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侵犯名人

摘要:商标侵犯名人姓名权是商标侵权在人格权领域的延伸。名人因享有特殊社会地位与影响力,其姓名广泛用于商标注册以增加商品市场竞争力,引发商标权与姓名权的纠纷。鉴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商标侵犯姓名权案件现行法律法规保护有限,裁决于自由裁量,不能有效保护名人姓名权。姓名权在商标领域的法律保护存在问题,如商标侵犯姓名权的判定标准不清晰、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商标侵犯姓名权的保护不足以及立法与执法上的不完善。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姓名作为商标的规范条件;严格审查注册名人姓名商标的申请;明确在先权利范围并设定合理除斥期间;建议签订联合利用合同和注册防御商标,达到姓名权的法律保护目的。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 1
引言1
一、商标侵犯姓名权的概述2
(一)姓名范围影响侵权形式2
(二)任意注册姓名商标的侵权必然性2
(三)名人姓名商标保护具有必要性2
1.名人姓名商标具有商业传统性2
2.名人姓名商品化具有价值属性3
3.统一保护国内外名人姓名权3
二、商标侵犯名人姓名权的表现形式3
(一)以名人的真实姓名作为商标注册3
(二)与名人重名注册个人姓名商标4
(三)名人姓名的故意混同行为4
(四)使用已故名人姓名申请商标4
三、商标侵犯名人姓名权的判定——以乔丹侵权案为例4
(一)乔丹侵权案具有法学研究价值4
(二)案件推理侵权行为存在5
1.球星乔丹在我国知名度独一无二5
2.乔丹体育公司经营折射侵权行为5
(1)经营项目方面5
(2)经营宣传方面5
(3)商标注册方面5
3.利用特定指向方式推定侵权5
(三)案件总结侵权判定标准6
四、现行法律关于商标侵犯名人姓名权的规定及其不足6
(一)《民法通则》对名人姓名权的保护不足6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名人姓名权的保护不足7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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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主体7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方式7
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公法性质7
(三)《商标法》对名人姓名权的保护不足7
1.商标法未明确规定在先权利7
2.商标法兜底性条款滥用8
3.商标法存在程序性问题8
五、商标侵犯名人姓名权的法律对策8
(一) 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姓名可注册8
1.贯彻商标法平衡利益原则8
2.明确规定姓名作为商标的规范条件9(二)严格审查注册名人姓名商标的申请9(三)明确在先权利范围9(四)设定合理除斥期间10(五)建议注册防御商标和签订联合利用合同10
结语 11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2 论商标侵犯名人姓名权
引言
商标侵犯名人姓名权是近几年商标法中有研究价值的课题之一,也是商标法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商标中的商业价值在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中日益凸显重要地位,商标价值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与关注。从商业利益出发,经营者利用名人效应对消费者的吸引,注册名人姓名商标给消费者带来对商品的混淆误认,对名人姓名权造成损害。由于名人姓名权的特殊性,以及名人姓名与普通人姓名平等保护,使得现实判定商标侵犯名人姓名的难度较大。现有民法通则、商标法与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保护存在立法不足与空白,现实中也多用自由裁量方式解决此类纠纷。为了保护名人姓名权的合法权利、维护消费者利益以及促进公平公正的商业竞争,有必要从立法与实践角度出发研究名人姓名商标的规制与防范,对研究商标侵犯名人姓名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从商标侵犯名人姓名权的基本概述入手,分析姓名范围对侵权行为的影响以及姓名商标着重保护名人姓名权的必要性,概述商标侵犯姓名权的表现形式,结合乔丹体育侵权案件生动分析商标侵犯姓名权的表现形式及其认定标准,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对商标侵犯姓名权保护不足,明确规范商标侵犯名人姓名权侵权责任制度。论文立足于我国当前现状,结合国外商标法,希冀在商标立法、商标审核等方面形成对名人姓名权的多方保护机制,对我国商标法中名人姓名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与规制具有重要理论意义。
一、商标侵犯名人姓名权概述
商标的标识性使其与姓名相结合,产生经济价值。而姓名的重合性与范围广泛性使得商标侵犯姓名权多样化,商标侵犯名人姓名权的必然性。因此,研究商标侵犯名人姓名权必然研究姓名与姓名商标的概念。
(一)姓名范围影响侵权形式
“人的姓名旨在区别人己,彰显个别性及同一性,并具有定名止纷的秩序规范功能。”[]姓名范围分为广义姓名与狭义姓名。狭义姓名即自然人的本名,具有法律效力的真实姓名。广义姓名即自然人本名与凸显自然人身份特征的文字符号。由于行业特殊性或个人职业习惯或独特偏好,某些职业者使用除本名外的姓名标识身份,且被社会群众认可。现代网络化社会中,我们难以忽视虚拟人物的姓名意义,由人所创设的虚拟人物或形象物,其具有强大的社会普识性与影响力。姓名的特指性确保姓名商标存在与名人相联系的特征;姓名的广泛性使得商标权人通过注册名人真名,艺名,谐音名,拼音名等多种方式侵犯名人姓名权,研究姓名范围有利于判定商标是否侵犯名人姓名权。
(二)任意注册姓名商标的侵权必然性
姓名商标是商标的一种,是以自然人、历史人物以及虚拟人物的姓名作为标识的商标,具有商标的基本功能,与姓名权密切联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享有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民法自由平等基本原则允许姓名权人均可以自己的姓名注册商标,意味着普通自然人或名人均有权在商业活动中设立以本人姓名为标识的商标。但“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因为姓氏的有限,可作名称的文字有限,且姓名本身不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特征,致使同名同姓现象普遍存在,故任意注册姓名商标势必会有损害其他人姓名权的可能性。”[]商标的排他性使不同权利人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
(三)名人姓名商标保护具有必要性
名人姓名作为一种可利用商业资源,可商业经济效益。姓名的商业化利用适用每个姓名权人,但真正为消费者熟知且产生巨大商业价值的是名人姓名。
1.名人姓名商标具有商业传统性
商业活动促进名人姓名商标的使用,“当名人姓名与特定的商业活动联系在一起的时候,就可能产生促进商品销售的结果,名人的姓名就因此具有商业价值。当经营者把名人的姓名符号与商业活动结合在一起,或是进行广告宣传,或是用作商标,消费者就可以把对名人的这种信息或感受移植特定的商品服务上去,从而影响商品服务的销售,名人的姓名符号由此具有促销价值。”[]现代社会中羽西牌化妆品、李宁牌运动体育、张小泉牌剪刀等名人商标更是在市场取得非凡反响。利用名人姓名作为商标是商业活动中的常态,名人的社会地位与影响力,使名人效应打造品牌效果,短期内迅速提升产品服务的名气。对消费者而言,名人的巨大吸引力使其更青睐附带名人姓名商标的产品,让消费者信任企业产品的服务质量与企业信誉,同时经营者亦达到节省成本,创造宣传效果,盈利成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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