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游戏产业作为新兴第三产业发展迅速,为传统财产继承增添了新的内容。尽管《民法总则》为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对虚拟财产进行民事保护,但是其规定简洁因而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我国《继承法》还未有相关法律规制和条文。我国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性保护存在滞后性,而人们对于支持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双手越举越高,因此,在法律上根据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性进行探索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我国应当借鉴外国成功立法经验结合国内网络法治化的情势,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客体地位,不断完善我国继承法律制度,促进社会和谐与法治文明。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网络虚拟财产概述1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1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2
1.知识产权说 2
2.物权说 2
3.债权说 2
4.新型财产权说 2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3
1.财产属性 3
2.客观非物质性 3
3.依附性 3
4.合法性 3
5.价值的动荡性 3
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现状3
(一)国内相关立法3
(二)国外相关立法4
1.联合国相关立法 4
2.德国相关立法 4
3.韩国相关立法4
4.美国相关立法4
(三)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存在的法律问题4
1.难以进行价值评估4
2.与隐私权冲突 5
三、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必要性5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5
(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必要性6
四、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之构建6
(一)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主客体6
(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方式7
(三)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程序与分割机制7
致谢8
参考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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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网络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网络服务从虚拟世界迈向现实生活,网络用户在网络中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精力,并获得网络虚拟财产。随着财产的累积,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也渐渐增多。从2017年10月起,网络虚拟财产进入我国《民法总则》的保护范围,此举适应了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发展需要。[1]然而,总则中注明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按照“有规定的法律”,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几乎处于空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与保护问题也仍旧悬而未决。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基于网络服务协议和公序良俗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纠纷作出判决,这就出现相同或相似案例但是不同裁决的情形,有损判决的统一性和法院的公信力。本文试图就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问题,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一、 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因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形态多种多样,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见仁见智,但是可以得出一致结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有使用价值与价值的数据信息,它与物理世界隔绝,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并可与物质世界进行交换。可以将网络虚拟财产分为两种:一是广义的虚拟财产,即一切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的个人虚拟财产,包括ID,邮箱,Q币等等;二是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特指能够进行交易而换成现实货币的虚拟物品,即用户在线下交易市场内支付一定的价款,与能够通过交易获取的虚拟物品进行交换,例如游戏时装。[2]总而言之,能够通过交易转换为现实货币的虚拟物品,可以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而那些无法转换为现实货币的虚拟物品,只是网络派生物或衍生物,不能视为网络虚拟财产。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在《民法总则》立法过程中,一审稿将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定为物权,二审稿、三审稿与最终定稿均避开了对网络虚拟财产属性的认定并模糊处理。张明楷先生认为没有必要定义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他指出,只要在涉及的案例中能够判定虚拟财产具有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与价值性,就认为是财物。 [3]学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大致有以下四种观点:知识产权说、债权说、物权说与新型财产权说。
1.知识产权说
关于这一学说,学者们产生了以下两种分歧:一种观点提出,它属于软件开发商(与网络运营商不同)的智力成果。开发商具有著作权,而对于用户,只拥有该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用户创造的具有具有新颖性、可复制性、需要一定载体的智力成果,即用户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创造出属于自己独特的网络虚拟财产。 [4]游戏开发商只是创造了网络虚拟财产依附的载体,至于发挥独特的个性则不在考虑范围内。因此,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可以认定为知识产权。
2.物权说
获得学者们最多认同的说法是将虚拟财产认定为物。虚拟财产是物,虚拟财产权利是物权。根据法律对物权的规定,网络虚拟财产更适宜作为一种特殊的物。台湾法务部出台的法务部90法检决字第039030号函中,提出不管是网络虚拟财务还是其账户,都属于“电磁记录”,以服务器为载体。在刑法的盗窃罪中,“电磁记录”被认为是“动产”。 [5] 电磁记录是物权的权利凭证,而虚拟财产的本质是电磁记录数据,也就是说,电磁记录中存在着虚拟财产的所有者凭证,即用户ID,用户使用自己的ID登录服务器,独占地、排他地,对其享有的虚拟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6]网络虚拟财产权是一种类似于物权的准物权,采用物权的保护方法更有力。
笔者赞同此种观点,网络虚拟财产是真实财产在网络科技下的一种呈现状态,其本质是物的表现形式,虽然无形存在,但依然能将其作为物权获得法律保护。
3.债权说
此种观点将虚拟财产关系认定为债的关系。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主要来源是网络运营商为玩家提供的特定服务,因为用户与运营商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当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定或约定时,用户选择接受该项服务并支付与之对应的费用,虚拟物品就是具体子服务的表现。虚拟财产的重要性不在于虚拟物品,而在于它所印证的服务合同关系,用户享有服务商提供的特定服务的权利就是虚拟财产权利。 [7]把虚拟财产权认定为合同之债,虚拟财产就是用户主张债权的权利凭证。当然,这种债券区别于传统民法上的债权,是动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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