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自然人商品化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模式

商品化人格权是人格标识因商业利用而产生的一种兼具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新的人格权理论形态,但是我国法律现阶段仍没有建立起专门针对其的保护。商品化人格权,尤其是其中的财产利益,可以获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在于人格自由,这是法律保护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理论支撑。商品化人格权中财产利益虽然具有财产权的某些特征,但本质上在私法属性上属于人格权,因此可以在人格权体系之下给予其法律保护。由于我国的民法建立在概念法学基础上,美国对商品化人格权的二元保护模式不适合我国的法律语境,我国应该借鉴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的经验,选择一元模式,并采用统一条款的集中保护而非多条款的分散保护。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商品化人格权概述与性质分析2
(一)人格权商品化与商品化人格权2
1.人格权商品化的概念2
2.商品化人格权的概念2
3.人格权商品化与商品化人格权的关系2
(二)商品化人格权的性质分析2
1.财产权说3
2.知识产权说3
3.商事人格权说3
4.新型人格权说3
5.本文观点3
二、保护商品化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正当性基础4
(一)劳动理论4
(二)经济分析理论与激励理论4
(三)商品化人格权财产性利益的真正理论依据——人格自由理论5
三、国外商品化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模式5
(一)二元模式——以美国为例6
(二)一元模式——以德国为例6
四、我国民法对自然人商品化人格权的保护现状7
(一)《民法通则》对商品化人格权中财产利益保护的局限性7
(二)《侵权责任法》对商品化人格权中财产利益保护的局限性8
五、我国商品化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模式的选择与制度构想8
(一)对我国借鉴两种商品化人格权民法保护模式的比较分析8
1.美国的二元模式不适宜于我国8
2.德国的一元模式更适合移植于我国8
(二)我国民法在一元模式下对商品化人格权的具体制度构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想9
1.学者观点9
2.笔者观点9
结语10
致谢10参考文献10
浅谈自然人商品化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模式
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公民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随之而来的,是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在这种大的时代背景之下,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危机。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人格权并不存在财产价值,无法将其物化为具体的货币,因而并不能转让人格权的客体。众所周知,在我国商业化进程中,肖像和姓名(两者均为承载主体精神利益的但又可与权利主体分离的人格标识的典型代表)展现出了强大的吸金能力,它们的商业利用给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人格权的商品化成为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同时包含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商品化人格权应运而生。不论是在立法方面,还是在司法实践方面,以美国为代表的二元模式和以德国为代表的一元模式均对这一现象作出了积极的探讨。但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即保护途径并不一致。相较于西方国家较完善的商品化人格权法律保护,我国对商品化人格权的探讨还基本停留在理论阶段。尽管学界普遍认可商品化人格权的财产属性,但我国尚未从立法层面予以确认,而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将人格权的财产利益考虑在内。除此之外,我国尚未对商品化人格权的权利性质达成一致。传统的人格权制度无法顾及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人格权保护的不力。与此同时,我国学界尚未就采用何种模式对人格权的财产利益加以保护达成一致意见。基于以上情况,开展对商品化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模式问题的研究显得迫在眉睫。
一、商品化人格权概述与性质分析
(一)人格权商品化与商品化人格权
1.人格权商品化的概念
人格标识能体现某个特定人的知名度以及人格魅力。因此,借助特定人的人格标识上附带的影响力、吸引力以及感召力等即可以使得公众将注意力集中到某种商品(或服务)上,并对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进而使商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处于优势地位,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带来丰厚的回报。所以,在商业活动中融入肖像和姓名等极具魅力的人格标识,将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带来诸多利好,并有助于人格化的商品化进程。
2.商品化人格权的概念
可以说,正是不断商业化的人格标识为人格权赋予了经济价值。传统的人格权理论无法对该情况加以解释,因而,一种全新的人格权理论(即商品化人格权理论)应运而生。所以商品化人格权,是指人格标识因主动或被动地被用于商业用途,而使得人格权被承认包含经济利益,对于其经济利益权利人可依法转让的人格权理论形态。
由于文章篇幅与笔者能力有限,加之自然人是人格权商品化现象的主要主体,本文只讨论自然人的商品化人格权问题,法人的相关内容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而且将自然人的人格标识用于商标、著作等领域产生的问题本文也不加以研究,因为这是由商标法、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特别法调整的。
3.人格权商品化与商品化人格权的关系
实际上,人格权商品化与商品化人格权是辩证统一的。二者既有相互联系的一面,又有相互区别的一面。
二者相互联系的一面体现在商品化人格权是以人格权商品化为前提产生的。人格权之所以能够体现财产性正是由人格标识的商业化使用促成的,也正是基于此才促使商品化人格权兼具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
二者相互区别的一面体现在尽管商品化人格权必然经历人格权商品化的阶段,但并非人格要素商品化就一定能够催生商品化人格权的诞生。简单来说,一些人格要素(如健康权以及生命权等)即使已经具备商品化的条件,但法律仍不会予以认可,也就无法催生商品化人格权的诞生。
(二)商品化人格权的性质分析
因为传统人格权理论只承认、保护纯粹的精神利益,所以对商品化人格权中的精神利益,只需对其采用既有的人格权保护方法进行调整;但财产利益作为一个进入法律视野的新生权益,在人格权与财产权两分的传统民法权利体系中尚未找到一个确切的位置,所以讨论如何给予商品化人格权完善的保护,笔者就要先分析我国现有观点,弄清楚商品化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私法属性与位置。
1.财产权说
财产权说源于美国的公开权。公开权是美国为应对隐私权无法保护人格权商品化后,在人格要素上出现的经济利益而创设的权利。虽然其源于隐私权,但自其脱离于隐私权而独立存在之日起就具有完全的财产权属性,它只保护个人身份中的商业性价值或财产权益。持财产权说的学者认为,凡是能满足人的某种物质需要的东西就是一种财产,因此,自然人可以决定是否或者如何进行商业利用的姓名、肖像等人格要素是一种无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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