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双重股权结构存在问题及法律对策

上市公司双重股权结构是打破传统股权结构的一股一权原则的公司股权结构。其适用符合平等、对价、公平等法学基本原理,加强了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 避免敌意收购的侵扰,赋予了股东选择公司资本结构的自由空间。研究成果显示,目前仍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管理层滥用控制权、外部监督机制失灵等法律问题,建议严格界定双重股权结构的适用对象,完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建立股东集体诉讼制度和控制人损害赔偿承诺制度等配套制度。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双重股权结构概述1
(一)双重股权结构的内涵1(二)双重股权结构的特征2
二、上市公司双重股权结构理论问题的分析3
(一)基于我国现行公司立法的规范分析3
(二)基于法学理论的学理分析3
三、上市公司双重股权结构实践价值的探讨4
(一)与我国相关的公司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实践情况4
(二)双重股权结构存在优势4
(三)双重股权结构存在问题5
四、我国构建双重股权结构的法律对策6
(一)确认双重股权结构的法律地位6
(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7
结语8
致谢8
参考文献8
上市公司双重股权结构存在问题及法律对策
引言
双重股权结构,这个词是由英文单词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翻译而来,根据英文直译是二级结构,也被称作“AB股结构”,至今还没有较为一致的说法。最近几年,该结构在我国有一定的发展,国内有一些知名的上市公司采用了该结构。2013年阿里巴巴申请在港上市未被批准事件引发了人们对该制度的新一轮讨论。
资本市场的活跃程度正在逐步增加,为了能顺应市场发展,股权设立方式也向着又灵活又多的方向发展,目前世界上也有一些的国家放开了对股权结构的管制。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大背景的变化,本文从双重股权结构的内涵、特征入手,着重对双重股权结构进行基础理论问题分析以及实践价值的探讨,归纳出双重股权结构存在问题,以期能为我国构建双重股权结构提出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相应的法律对策。
一、 双重股权结构概述
(一)双重股权结构的内涵
我国目前没有正式的法律法规对“双重股权结构”的内涵作出界定,所以本文从“股份”入手解释这一名词的内涵。
从公司资产角度看,股份是公司资产的基本计算单位;从股东角度看,它一种权利凭证。股权依附股份产生,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股权的内容包括了资产的收益权、公司重大决策的参与权、对管理者做出选择等各项权益,其中最重要的是表决权。我国传统公司采用的是单一股权结构,符合“一股一权”的原则。该原则的本质是股东平等原则,表决权的平等是其核心部分。基于“一股一权”,每一股份背后的表决权也没有任何差别,所以说“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与其所持股份的表决力成正比” [1]136 。用更简单的话说,在单一的股权结构中,由于所有股份的表决权没有差别,全部的股份和全部的表决权能够任意搭配的。相较之下,双重股权结构则打破了这种基于“一股一权”的平衡,它允许将股份分成至少两种以上不同的类型。在双重股权结构中,一种较为经典的类型是将公司的股份划为两部分:A股和B股。A股是普通的股份(也可称普通股),被普通股东持有,A股就相当于单一股权结构中的股份那样,保持了“一股一权”;B股较A股优先,是一种优级的股份(也可称优级股),通常是被创立公司的人、管控公司的人员持有,每一份B股可能会拥有每一份A股十倍及以上的表决权。像这种存在差别的股权结构被定义为“双重股权结构”。[2]179204
本文这样定义双重股权结构的内涵:双重股权结构就是同时容纳两种或两种以上表决权能的,放大内部股东投票权的,使其能以原有资本持有股票可以获得较大控制权的一种公司股权结构。比如我国著名的公司——百度就是这样做的:百度公司在首次公开募股时将其需要筹资的股票划分成A、B两类,其中B类股(即优级股)拥有高出A类股(即普通股)10倍的表决权 [18]58。
(二)双重股权结构的特征
1.保证内部股东的控制权
这里说的内部股东指的就是优级股持有人,可能是创立公司的人、管理公司的人等。从双重股权结构的内涵可以分析出该结构内部同时含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代表不同表决权能的股份,然后依据这些股份背后蕴含的表决权的大小,有普通的股份和优级的股份的分类。普通的股东仅仅拥有单一表决权,而优级的股份享有前者多倍的表决权。公司对某些决策进行表决时,优级股的持有者就可以通过其手中股份拥有的多重表决权来动摇公司的决策结果。这种结构造成了不同股东之间表决权的巨大差别,所以持有小比例股权的股东可以凭借极低的成本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3]56,而且这种控制权也是比较稳定持久的。
2.股票并非完全自由转让
在双重股权结构中,普通股的让渡没有较大限定,按照股东意愿自由转让。然而因为优级股的持有人一般是创立公司的人或者掌握公司核心控制权的人员,所以在优级股转让过程中,其必须先转化为普通股,经过“降级”之后才能实现股票的自由转让。由于制度本身的限制,优级股持有人即使想要通过出售股票将公司控制权转移给他人或者说是敌意收购者,最终公司的核心控制权仍然不会受较大的影响,增加收购的难度[4]28,所以这一点也是双重股权结构的一大特征。
3.资产收益权与控制权分离
在上文中简单介绍了股东权利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了资产收益权、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资产收益的权利是股东依据其持有的股票向其购入股票的公司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资产收益权也体现了该股东持有的股份。公司重大决策的参与权实质上属于控制权的范畴,参与股东大会的投票权实质上是一种控制权,投票权与控制权呈现正相关关系,即有多少的投票权就有多少的控制权,但是控制权与投票权又并非完全等同,这一点在双重股权结构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在此结构中,大部分的股东是普通股的持有者,仅有小部分股东持有才能优级股。但是制度本身就赋予了两种类型股票不同的表决权能,所以数量不是决定性影响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持股的数量多少会受制于不同股票的表决权大小。简单举个例子:假设现在有两位股东,他们都属于某个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且在这个公司中优级股的表决权能为普通股的10倍。其中一位为普通股东,其持股比例高达50%(均为普通股),而另外一位为内部股东,其持股比例仅为6%(均为优级股),很显然这种情况下后者股东的表决权能明显大于前者,造成了数量和表决权的背离状态,持股数量是资产收益权的体现,表决权是控制权的体现,进一步说,是造成了资产收益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在上市公司中,公司控制权的分布及其复杂,内部股东尽可能需要维持或者是进一步加强控制权,发行蕴含不同表决权能的投股权就会导致这种背离[5]9,所以资产收益权与控制权分离也是双重股权结构的一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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