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混合共同担保中的内部追偿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立法对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的相关法律问题持回避态度,导致该问题在各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本文认为,首先在内部追偿的前置性问题即混合担保的担保责任实现顺位上,应当坚持“物的担保责任与保证责任平等”原则,在此基础上基于法律解释论以及保证人与物保人的法律关系分析可证成混合担保的内部追偿权。就内部追偿规则而言,在先担责的担保人在追偿权的实现过程中不应当受追偿顺序的限制,追偿的数额应按照价值比例进行确定。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混合共同担保的界定以及内部追偿问题的争论2
(一)混合共同担保的界定2
(二)内部追偿问题的争论2
二、前置性问题:混合共同担保中的责任承担顺位2
(一)我国的立法选择2
(二)“平等说”之评析3
三、内部追偿权之证立3
(一)《物权法》176条之解释4
(二)保证人与物上担保人法律关系分析4
1.物保人与保证人法律关系存否之辩析4
2.物保人与保证人法律关系类型之辩析5
(三)基于公平效率之考量5
1.肯定内部追偿符合“公平”理念5
2.肯定内部追偿更符合经济效率6
四、内部追偿规则之探讨6
(一)追偿顺序7
(二)追偿份额的确定7
五、结论8
致谢8
参考文献9
浅议混合共同担保中的内部追偿问题
引言
债权天然存在风险,因而债权人为了其债权届期可以获得清偿,一般会要求债务人为其债权设置多重以及不同形式的担保。其中,保证和物的担保并存时的混合共同担保在市场经济中运用广泛,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及促进信用经济的良好运转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目前关于混合共同担保中内部追偿的相关问题,法律规定存在着前后不统一和模糊性等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实施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38条明确肯定混合担保中在先担责的担保人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享有向债务人以及其他担保人追偿的权利,但并未提及是否存在追偿的顺序问题。此后实施的《物权法》176条仅规定了混合担保中在先担责的担保人向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对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是否享有相互追偿权持沉默态度。关于这一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在相关著作中,从立法者的角度明确否定了在混合担保内部设立追偿权的合理性,然而立法者的权威性并没有使得这一解释得到学界以及司法实践的一致信服。混合共同担保的相关法律问题涉及物权法与债法两大部门法,其众多的当事人和复杂的内部关系也使得相关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极具争议性,在此种背景下,研究混合共同但保中的内部追偿问题无论是对于弥补当前立法上的缺失还是促进司法实践的统一,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混合共同担保的界定以及内部追偿问题的争论
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借贷行为普遍存在,而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定金这些担保制度的产生则可以确保借贷的顺利进行以及促进信用经济的良好运转。然而债权天然存在风险,债权人在与他人建立借贷关系之前,为了确保其债权届期可以得到清偿,其往往不再满足于单一类型的担保方式,而是要求债务人为同一债权提供多重甚至不同类型的担保,在此需求下,混合担保这种既有人保又有物保的特殊担保形式应运产生。
(一)混合共同担保的界定
混合共同担保指的是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主要为约定的担保物权,如抵押、质押等)又有人的担保(如保证)的情形。[1]从担保物来源的角度进行区分,当主债务人用自己的物进行担保或者同一债权的保证人同时提供了物的担保,由于此时当事人只涉及到债务人、债权人、担保人三方,法律关系相对明晰且现有法律对相关问题都作出了规定,因此这种类型的混合担保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无争议。而当该债权的物保非由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提供,即由此二者以外的第三人进行物保的情况下,涉及的法律主体由三方变为四方,人数相应增多,法律关系也相对复杂,也更具有研究的意义。故本研究所提及的混合共同担保,除非进行特别强调,都是指由同一债权的债务人及保证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形。
(二)内部追偿问题的争论
通过对混合共同担保概念的明晰以及法律规定的梳理,可知该问题本身就相当复杂并且缺乏统一且明确的法律规定,势必会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引发广泛的争论,其中最为核心的是在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是否存在相互追偿权。关于此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在解释《物权法》时明确给出了否定的结论,此后有不少学者据此以遵循立法者原意的解释论对否定追偿进行论证。然而理论界对该问题持肯定态度的也不占少数,各地法院在审判时也经常作出与最高法解释截然相反的判决,并且在同是肯定内部追偿的情况下,如何追偿以及追偿份额的确定也不尽相同。
由此可知,就混合担保内部追偿之相关法律问题,其争议焦点在于在先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与同一债权的其他担保人之间是否存在追偿权以及在肯定论的基调下如何就追偿顺位以及数额等构建一个兼顾公平与效率的追偿规则,本文将围绕该焦点展开。
二、前置性问题:混合共同担保中的责任承担顺位
混合共同担保中的责任顺位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由债权人选择是就该债权上的保证还是物保来实现其债权的先后顺序。追偿的前提是当事人承担了本不属于自己责任范围内的责任,法律为了填平损失而赋予其追偿的权利。那么混合担保内部追偿的前置性问题就是,我们必须明确各担保人之间承担责任的顺位以判断在先担责者是否享有追偿权。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混合共同担保的界定以及内部追偿问题的争论2
(一)混合共同担保的界定2
(二)内部追偿问题的争论2
二、前置性问题:混合共同担保中的责任承担顺位2
(一)我国的立法选择2
(二)“平等说”之评析3
三、内部追偿权之证立3
(一)《物权法》176条之解释4
(二)保证人与物上担保人法律关系分析4
1.物保人与保证人法律关系存否之辩析4
2.物保人与保证人法律关系类型之辩析5
(三)基于公平效率之考量5
1.肯定内部追偿符合“公平”理念5
2.肯定内部追偿更符合经济效率6
四、内部追偿规则之探讨6
(一)追偿顺序7
(二)追偿份额的确定7
五、结论8
致谢8
参考文献9
浅议混合共同担保中的内部追偿问题
引言
债权天然存在风险,因而债权人为了其债权届期可以获得清偿,一般会要求债务人为其债权设置多重以及不同形式的担保。其中,保证和物的担保并存时的混合共同担保在市场经济中运用广泛,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及促进信用经济的良好运转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目前关于混合共同担保中内部追偿的相关问题,法律规定存在着前后不统一和模糊性等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实施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38条明确肯定混合担保中在先担责的担保人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享有向债务人以及其他担保人追偿的权利,但并未提及是否存在追偿的顺序问题。此后实施的《物权法》176条仅规定了混合担保中在先担责的担保人向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对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是否享有相互追偿权持沉默态度。关于这一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在相关著作中,从立法者的角度明确否定了在混合担保内部设立追偿权的合理性,然而立法者的权威性并没有使得这一解释得到学界以及司法实践的一致信服。混合共同担保的相关法律问题涉及物权法与债法两大部门法,其众多的当事人和复杂的内部关系也使得相关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极具争议性,在此种背景下,研究混合共同但保中的内部追偿问题无论是对于弥补当前立法上的缺失还是促进司法实践的统一,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混合共同担保的界定以及内部追偿问题的争论
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借贷行为普遍存在,而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定金这些担保制度的产生则可以确保借贷的顺利进行以及促进信用经济的良好运转。然而债权天然存在风险,债权人在与他人建立借贷关系之前,为了确保其债权届期可以得到清偿,其往往不再满足于单一类型的担保方式,而是要求债务人为同一债权提供多重甚至不同类型的担保,在此需求下,混合担保这种既有人保又有物保的特殊担保形式应运产生。
(一)混合共同担保的界定
混合共同担保指的是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主要为约定的担保物权,如抵押、质押等)又有人的担保(如保证)的情形。[1]从担保物来源的角度进行区分,当主债务人用自己的物进行担保或者同一债权的保证人同时提供了物的担保,由于此时当事人只涉及到债务人、债权人、担保人三方,法律关系相对明晰且现有法律对相关问题都作出了规定,因此这种类型的混合担保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无争议。而当该债权的物保非由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提供,即由此二者以外的第三人进行物保的情况下,涉及的法律主体由三方变为四方,人数相应增多,法律关系也相对复杂,也更具有研究的意义。故本研究所提及的混合共同担保,除非进行特别强调,都是指由同一债权的债务人及保证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形。
(二)内部追偿问题的争论
通过对混合共同担保概念的明晰以及法律规定的梳理,可知该问题本身就相当复杂并且缺乏统一且明确的法律规定,势必会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引发广泛的争论,其中最为核心的是在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是否存在相互追偿权。关于此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在解释《物权法》时明确给出了否定的结论,此后有不少学者据此以遵循立法者原意的解释论对否定追偿进行论证。然而理论界对该问题持肯定态度的也不占少数,各地法院在审判时也经常作出与最高法解释截然相反的判决,并且在同是肯定内部追偿的情况下,如何追偿以及追偿份额的确定也不尽相同。
由此可知,就混合担保内部追偿之相关法律问题,其争议焦点在于在先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与同一债权的其他担保人之间是否存在追偿权以及在肯定论的基调下如何就追偿顺位以及数额等构建一个兼顾公平与效率的追偿规则,本文将围绕该焦点展开。
二、前置性问题:混合共同担保中的责任承担顺位
混合共同担保中的责任顺位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由债权人选择是就该债权上的保证还是物保来实现其债权的先后顺序。追偿的前提是当事人承担了本不属于自己责任范围内的责任,法律为了填平损失而赋予其追偿的权利。那么混合担保内部追偿的前置性问题就是,我们必须明确各担保人之间承担责任的顺位以判断在先担责者是否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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