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名死者的权利救济

无名死者是指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难以确定其身份的人。由于近亲属难以寻到带来了程序上为无名死者寻求权利救济的诸多不便,加上制度的缺失,使得这一问题成为一个法律上的缺口。笔者希望国家可以在一方面尽快地制定出完整的法律体系,并且为此作了初步的设想。本文中笔者对无名死者的含义和认定进行了概述,认为民事索赔案件的适格主体应该是救助基金组织机构,并且设想了一套完整的赔偿金计算制度,对于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也提出了一定的设想。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无名死者的概述1
(一)无名死者的含义1
(二)为无名死者维权的必要性2
(三)无名死者的认定3
二、无名死者民事索赔的三大要点3
(一)适格主体4
(二)赔偿的范围和标准6
(三)赔偿金的管理8
结语8
致谢8
参考文献9
论无名死者的权利救济
引言
目前我国法律对无名死者权利救济的相关问题并未明确规定,我国的学者们对无名死者权利救济的研究亦不多。但由于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无名死者死亡后其人身权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导致在这方面有着很严重的救济缺失,因此,无名死者权利救济的问题需要加以研究。本文中,笔者希望国家能尽快制定出完整的法律体系并为之提出了初步的设想,设想了从无名氏尸体的认定到民事索赔诉讼的适格主体再到赔偿金的计算和管理的一系列程序。
一、 无名死者的概述
随着社会私家车拥有量的不断增加,每年的车祸发生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在这些不断增加的车祸中,有一种类型的车祸存在着为死者维权的程序缺陷——死者为无名氏的事故。不能确定死者的身份,难以找到死者的近亲属,使得在民事索赔案件中缺少适格原告,并且难以确定赔偿标准。在处理这类案件的实践中,存在着比较多的问题,但是,不能因为难而不做,为无名死者的维权,无论是从道义还是从法理上看都是十分必要的。
(一)无名死者的含义
1.字面上
汉语词典中对无名的解释就是“无名即没有名称或者姓名不为世人所知的”。那么相对应本文中需要探讨的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无名死者就是没有名称或者姓名不详的死于车祸的人。
学术界
在现今的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大家对无名死者的关注点更多的在于那些在车祸中逝世的无名的流浪汉的身上。[1]
(1)狭义说
学术界对于无名死者的关注点其实是对无名死者的界定作了限制缩小,认为无名死者主要都是流浪汉。
而对于流浪汉的解释则是那些靠乞讨得来的钱财过活,每天的食宿都是问题并且又找不到任何的亲友可以投靠,并且,这些人与所在城市的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的条件尚有一定差距,或者身处农村又不够条件申请农村五保。[2]
(2)广义说
在长安区《关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无名氏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办法》中,规定了无名死者是指死于交通事故,在一定期限内经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却不得其身份信息的人。
本文也采取广义说,认为无名死者应该定义为在交通事故中去世,政府机关在一定的调查后仍然不能确定其身份的人。这就意味着无名死者不仅能包括死于交通事故的流浪人员,也涵盖了非流浪人员但因其他原因而难以查明身份的人。
(二)为无名死者维权的必要性
1. 对生命权的尊重
(1)生命权是社会发展的基础
一个人,要想在社会中生存或者参与到社会建设中,最起码的条件就是这个人还是活着的,这就要求了社会对于生命权绝对的保护。阿尔贝特施韦泽曾说:“善是保护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的价值。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这是必然的、普遍的、绝对的伦理原理”。[3]
生命权是一个人生存和发展的最基础的权利,是一个人享有并且使用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是法律对一个人权利保护的基点。生命权在每个人一出生即享有,终其一生无条件的享有国家对其生命权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他人的生命权。每一个国家对于生命权的保护都是该国的首要任务。我国《宪法》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这是在通过母法的规定向国人宣告了保护生命权的重要性。
(2)生命权面前人人平等
约翰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中这样写道:“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个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4]
我国在宪法中就有规定,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生命权作为国民权利的重中之重,更是每个人都应该平等享有的权利。所以,对于无名死者的生命权,我们一样要加以足够的保护,不得忽视。
(3)生命权是绝对权
保护每个人的生命就是在保护人权,更是一种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
人是组成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单位,没有人,就不会有社会和国家的存在。对人的生命的保护和尊重是一个社会要稳定持续发展的最基本的要求,所以对生命权的保护,是整个社会都需要加以重视的,并且所有的社会主体都有保护的义务。
无名氏虽然身份不明,但是这并不影响他们作为一个自然人、社会人而存在,所以,他们的生命权,也理所应当的受到保护。如果忽视了对这一特殊群体的生命权的保护,就会违反公序良俗的要求,给社会大众以不好的引导,使得整个社会秩序向“恶”的方向发展,这是所有人都不想看到的局面。
2. 侵权行为法的必然要求
(1)侵权行为法的补偿功能
我国民法原则中一大重要原则就是等价有偿原则,这一原则在侵权行为中的体现就是行为人在作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利益之后,必须对其行为造成的他人的损失加以赔偿,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
在行为人的行为侵害到无名氏的生命利益之后,虽然没有近亲属出现承担索赔的责任,但是并不能因此就免去了行为人的赔偿的义务。
(2)侵权行为法的惩罚功能
行为人的行为只要侵害到他人的权益,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为了体现法律对国民行为的指导作用,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需要由侵权行为法对这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作出惩罚。这种惩罚只要求有行为人对他人权益造成侵害的事实存在,而不要求受害人的身份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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