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生物遗传资源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在现今社会当中,各类科学技术都备受关注,与此同时全球范围内的各领域专家学者们都意识到了南极生物遗传资源的价值。南极虽然气候环境条件恶劣,但是,却具有了其他地方不能够与之匹敌的独特地理条件。那么,这些南极生物遗传资源,在人类社会中也是具有重大的价值。但是,针对于南极的生物遗传资源的权属等各类问题,国际上一致都具有一定的争论。其中,关于南极生物遗传资源的权属问题还有惠益分享法律问题,一直都备受关注。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国际法律对南极及其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现状1
(一)海洋法公约对于权利范围的划分1
(二)UNCLOS对于南极地区的适用2
(三)生物多样性公约2
(四)波恩准则的适用2
二.当前南极遗传资源国际法保护存在问题3
(一)南极遗传资源基本问题3
1. 遗传资源的国际讨论研究3
2.南极的法律地位以及国际争端3
(二)关于南极生物遗传资源在国际上的争论4
(三) UNCLOS对于南极地区的局限性 4
(四)生物多样性公约对于南极问题局限性5
1.管辖范围的限制 5
2.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5
(五)波恩准则的局限6
三、完善国际法对于南极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6
(一)联合国的监督指导6
(二)国际协商会议对南极生物遗传资源问题的研究7
1.2008年第31届协商会议7
2.2009年第32届协商会议7
3.2010年第33届协商会议7
四、结语8
致谢8
参考文献8
南极生物遗传资源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引言
南极以及南极生物遗传资源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世界各国广泛关注的问题,那么针对不同的国际争论以及国际上关于南极生物遗传资源而引发的问题,在本篇论文中会进行一个较为系统地讨论。
一、 国际法律对南极及其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现状
(一)海洋法公约对于权利范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围的划分
海洋法公约是由1958年《日内瓦公约》和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共同构成的,那么也正是因为有海洋法的公约规定之下,对于国际上面的大多数权力划分的问题相对合理明确。其中,比较明显的就是在1982年颁布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对全面的介绍了关于海洋区域的划分。那么对于国际上所认定的极为特殊的南极地区,不仅仅是对于南极洲的领土主权问题,更重要的是在国际法律的体系下,如何能更好的通过主权来确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分,这也是越来越受到各国的关注。和《南极条约》相比较之下,海洋法公约相对较为明确地规定了南极各部分海域的法律地位,还弥补了《条约》在南极地区使用困难的状况。[1]
那么根据相关的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综合可以得出:沿海国的主权权利范围主要是12海里领海内,并且对所有自然资源享有一切绝对的主权。另外,对于200海里以内的的水域、海床和底土是属于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在专属经济区内中的所有自然资源享有勘探、开采和开发研究等权利。另外,对于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的海床和底土等区域内的矿物等非生物资源等享有勘探开发的权利。反之再来看对于所有国家的权利,他们所享有的是无害通过权,也就是表明可以自由通过他国海域,并且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航行,飞行的自由等权利。其中,我们再来看关于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上,划分出来的每一个海域里面都可以享有这项权利,但是也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限制。例如,沿海国需要进行进行专属管辖,主要是针对外来船只等在领海内部进行科学研究等行为。另外,不仅是在专属经济区,还有在大陆架上面的科学研究也是一定要经过沿海国的同意,方可进行研究的。
(二)UNCLOS对于南极地区的适用
1986年联合国秘书长在报告中明确的表明了:“UNCLOS是适用于所有海域的全球性公约,任何海域都不例外,因此其规定也适用于南大洋。”在《南极条约》中也都规定了各项条款都是适用于整个南极地区。由此不难看出,虽然条约中规定了冻结南极主权问题,但是并没有明确其法律地位,并且随着时间变化而发展,其他的很多国际条约也都日益缔结。那么,我们可以理解出在南极的勘探开采活动不仅仅是受到了南极条约的规范,并且也是要遵守UNCLOS的相关规定和原则。
(三)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CBD)主要是针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资源上的可持续利用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那么针对南极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的问题,在公约中也是有相关的内容进行阐述表明,而这个公约对于南极的适用也是得到了国际上诸多国家的认可。[2]
首先,在公约中规定了目的是各国应该按照相关的公约中规定对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长期可持续的使用组成部分,并且可以公平合理的与别国进分享因这些遗传资源带来的惠益。遗传资源相关的技术可以在国家之间进行适当的转让,不过也是需要顾及对于遗传资源的相关来源和技术的一切有关的、重要的权利,并且也要保证有适当的资金在背后作为支持。从而可以推出结论,不仅仅是南极生物遗传资源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持续利用,还是惠益公平合理的进行分享都是要按照这个表明目标和宗旨的生物多样性公约。
另一个方面,在公约中,也是不断的阐述了在生物多样性及其组成部分上的内在价值以及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的重大作用。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应该对南极的生物多样性进行一定的保护,采取适当的措施。同时,很多国际上的组织,国家纷纷达成一致,并且很多国家展开合作,为了实现全人类社会的重大意义。而我们也知道,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关乎到的不仅仅是这个地区本身的发展和状况,同时也是极大的影响着全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持续。因此,这也正好解释了为什么南极生物遗传资源的相关活动都是受到了来自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限制。
(四)波恩准则的适用
200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结方大会上面通过了《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并公正和公平分享通过其利用所产生会议的波恩准则》。对于这项准则国际学者们议论纷纷。虽然这项准则在签署的时候是由各个国家自愿签署的,并且没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但是却被国际上面多个国家一直以来被视为在实施CBD 时需要遵守的首要重点步骤。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国际法律对南极及其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现状1
(一)海洋法公约对于权利范围的划分1
(二)UNCLOS对于南极地区的适用2
(三)生物多样性公约2
(四)波恩准则的适用2
二.当前南极遗传资源国际法保护存在问题3
(一)南极遗传资源基本问题3
1. 遗传资源的国际讨论研究3
2.南极的法律地位以及国际争端3
(二)关于南极生物遗传资源在国际上的争论4
(三) UNCLOS对于南极地区的局限性 4
(四)生物多样性公约对于南极问题局限性5
1.管辖范围的限制 5
2.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5
(五)波恩准则的局限6
三、完善国际法对于南极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6
(一)联合国的监督指导6
(二)国际协商会议对南极生物遗传资源问题的研究7
1.2008年第31届协商会议7
2.2009年第32届协商会议7
3.2010年第33届协商会议7
四、结语8
致谢8
参考文献8
南极生物遗传资源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引言
南极以及南极生物遗传资源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世界各国广泛关注的问题,那么针对不同的国际争论以及国际上关于南极生物遗传资源而引发的问题,在本篇论文中会进行一个较为系统地讨论。
一、 国际法律对南极及其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现状
(一)海洋法公约对于权利范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围的划分
海洋法公约是由1958年《日内瓦公约》和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共同构成的,那么也正是因为有海洋法的公约规定之下,对于国际上面的大多数权力划分的问题相对合理明确。其中,比较明显的就是在1982年颁布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对全面的介绍了关于海洋区域的划分。那么对于国际上所认定的极为特殊的南极地区,不仅仅是对于南极洲的领土主权问题,更重要的是在国际法律的体系下,如何能更好的通过主权来确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分,这也是越来越受到各国的关注。和《南极条约》相比较之下,海洋法公约相对较为明确地规定了南极各部分海域的法律地位,还弥补了《条约》在南极地区使用困难的状况。[1]
那么根据相关的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综合可以得出:沿海国的主权权利范围主要是12海里领海内,并且对所有自然资源享有一切绝对的主权。另外,对于200海里以内的的水域、海床和底土是属于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在专属经济区内中的所有自然资源享有勘探、开采和开发研究等权利。另外,对于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的海床和底土等区域内的矿物等非生物资源等享有勘探开发的权利。反之再来看对于所有国家的权利,他们所享有的是无害通过权,也就是表明可以自由通过他国海域,并且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航行,飞行的自由等权利。其中,我们再来看关于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上,划分出来的每一个海域里面都可以享有这项权利,但是也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限制。例如,沿海国需要进行进行专属管辖,主要是针对外来船只等在领海内部进行科学研究等行为。另外,不仅是在专属经济区,还有在大陆架上面的科学研究也是一定要经过沿海国的同意,方可进行研究的。
(二)UNCLOS对于南极地区的适用
1986年联合国秘书长在报告中明确的表明了:“UNCLOS是适用于所有海域的全球性公约,任何海域都不例外,因此其规定也适用于南大洋。”在《南极条约》中也都规定了各项条款都是适用于整个南极地区。由此不难看出,虽然条约中规定了冻结南极主权问题,但是并没有明确其法律地位,并且随着时间变化而发展,其他的很多国际条约也都日益缔结。那么,我们可以理解出在南极的勘探开采活动不仅仅是受到了南极条约的规范,并且也是要遵守UNCLOS的相关规定和原则。
(三)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CBD)主要是针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资源上的可持续利用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那么针对南极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的问题,在公约中也是有相关的内容进行阐述表明,而这个公约对于南极的适用也是得到了国际上诸多国家的认可。[2]
首先,在公约中规定了目的是各国应该按照相关的公约中规定对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长期可持续的使用组成部分,并且可以公平合理的与别国进分享因这些遗传资源带来的惠益。遗传资源相关的技术可以在国家之间进行适当的转让,不过也是需要顾及对于遗传资源的相关来源和技术的一切有关的、重要的权利,并且也要保证有适当的资金在背后作为支持。从而可以推出结论,不仅仅是南极生物遗传资源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持续利用,还是惠益公平合理的进行分享都是要按照这个表明目标和宗旨的生物多样性公约。
另一个方面,在公约中,也是不断的阐述了在生物多样性及其组成部分上的内在价值以及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的重大作用。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应该对南极的生物多样性进行一定的保护,采取适当的措施。同时,很多国际上的组织,国家纷纷达成一致,并且很多国家展开合作,为了实现全人类社会的重大意义。而我们也知道,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关乎到的不仅仅是这个地区本身的发展和状况,同时也是极大的影响着全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持续。因此,这也正好解释了为什么南极生物遗传资源的相关活动都是受到了来自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限制。
(四)波恩准则的适用
200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结方大会上面通过了《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并公正和公平分享通过其利用所产生会议的波恩准则》。对于这项准则国际学者们议论纷纷。虽然这项准则在签署的时候是由各个国家自愿签署的,并且没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但是却被国际上面多个国家一直以来被视为在实施CBD 时需要遵守的首要重点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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