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视角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

摘要:民事虚假诉讼这一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的现象近年来愈演愈烈,行为人利用诉讼程序的缺漏为自身牟取非法利益,这严重影响着社会的正常秩序。因此,如何推行及时有效的规制措施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完善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出发,在结合现行立法的基础上对该问题展开论述。笔者准备分如下步骤:首先,简要阐述虚假诉讼的基本情况;其次,就促成该现象的程序缺陷进行列举分析;最后,通过结合学者们的观点和各地经验,就如何规避虚假诉讼行为提出一些完善性建议。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1
一、民事虚假诉讼之概述2
二、民事虚假诉讼成因之程序欠缺2
(一)审前程序的缺陷2
1.立案程序欠妥 2
2.财产保全审查程序欠妥 2
(二)审理过程的缺陷3
1.法院调解的制约 3
2.证据制度的制约 3
(1)证据自认制度的限制 3
(2)证据搜集制度的约束 3
(三)诉后保障的缺陷3
1.救济渠道的阻塞 4
2.监督机制的阻塞 4
(1)检察机关监督及时性尚缺 4
(2)公安机关侦查力度不敷 4
三、民事虚假诉讼规制之现行对策4
(一)国内典型地区应对之策4
1.江苏的相关举措 4
2.江西的相关举措 5
(二)域外典型地区应对之策5
1.德国的相关举措 5
2.英国的相关举措 5
四、民事虚假诉讼之程序完善措施6
(一)审前程序之完善6
(二)审理过程之完善6
1.完善调解制度 6
(1)增设“不违反公共利益”原则 6
(2)提高警惕性 6
2.健全证据制度 6
3.强化法院职权 7
(三)诉后保障之完善7
1.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制度 7
2.发挥公检法系统的合力 7
结语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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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引言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法律武器在人们维权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中以诉讼手段为甚。然而,一些行为人却假借诉讼这一合法外衣进行着违法行为——民事虚假诉讼,其严重损害了他人、国家和集体的合法权益。这一现象不仅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而且是对法律权威的极大挑战,因此该问题已成为近年来民事诉讼领域研究和讨论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各界高度重视。就民事虚假诉讼的特征而言,其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给规制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在笔者看来,为今之计就是探讨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程序规制措施,唯有从根本上完善民事诉讼程序,才能更有效地避免错误判决的作出,使案外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一、民事虚假诉讼之概述
民事虚假诉讼现象近年来愈演愈烈,关注度极高。2012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该行为如是定义:民事虚假诉讼是指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由此可见,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的故意,即行为人主观目的是为获取非法利益;存在违法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采取了作为的方式,积极主动地实行侵权行为;具有损害事实,即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还有就是行为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通过对这类案件的研究,学者们发现,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特征,如表象上的合法性,实质上的违法性;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案件大多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的,且无上诉;另外,案件具有聚集性,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婚产分割、房产变更、商标认定等领域。[1]在笔者看来,这些发现为完善的规制措施奠定了理论基础,实务界可依此对审理过程中存在的漏洞进行补充。
二、 民事虚假诉讼成因之程序欠缺
就当前该现象的发展势头而言,值得深思的是,造成这一现象泛滥的原因,除了人们日渐丢失的诚信观念以外,当然还包括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的一些漏洞,这恰巧给了行为人不法牟利的契机。
(一)审前程序的缺陷
民事诉讼中审前程序是开庭审理的基石,体现着诉讼的公正与效率。但该过程当事人的参与度较低,这就使得当事人的诉讼权和处分权难以得到充分发挥,从而一些人便乘隙钻营投机。
1.立案程序欠妥
我国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针对当前社会中“诉讼难”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变革了法院的案件受理制度,从而,我国的案件受理由传统的立案审查制度改为立案登记制度。该项制度对于降低起诉门槛、保障当事人诉权具有重大的意义,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大创举。然而,从另一个角度而言,我国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这种变革很可能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虚假诉讼现象的发生,对于各类案件不经审查、一并立案的这种做法可能使得大量法院不能作出实体裁判和没有必要审理的案件涌入法院,“滥诉”现象更加难以规制。[2]如此一来,法院将无法承受由于大量案件涌入而带来的巨大压力,这也是过去实务界质疑立案登记制改革的主要理由。
2.财产保全审查程序欠妥
诉前财产保全是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为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而设置的一项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可知,当事人若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就必须具备民事保全请求权,其包括程序意义上的保全程序的启动与实体意义上的权利保护这两大要素。[3]而在现实的诉前财产保全程序中,法院对该权利的审查还存在遗漏,常常难以辨别被申请财产的归属,即两要素是否统一。而这恰恰给了不法当事人可乘之机,且这种情况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尤甚。故而,在诉前财产保全程序中,法院有义务对统一性进行严格审查,以从根本上确保诉讼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利益,这是审理得以公正的前提。
在笔者看来,为遏制民事虚假诉讼现象,诉讼程序的查漏补缺是应先行的,而诉前程序作为审判程序的门槛更是重要至极,因此,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当务之急就是弥补审前程序的不足,以期将该现象发现在萌芽之中。
(二)审理过程的缺陷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最主要的部分莫过于审理程序,因而审理过程的公正与否将直接影响法院的公信力与威慑力。然而,在目前的法院审理中,一些行为人常常会利用程序中存在的漏洞为自己谋利,故而清楚缺漏所在,及时补正至关重要。
1.法院调解的制约
近年来,为更好地平衡民事诉讼中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当事人主义”正在逐渐取代“职权主义”,越来越多的案件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这不仅仅符合儒家传统思想和人民群众对和谐秩序的追求,更大大地提高了法院的办案效率,得到法院和民众的极大青睐。[4]在法院调解原则中,自愿原则处于首位,换言之,在此过程中原、被告互为对抗双方,处于主导地位,而法官则处于相对中立的地位,即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不会主动介入案件的进行,不会对当事人的辩论进行干预,法官及法院完全尊重当事人最后达成的意见。可想而知,在此情况下若当事人双方相互密谋简直是轻而易举的事。而且,民事虚假诉讼表面上往往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且当事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因此,承办法官要想查清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和证据的真实与否可谓是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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