人格利益应用于商业会导致人格的商业化,这有悖于民法的基本精神。但笔者认为,人格权的商品化并不直接导致人格的商品化,而且人格权的商品化应当是民法进行法律规制的对象。原因如下:
首先,人格与人格权虽然存在一定的联系,但是是两个不相同的概念。人格是一种法律主体资格,[7]由此可以带来一定的人格利益,如名誉,姓名,荣誉,健康等。人格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我们说的人格权的商业化其实是将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结合,是充分发挥了人格权的商业价值而不是说人格中包含商业价值,人格是不具有使用的价值的。
其次,某些人格权本身具有一定的可利用的价值。[8] 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姓名,肖像,声音等通过作为注册商标,形象代言,广告宣传等方式能够创造巨大的经济价值,即使是不具有知名度的人格权也能够在商业使用中创造一定的价值。
再次,随着市场经济、大众传媒和商业广告的发展,人格权越来越具有财产权的特征。其可以表现为:权利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肖像,声音,隐私等,从而获得一定的财产收益。当人格权被非法商业使用,权利人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法律对其保护。而对未经许可,利用死者人格利益进行商业使用从而获取收益的行为,法院也一般会认定为侵权行为。[8]这相当于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人格权具有一定的可转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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