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治理

论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治理[20200505152456]
摘要: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扩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在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体例、犯罪主体的确定、定罪处罚等方面取得进步。在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调整上,存在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体系、犯罪的主观方面规定狭窄、犯罪行为的规定不全面、监督体系不完善、不健全等法律问题。针对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不足和刑事执法的缺陷,应该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体系;明确食品犯罪的犯罪构成;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规制立法;完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提升打击食品犯罪的执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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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1
一、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内涵、特点及其原因1
(一)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涵义2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构成2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要原因4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调整及其存在的法律问题4
(一)现行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规定及其特点4
(二)存在的法律问题4
1.现有食品安全犯罪罪名体系违反了科学性原则 4
2.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方面过于狭窄 5
3.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规定不全面5
4.食品安全监管者自身没有得到监督5
三、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对策5
(一)罪名体系的完善5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完善6
(三)犯罪行为的完善6
(四)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6
四、结语6
致谢7
参考文献7
论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治理
引言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使我们越来越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保障食品安全也越来越被政府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一方面,食品安全不仅关乎着人们的生命健康财产权,另一方面,还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生产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着巨大的负面影响[1]。本文通过综合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探讨我国现有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执法方面的不足和可取之处,从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要罪名及法律适用情况出发,针对刑事立法的不足和刑事执法的缺陷,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和执法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的建议。
一、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内涵及其构成
食品安全犯罪是学术界对于在生产和销售食品领域中犯罪的通称。我国目前对什么是食品安全犯罪在立法上并没有具体规定,只是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几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
(一)食品安全犯罪产生的原因
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第一,部分商家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缺乏自律精神,置法律和消费者身心健康于不顾;第二,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的立法、执法存在不足,立法层面有关犯罪界定不明确、不全面;在执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不到位。此外,还应综合多种因素考虑。其中最关键的原因,笔者认为是我国法律对食品安全规制方面存在许多不足,这使得很多人可以利用法律空缺、不顾社会利益而只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2]。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内涵
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概念,我国学者给予了高度关注,其定义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张兆山认为:食品安全犯罪就是指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它直接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3];曲直认为:食品安全犯罪是指与食品相关的行为对社会和人体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4]。左德起认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实施了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重大危害[5]。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学者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分析,我认为食品安全犯罪应该定义为:违反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在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监管等过程中实施的对人体健康造成或者足以造成重大危害,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类型及其犯罪构成
1.食品安全犯罪的类型及其犯罪构成
??食品安全犯罪是指与食品相关的行为对社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一百四十四条,罪名分别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两种犯罪都是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类的犯罪中。一般认为,食品安全犯罪侵害了多重法益,既侵害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度,又侵害了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的权利。从刑法所安排的位置可以看出,食品安全犯罪所侵害的主要法益是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度[6]。
?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险性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是一个具体的危险犯。所谓具体的危险犯是指以发生侵害法益的具体危险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①即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且该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险。在客观行为上,构成本罪的具体行为需要根据我国的《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来加以确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一共有十一种。由于食品安全不同于食品卫生,食品安全既包括了食品的营养安全还包括食用产品的种植养殖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环节的安全,而这些都是无法被食品卫生所涵盖的。所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所规定的调整范围被显著扩大了。
??成立本罪还要求上述行为必须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险存在,是否构成该危险需要由法律所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加以鉴定,确认在食品中是否含有导致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有害物质。但是我们应该注意,经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并不能够作为最终司法认定该危险状态存在的结论,它只是司法机关认定危险状态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本罪是否能够成立还要由法官根据法律来进行规范的判断。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所生产、销售的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且希望或放任了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至于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特定的危险状态不影响主观上故意的成立。现实中本罪的主观方面主要表现是间接故意,是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而放任了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险状态的产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者销售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行为:一是将对人体健康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掺入到生产的食品当中;二是将对人体健康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掺入到销售的食品当中;三是销售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②对上述三种行为一般认为,首先食品中必须掺入的是非食品原料,掺入食品原料的不构成本罪;其次掺入的非食品原料必须对人体有毒或有害。有毒、有害的判断标准是可能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患。本罪是一个危险犯,而且属于抽象的危险犯。所谓抽象的危险犯是指将那些在社会一般观念上认为具有侵害法益危险的行为类型化之后所规定的犯罪。在抽象的危险犯的场合下,一旦某种行为被禁止而不论其是否已经发生某种危险,都应当认为该行为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而构成犯罪。③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就可构成犯罪,至于行为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造成了食物中毒及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患等严重后果,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一个抽象的危险犯,其既遂的标准是行为人实施了该罪在客观上所表现出的三种行为,并不要求发生任何实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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