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的冲突与协调

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商业秘密权是经营者对具有实用性、秘密性、经济性及管理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的一种事实上的垄断。两者在立法理念、立法价值、利益追求,保护原则方面存在冲突,因此,需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为根本原则对两者进行协调,本文主要从法律层面与个案意义层面两方面进行论述,提出最低限度知情原则为当前较好的一种协调方式。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消费者知情权1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具体内容1
(二)消费者知情权实现的方式2
1.经营者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 2
2.经营者的自愿信息披露义务 2
二、经营者商业秘密权2
(一)商业秘密2
(二)商业秘密权2
(三)商业秘密权的限制2
三、关于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冲突问题2
(一)冲突成因2
1.权利边界模糊2
2.保护原则差异性2
(二)冲突表现3
1.立法理念冲突3
2.立法价值冲突 3
3.利益冲突3
4.原则冲突3
四、协调权利冲突的的一般原则3
(一)权利位阶原则3
(二)权利平等原则3
(三)多元论学原则4
(四)权利限制原则4
(五)利益衡量原则4
(六)保护弱势原则4
五、关于协调知情权与商业秘密权的具体策略4
(一) 法律意义上的协调4
1.明确经营者商业秘密权的范围5
2.明确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5
(二)冲突协调方式的选择5
1.平等协商5
2.行政途径5
3.司法途径5
(1)公益优先原则5
(2)最低知情权原则5
六、 结语6
致谢6
参考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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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的冲突与协调
引言
一、消费者知情权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具体内容
作为参与活动前提的知情权是作为交易一方的权利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其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消费者知情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基本内涵:(1)权利主体有充分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也就是说经营者向作为交易一方的权利主体提供的各种情况应该是客观真实的。(2)权利主体有充分了解有关情况的权利。一般而言主要是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技术情况、销售情况等。从本质上来讲,消费者知情权是现代民法民法范围内的一项最基础的权利,也是公权机关对弱势地位的交易一方进行保护的权利倾斜性的设置,追求的是实质正义。
(二)消费者知情权实现的方式
在我国消费者知情权实现的方式主要包括三大方面:
一是经营者法定义务的履行,包括经营者履行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和自愿将信息披露;二是消费者为了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主动收集信息;三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政府以及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
经营者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
主要是公权机关为了使双方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中尽可能地平等进行交易,要求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必须及时、准确、全面的向另一方民事主体提供有关的信息。
2.经营者的自愿信息披露义务
该义务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民事合同关系,并且在我国法律中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经营者为了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必然会自愿向交易对方披露一定的信息。
二、经营者商业秘密权
(一)商业秘密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我国相关法律与时俱进,借鉴国际社会的一些先进经验,将商业秘密的标准定义为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权
事实上,商业秘密权代表着对经营者智力成果的维护,它是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具备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如私权,财产权等,同时也是一种支配性权利,代表权利主体对客体商业秘密拥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
商业秘密权的限制
权利合法行使的前提对权利进行限制,这是商业秘密权被限制的本质。商业秘密将一部分人们共享的无形的、秘密的公共产品纳入私人专有下,即该权利在行使或救济方面具有扩张性,所以说基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现实需求,对该权利进行限制是很有必要的。
另外一方面,维护公共利益的现实需求对该权利具有一定的外在限制。商业秘密权的设立不仅仅维护经营者的利益,给予经营者信心,更重要的是推动技术进步,社会创新,体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三、 关于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冲突问题
权利冲突是由于法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由于边界模糊,进而引起的它们之间在现实中的矛盾状态[1]。权利冲突从形态上可分法律逻辑与法律现实两个冲突,从法律逻辑方面来看是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产生冲突是由于权利外延界定模糊,存在重叠;从法律现实方面看是因为意思自治即要求双方在了解对方具体情况的前提下合意真实一致。在现实交易活动中,经营者势必对商业秘密进行秘密垄断,而消费者则要求予以公开,这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冲突[2]。
(一)冲突成因
权利边界模糊
由相关法律规定可知,知情权与商业秘密的内容并不是很明了,其规定过于原则化,在实践中操作性差,而且在具体内容方面存在着重叠的部分,如产品的配方、说明书等。
2.保护原则的差异性
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品更加复杂,产品的缺陷也更加隐蔽,在产品的开发与保护过程中,与经营者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消费者消费者缺乏参与,对产品真实情况的了解仅限于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的履行与消费者自身的经验判断,因此国家从立法层面对其给予更大的保护力度。
而经营者一般是大企业,处于“强势”地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研究来获得无形资产,拥有商业秘密。经营者与消费者是平等的两个主体,应予平等保护,因此法律规定对经营者的智力成果以商业秘密的形式进行保护,以激励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率。
(二)冲突表现
1.立法理念冲突
消费者权益保护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为宗旨,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所以说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的消费者知情权,其核心理念是公开;商业秘密权是以秘而不宣的保护经营者的利益为宗旨,其核心理念是保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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