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初探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是近年来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世界各国都对保护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了高度重视。但是,随着当前经济的全球化和社会的现代化,我国文化遗产生存环境渐趋恶化,保护现状堪忧。以韩国为代表的相关国家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争夺也从实践的角度说明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不足。通过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完善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保护和促进文化的多样性,不仅符合《公约》要求我们所应当承担的国际法上的义务,也有利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 1
引言1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1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3
1.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缺乏前瞻性,不系统、不协调 3
2.《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作为基本法没有很好地发挥其统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作用3
3.《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作为一部以行政保护为主的基本法,与其他部门法也没有实现很好的衔接3
三、世界各国的法律保护措施4
1.韩国 4
2.日本 5
3.其他国家 5
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6
1.落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法规 6
2.立法建立健全传承人制度 6
3.适当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价值 6
致谢7
参考文献7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初探
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时又被称为口头或无形遗产,是相对于有形遗产,即可传承的物质遗产而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第32届大会上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就是旨在保护以传统、口头表述、节庆礼仪、手工技能、音乐、舞蹈等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1]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与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4、传统的手工艺技能。[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自2000年起出现在我国公众面前,逐渐从陌生变得备受关注。在这个过程当中,虽然有政策的疏导和立法保护,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显著的矛盾,部分已经被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项目,同样的还是面临着消亡或处在一系列尴尬的境地。
截至目前,在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中国占据比例最大。现在我国总共有昆曲、古琴艺术等26个项目被列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另外还有羌年、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等三项被列入联合国亟待抢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3]当前中国已制定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也再一次表明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非常重视。
然而,目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仍旧处于一个初级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
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观念滞后。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没有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很多地方政府都轻视或忽视民间文化在主流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意识淡薄。民间有部分人认为随着社会的进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是一种必然,主张让其自生自灭,无需保护,还有种看法认为当前应大力发展经济,待经济发展到位再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4],这些态度都在现实中对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产生负面影响。而且在实际的法制建设中,“文化遗产”经常被“文物”所取代,对“文物”的保护被等同于对整个文化遗产的保护,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只重视了有形的文物保护,却忽视了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2、已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制度不够完善。由于中国历史悠久、民间文化种类繁多,当前政府部门难以将大量的时间精力投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即便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普查工作,仍会存在很多遗漏,从而导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状况、存在种类、数量和消失的状况认识不清,缺乏全面深入的深入和广泛的了解。虽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有明确要求,但目前中国在收集、整理、调查、记录、建档、展示、利用等方面仍很薄弱[5],再加上资金和技术的缺乏,与保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都难以得到系统性的解决。
3、法律规范中缺乏对继承人的重视,传承渠道难以为继。现在的年轻一代,长期生活在网络、韩剧、欧美大片等环境中,丧失了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关注与热爱,中华民族5000年绵延不断的民族民间文化面临断裂的危险。[6]而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只是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却没有准确界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使得他们很难向大众普及我们的传统文化,也难以培养后续继承人。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商业化的不断冲击,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面临严峻的考验。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从整个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保护措施仍然远远不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缺乏前瞻性,不系统、不协调。
①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萌发较晚,再加上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导致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是先后出台的,而且是地方先于中央。每次新条例的出台,反映了文化和文化遗产的危机状态日益深刻化,需要弥补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这说明了我国的立法缺乏前瞻性,新法的出台仍不能解决现实中的许多问题;②单行立法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最大的形式特点。单行立法固然体现了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与积极态度,但容易出现与其他法律衔接问题突出化。我国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目前有两部法律,一部行政法规,即《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所以在分管部门上就出现了三个行政机关,分别为国家文化局、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和商务部。[7]这样会导致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实施呈现多头管理,容易与另两者冲突,难以协调和合作。
2、《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作为基本法没有很好地发挥其统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作用。
以规范的名称为例,部分地方性法规,如2000年制定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名称中诸如“民族民间文化”、“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等都没有正式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部分地区依然没有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或者在具体制度上与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没有很好地衔接,仍然不能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
3、《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作为一部以行政保护为主的基本法,与其他部门法也没有实现很好的衔接。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部基本法,需要其他配套法规和制度的落实,也需要与现有的其他法律制度相协调才能得以有效实施。如该法中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8]”但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却没有可以直接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再如,该法中对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做了规定,“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9]”这实际上指向了《中医药条例》,但是该条例涉及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内容却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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