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效力的来源

摘要:法律效力来源是法理学基础问题之一,对该问题的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西方法哲学思想发展史上,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等法学流派提出了不同的效力来源观,但对于这一问题,我国法理学界尚缺乏深入研究,这既不利于法律充分发挥其价值,也不能适应我国新时期建设法治国家的时代需要。从法律效力的概念入手,进而研究效力的来源,通过对不同效力来源观的分析,探寻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的效力来源理论。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words1
引言1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界定1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2
(二)法律效力与法律规则效力2
二、法律效力来源理论及问题3
(一)法律效力来源国内外研究成果3
1.西方法理学研究成果3
2.国内法理学研究成果3
3.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效力来源理论4
(二)不同法律效力来源理论中存在的问题4
1.西方法律效力来源观中存在的问题4
2.我国法律效力来源理论中存在的问题5
三、“内在认同”法律效力实质来源的价值 5
(一)“内在认同”对我国效力来源理论的完善 5
(二)“内在认同”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相契合 5
结语6
致谢6
参考文献6 论法律效力的来源
引言
“我们为什么要遵从法律的要求行事”这是人们对法律基本的思考。社会发展至今,人类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和灿烂的文明,这一切都离不开法律。因为秩序的存在是发展的前提。在社会生活中,诸如风俗习惯、道德规范、宗教教义等都能发挥出秩序的价值,但是只有法律才能够为人们确立明确的行为模式,构建稳固的社会秩序框架。因此,我们常说在法治国家中,法律就是“国王”,一切都要服从法律。那么对于法律的权威缘何而来,也就是我们为什么会服从法律的问题的思索就是首先要解决的本原性问题。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界定
法律效力是法学理论的基本问题之一,要想探寻法律效力的来源,我们必须对法律效力的实质有正确的把握。在我国法学理论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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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中,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误读,比如将其等同于法律的效力范围或者法律实效都是明显的概念混淆。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法律效力是法律的重要属性,是法律实现其基本社会功能,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关键性因素,更是法律权威的重要根据。法律要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其调整规范作用,离不开其效力的充分实现。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效力无异于法律的生命。[1]那么什么是法律效力呢?在我国的法理学研究中,法律效力的概念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以下是目前理论界几种具有代表性的定义。
法律效力既是法律生效的范围,也就是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我国一部分法理学教科书即采用此种观点。如孙国华在其主编的《法学基础理论》中指出: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2]284286张文显在其主编的《法理学》中指出: 法理学所称法的效力,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性效力,即在适用对象,空间,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3]8387法律效力的范围能够表达的仅仅是法律发生效力的界限,将其等同于法律效力并不能揭示后者的实质内涵。
在上述传统的定义之后,又产生了“规范说”,陈世荣在《法律效力论》中提出法律效力是法律及其部分派生文件、文书所具有的,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在所适用的时间、空间范围内,赋予有关主体行使其权利(或权力)的作用力以及约束有关主体履行其义务(或责任)的作用力总和。[1]文正邦同样把法律效力的实质定义为一种作用力,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对其指向的一定区域和时间内的人们及其行为和事项的强制力或约束力。[4]“规范说”将法律效力解释为一种作用力而非效力范围,这是其进步之处,但是这种理论在法律效力的主体范围上存在着争议,而且将法律效力解释为一种作用力似乎也并不能揭示法律效力的本质。
部分学者提出了“行为说”。法律效力是合法行为发生法律上效果的保证力。[5]李琦认为法律效力即用以指称法律上的力,则定义中自然应包含何种法律上的事物(合法行为)产生何种法律上的效果(肯定性法律后果)以及该力在法律上的性质(强制性保证力)。[6]这种定义存在的缺陷是需要首先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合法,而判断行为合法的依据便是有效的法律,所以逻辑上仍然需要先解决法律的效力问题。
刘焯在《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新探》一文中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法的效力是法律规范所固有的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对对象的指引力。[7]还有学者将法律效力定义为法律的一种能力,比如谢晖认为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固有的对其调整对象发生作用的能力。[8]其实这种观点的实质便是法律效力是一种法律的作用力。持同样观点的还有江必新,他在《论软法效力——兼论法律效力之本源》中指出,软法效力指的是软法规范在时空、对象、等诸多方面中所具有的作用力。[9]张根大同样提出,法律效力是法律所具有的国家强制作用力。[10]由此可看出,张根大直接将法律效力同国家强制力联系在一起。杨春福认为法律效力是法律所具有的一种作用于其对象的合目的性的力量。[11]从本质上看,他同样认为法律效力是一种作用力。
上述学者对于法律效力概念的定义都是站在不同立场分析的结果,从揭示法律效力的实质角度来考察,将法律效力定义为法律所内含的对其调整对象产生作用的能力更为合适。这种定义囊括了法律效力的两个层面,首先,法律效力是内含于法律之中的;其次,法律效力是对其调整对象发生作用的能力,这强调了法律效力是作用于外部的一种力,兼顾了法律效力的内外两个部分,同时次定义对于揭示法律效力的来源也具有一定的启迪意义。
(二)法律效力与法律规则效力
“法律规则效力是指适应于一定物质条件的,法律规则调整具体的社会关系的能力”。[12]21法律规则效力与法律效力在概念上是种属关系。“法律规则效力是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和组成部分,二者的关系体现为:后者通过前者加以表现,前者又依赖于后者的存在而存在”。[13]这是关于二者具体关系比较科学的理解。整个法律体系本来就是由不同的法律规则分门别类构建的,因此法律效力必然通过法律规则的效力来实现,同时,法律规则效力的发挥也离不开法律整理的有效性。在研究的过程中,要把握从法律规则效力到法律效力这一逻辑顺序,这样才能更好的探讨法律效力的来源问题。
二、法律效力来源理论及问题
在理解了法律效力的概念之后,我们不禁会产生这样的疑问,那就是我们为什么要按照法律的设定去行为?法律为什么会对我们产生一种力的作用?其实这些疑问的解答最终要归结于法律效力的来源问题。法律效力来源可以理解为法律效力的生成问题,对这一问题,西方不同的法学流派给出了不同的理论观点,我国法理学界也取得了一定的理论成果。
(一)法律效力来源国内外研究成果
1.西方法理学研究成果
在西方法理学界,自然法学派持伦理的效力来源观,自然法学派是个既古老又富有生命力的法学流派,虽然自然法学派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思想有一定差异。但是其总的观点认为,自然法不同于实在法,它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它的效力最终来源于人类的理性。 [14]15以凯尔森、哈特为代表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所坚持的观点是逻辑的法律效力来源观,实证主义法学家以实证主义哲学为指导思想,在法学领域他们只把国家立法作为真正的法律,他们认为法律的意义只能从实在的法律规定中引出或推导出,而不能从政治或道德的价值判断中引出。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于上级法律规范,上级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于基本规范,那么法律效力的来源便成了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推导问题。社会法学派把法律效力归结为法律的实效,法律效力的来源就是社会成员实际上在遵守或者服从法律,那些从来没有取得实效或者丧失了实效的法律,即使它们是由国家权威机关创制的,也不能被认为是真正有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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