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业领域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农业是我国的一大支柱产业,而农业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但由于其时空局限性具有一定的弱势,因此关于良好规制农业领域的经济竞争、垄断方面仍存在问题。目前只有《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文通过中外对比分析法、引用法、文献研究法等研究路线对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制度提出不足之处及完善措施,针对五十六条中提出的概念界定,以及如何通过程序认定这一系列基础名词,从而得出完善农业领域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对策。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概述2
(一)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现状2
(二)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不足2
1.适用范围不明2
2.适用原则不明2
3.适用程序缺失2
二、农业领域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国内外立法借鉴2
(一)美国立法情况2
(二)欧盟立法情况3
(三)立法借鉴 3
三、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适用范围界定3
(一)主体范围3
1.个体3
2.组织4
(2)股份合作社4
(二)客体范围 4
(三)行为界定4
1.农产品经营行为4
(1)生产5
(2)加工5
(3)销售5
(4)运输5
(5)储存5
2.联合或协同行为 5
四、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适用原则和程序完善6
(一)适用程序的完善6
1.申请6
2.审批6
3.救济6
(二)适用原则的完善6
1.适用原则 6
(1)合理原则6
(2)本身违法原则6
2.增加限制性规定6
结语7
致谢7
参考文献7
论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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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概述
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现状
我国反垄断法在农业领域的适用除外制度已经规定在了第56条,如前所述。
(二)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不足
1.适用范围不明
中国农产品的含义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和农作物生产的各类动植物,主要就是初级产品。这就有别于世贸组织了,其将初级产品和各类加工产品都归于农产品范围中,比如饮料,粮酒,淀粉,奶粉,蔗糖。根据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就是初级产品,即农业生产中的各类生物活动的结果。[2]因此,在我国,农产品的定义范围并不同于国际标准,相当于世贸组织农产品定义的一个子集。而农业领域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一大目的是维护农业生产者的利益,所以,关于56条中所涉及到的农产品应当采用何种范围的定义有待商榷。
适用原则不明
由于我国关于农业领域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只有《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而该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一,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二,保护经济自由权与监管和调控相结合。因此我们现在研究的制度也应该遵循,但如何在排除适用的情况下适用呢?我国法律中尚未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同时也没有相应的具体原则指引,在判定一种行为是否合乎适用除外时,有一定难度。
3.适用程序缺失
领头企业通过合作社控制农民对农产品的生产资料或市场的采购,以解决企业内部销售农产品或采购农产品问题,这才是他们加盟或领导合作社的真正目的。因此,新兴农民合作社已经放弃了以农民为主的“自助服务”战略,还歪曲了中国合作社作为合作社成员的法律目标——驱动农民一起致富。
农业领域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国内外立法借鉴
(一)美国立法情况
为了发展农业,美国《凯波沃尔斯特法》与《渔农合作销售法》对农业主体的许多市场行为都规定了适用除外制度,但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与此同时也对相应的行为做出了一定限制。比如它们都规定了,无论是从事农业还是渔业的农业组织,假如出现了一些产品价格异常高的情况时,则“授权农业部长可以对农业组织引发市场价格的行为发布禁令,宣布暂时或永久中止这些组织的反垄断行为的豁免。”
美国案例中,最经典、引用次数最多的反垄断农业适用除外制度案便是1960年美国马里兰州和弗吉尼亚州牛奶生产商协会一案,在这个案件中,该协会的四种行为被最高法院审查:第一,威胁和引诱强迫经销商的购买渠道只能是该协会;第二,企图垄断各州之间的牛奶贸易;第三,恶意抵制一家饲料和农用品超市,迫使它们没有别的渠道购买牛奶;第四,为了控制地区竞争,收购奶品厂。最高院并不承认协会的必然违法性,但是他们通过另一种渠道——目的和后果的审查,发现虽然该协会的成立符合法律,但其上述所列举的四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规则,所以仍属于违法行为,不能适用除外制度,换句话说,它的行为已经超过了除外范围。因此,美国联邦法院有一做法是十分可取的,就是根据市场反应的结果和主体行为的目的进行审查[5],立法目的不是鼓励适用除外,而是反对垄断,规制主体行为。
(二)欧盟立法情况
欧盟采纳欧共体条约第81条关于排除制度的规定,然后通过一套排除规则和准则以及原讼法院的判例法来完善排除制度。第81条规定:“所有可能影响到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并以限制或扭曲共同市场内的竞争为目的,或者有此种效果的企业间协议、企业协会的决议的一致行为,均被视为与共同市场不相容,同时被禁止。”
对反垄断法农业适用除外制度的规定在1962年的26号规章中也有所体现:“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1款不适用以下协议、决定和行为:当其是构成国家市场组织的有机部分或是实现公约第33条目标所必需的。特别是它将不适用单一成员国农场主、农场主协会或协会组成的协会的协议、决定和行为。它属于单一成员国,并且涉及生产或农业产品的销售,用于存储加工农业产品的设施使用。”
因此可以看出,欧盟允许自由竞争,并不过分依赖反垄断法的规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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