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保健食品监管法律制度的构想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保健食品作为具有药物特性的食品,需要食品安全法为基础之上更为严格的监管机制。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保健食品监管制度开始发展,国家陆续颁布了一批法律法规文件,将保健食品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但我国在保健食品法制建设上仍有待完善之处。分析目前我国保健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对于保健食品相对完备的监管体系基础上,应通过加强标准法规立法,健全企业安全经营机制,建立诚信体系,加大惩罚力度,以及加强宣传教育,以完善我国保健食品的监管法律制度。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保健食品法律监管概述1
(一)保健食品的基本内涵 1
(二)保健食品监管的定义及分类2
二、我国保健食品监管发展历程与现状2
(一)我国保健食品产业发展的历史沿革2
(二)我国保健食品监管的主要制度3
(三)我国保健食品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5
三、完善我国保健食品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5
(一)增强监管的科学化程度,加强标准法规立法6
(二)完善注册评审机制,落实规范经营6
(三)加强技术保障,建立诚信体系6
(四)加大惩罚力度,加强宣传教育7
结语7
致谢7
参考文献8
完善我国保健食品监管法律制度的构想
引言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群体比以前更加注重健康,人们的保健意识不断增强,保健食品的需求量也是在不断增加。在保健食品需求量增加的同时保健食品市场随之扩大,市面上的保健食品种类繁多,夸大性,虚假性广告也是随处可见,在市场发展不成熟和对保健食品重审批,轻监管,消费者对保健食品认知度不够的情况下,消费者群体的利益时常受到损害。由于保健食品关乎人类生命健康安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保健食品监管法律制度。本文将从我国保健食品发展的历史沿革,通过对我国保健食品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研究,分析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为提高保健食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品安全法律监管水平提供参考性的建议。
一、保健食品法律监管概述
(一)保健食品的基本内涵
1.保健食品的一般概念
保健食品具有一般食品的特点,属于食品的一种,能够调节人体的基本机能,但不能作为治疗疾病的药物而食用,其范围广泛。如在学者刘长喜的《我国保健食品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一文中写到,目前我国保健食品的概念为完全属于市场上存在的产品,建议把“将食物作为载体,添加某种及多种营养强化剂而制成的,适用于特定人群的食品或特殊营养食品等”也应纳入保健食品的概念中[1]。
2.保健食品的法律概念
保健食品的范围广泛且概念宽泛,所以需要科学界定保健食品的概念,以法律规定为主,对保健食品的概念进行法定化。[2]我国于1995年10月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出现“保健食品”这一名称,在1996年3月卫生部发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章中最先确立了保健食品的法律概念,该规章中的第二条规定:保健食品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在《保健食品规章》颁布后就开始独立实施了保健食品的行政许可。我国现行保健食品行政许可所采用的保健食品法律概念是由200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所确定。该办法中的第二条规定,“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不对人体产生任何危害的食品。
(二)保健食品监管的定义及分类
1.保健食品监管的定义
保健食品的监管在学术界被认为是一种政府对保健食品市场的干预形式,政府与市场、社会界限的存在是政府监管的实质,在市场失灵时,为了优化资源配置效率以及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政府就需进行市场干预。政府进行市场干预是通过行政行为对社会经济个体的行为进行直接的控制。保健食品的监管属于一项系统工程,是从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生产进行日产监督售后的安全责任监管,通过直接管理和对经济,社会性的监管以及对于恶性竞争的间接监管从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活动。保健食品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者,政府应建立良好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承担监督保健食品管理的职责,确保保健食品的安全,并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制度建设。由于保健食品是具有一定的药物特性,有特殊功效,因此对此监管应当加强对安全性以及功能性的规制,以法律为载体,对生产企业的原料的选取到销售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充分保护消费者与企业合法权益,确保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综上所述,可将保健食品监管定义为:行政主体为确保保健食品安全,制定法律依据,采取特定的行政行为或准立法,准司法行为,对市场主体在保健食品原料选取,制造,生产,加工,销售,消费等一系列环节的经济行为进行的控制和干预[3]。
2.保健食品监管的分类
笔者认为依据保健食品监管主体的差异,可将保健食品的监管的分为广义监管和狭义监管。广义的监管是指政府监管,以及保健食品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和第三方(社会公众)监管,狭义上的监管仅指政府监管。目前我国对保健食品主要依靠政府监管,即国家相关部门对保健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包括保健食品的行政许可监管,日常监管以及稽查监督等。
二、我国保健食品监管发展历程与现状
(一)我国保健食品产业发展的历史沿革
我国保健食品产业于20世纪80年代迅速崛起,,先后经历了几次大起大落,呈螺旋上升态势,与保健食品产业的自身发展和立法的推进相适应,相关的监管大体上可分为几个时期。
1.粗放发展期(19961998年)
1978年改革开放带动了养生保健行业的发展,该阶段产品以人参类、蜂王浆等传统滋补品为主,保健食品达1000个左右,生产企业100多家。80年代末期到1995年,“太太口服液”、“红桃K”、“三株口服液”、等新产品的出现,拉动了市场需求。截至1995年,我国有3000多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产值达200多亿元,保健食品行业迎来了第一个快速发展期。但“中华鳖精”虚假广告的曝光,使保健食品行业进入低谷期。仅剩下1000家左右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年产值跌落至100多亿元,19992000年,“脑白金”的问世再次掀起保健食品销售热潮,恢复了300多家生产厂家,年产值也恢复至500多余亿元,保健食品行业进入新一轮高速发展期。
2.规范发展期(20012009年)
在1959个中药保健品批准文号被撤销,于此同时“三株”事件再度引起保健食品市场第二次产生信任危机的情况下,使得保健食品市场总额不断萎缩,此时的销售额降至200亿左右。2005年正式出台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再注册,严格审批和退出机制的引入促使保健食品行业进入良性发展时期。[4]2009年《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国家对于保健食品实行更为严格的监管,在此基础上保健食品市场逐步向规范化发展。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保健食品法律监管概述1
(一)保健食品的基本内涵 1
(二)保健食品监管的定义及分类2
二、我国保健食品监管发展历程与现状2
(一)我国保健食品产业发展的历史沿革2
(二)我国保健食品监管的主要制度3
(三)我国保健食品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5
三、完善我国保健食品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5
(一)增强监管的科学化程度,加强标准法规立法6
(二)完善注册评审机制,落实规范经营6
(三)加强技术保障,建立诚信体系6
(四)加大惩罚力度,加强宣传教育7
结语7
致谢7
参考文献8
完善我国保健食品监管法律制度的构想
引言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群体比以前更加注重健康,人们的保健意识不断增强,保健食品的需求量也是在不断增加。在保健食品需求量增加的同时保健食品市场随之扩大,市面上的保健食品种类繁多,夸大性,虚假性广告也是随处可见,在市场发展不成熟和对保健食品重审批,轻监管,消费者对保健食品认知度不够的情况下,消费者群体的利益时常受到损害。由于保健食品关乎人类生命健康安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保健食品监管法律制度。本文将从我国保健食品发展的历史沿革,通过对我国保健食品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研究,分析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为提高保健食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品安全法律监管水平提供参考性的建议。
一、保健食品法律监管概述
(一)保健食品的基本内涵
1.保健食品的一般概念
保健食品具有一般食品的特点,属于食品的一种,能够调节人体的基本机能,但不能作为治疗疾病的药物而食用,其范围广泛。如在学者刘长喜的《我国保健食品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一文中写到,目前我国保健食品的概念为完全属于市场上存在的产品,建议把“将食物作为载体,添加某种及多种营养强化剂而制成的,适用于特定人群的食品或特殊营养食品等”也应纳入保健食品的概念中[1]。
2.保健食品的法律概念
保健食品的范围广泛且概念宽泛,所以需要科学界定保健食品的概念,以法律规定为主,对保健食品的概念进行法定化。[2]我国于1995年10月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出现“保健食品”这一名称,在1996年3月卫生部发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章中最先确立了保健食品的法律概念,该规章中的第二条规定:保健食品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在《保健食品规章》颁布后就开始独立实施了保健食品的行政许可。我国现行保健食品行政许可所采用的保健食品法律概念是由200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所确定。该办法中的第二条规定,“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不对人体产生任何危害的食品。
(二)保健食品监管的定义及分类
1.保健食品监管的定义
保健食品的监管在学术界被认为是一种政府对保健食品市场的干预形式,政府与市场、社会界限的存在是政府监管的实质,在市场失灵时,为了优化资源配置效率以及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政府就需进行市场干预。政府进行市场干预是通过行政行为对社会经济个体的行为进行直接的控制。保健食品的监管属于一项系统工程,是从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生产进行日产监督售后的安全责任监管,通过直接管理和对经济,社会性的监管以及对于恶性竞争的间接监管从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活动。保健食品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者,政府应建立良好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承担监督保健食品管理的职责,确保保健食品的安全,并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制度建设。由于保健食品是具有一定的药物特性,有特殊功效,因此对此监管应当加强对安全性以及功能性的规制,以法律为载体,对生产企业的原料的选取到销售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充分保护消费者与企业合法权益,确保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综上所述,可将保健食品监管定义为:行政主体为确保保健食品安全,制定法律依据,采取特定的行政行为或准立法,准司法行为,对市场主体在保健食品原料选取,制造,生产,加工,销售,消费等一系列环节的经济行为进行的控制和干预[3]。
2.保健食品监管的分类
笔者认为依据保健食品监管主体的差异,可将保健食品的监管的分为广义监管和狭义监管。广义的监管是指政府监管,以及保健食品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和第三方(社会公众)监管,狭义上的监管仅指政府监管。目前我国对保健食品主要依靠政府监管,即国家相关部门对保健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包括保健食品的行政许可监管,日常监管以及稽查监督等。
二、我国保健食品监管发展历程与现状
(一)我国保健食品产业发展的历史沿革
我国保健食品产业于20世纪80年代迅速崛起,,先后经历了几次大起大落,呈螺旋上升态势,与保健食品产业的自身发展和立法的推进相适应,相关的监管大体上可分为几个时期。
1.粗放发展期(19961998年)
1978年改革开放带动了养生保健行业的发展,该阶段产品以人参类、蜂王浆等传统滋补品为主,保健食品达1000个左右,生产企业100多家。80年代末期到1995年,“太太口服液”、“红桃K”、“三株口服液”、等新产品的出现,拉动了市场需求。截至1995年,我国有3000多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产值达200多亿元,保健食品行业迎来了第一个快速发展期。但“中华鳖精”虚假广告的曝光,使保健食品行业进入低谷期。仅剩下1000家左右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年产值跌落至100多亿元,19992000年,“脑白金”的问世再次掀起保健食品销售热潮,恢复了300多家生产厂家,年产值也恢复至500多余亿元,保健食品行业进入新一轮高速发展期。
2.规范发展期(20012009年)
在1959个中药保健品批准文号被撤销,于此同时“三株”事件再度引起保健食品市场第二次产生信任危机的情况下,使得保健食品市场总额不断萎缩,此时的销售额降至200亿左右。2005年正式出台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再注册,严格审批和退出机制的引入促使保健食品行业进入良性发展时期。[4]2009年《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国家对于保健食品实行更为严格的监管,在此基础上保健食品市场逐步向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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