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婚姻变化中的土地权益法律保护
中国农村妇女在社会生活中属于弱势群体,土地是她们生活的最基本保障。但是有些地区由于历史环境、封建思想、社会风俗的影响,加上妇女自身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不足,事实上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仍非常多。近年来,农村土地资源的稀缺性随着改革开放和农村城镇化步伐的加快而加剧,婚姻变化中的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的侵害也更加严重。这种情况的产生,既有传统思想、习俗的影响,也有现行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因此,为了防止我国农村妇女因婚姻变化而使土地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引入社会性别视角、增强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前赡性、可操作性和连续性,并构建包括畅通的司法救济渠道在内的具体制度。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概述2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内涵2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特点2
(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保护及其意义3
二、农村妇女因婚姻变化导致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形式及其原因分析4
(一)婚姻变化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4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因婚姻变化遭受损害的主要表现形式4
(三)农村妇女婚姻变化中土地权益遭受损害的原因分析5
三、我国农村妇女婚姻变化中土地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对策7
(一)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引入社会性别视角7
(二)增强相关法律的协调性、前赡性、可操作性和连续性8
(三)建立村规民约的审查纠错机制9
(四)构建畅通的司法救济渠道9
(五)设立土地补偿费部分留存制度9
(六)提高农村妇女维权和参政意识10
结语10
致谢10
参考文献11
我国农村妇女婚姻变化中的土地权益法律保护
引言
从古至今,与土地相关的利益问题都与基本民生乃至整个国家的发展关系密切,当今社会,土地归属问题及其利用制度更是与农民生产生活和社会和谐稳定息息相关,与土地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核心是土地利益。然而在我国,由于受历史环境等因素影响,传统封建思想根深蒂固,落后的社会习俗也普遍存在,加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之教育发展水平各地参差不齐,在广大农村地区妇女的社会地位较低,同时,其自身的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单薄,侵害其土地权益的事件可以说是屡见不鲜。由于“三农问题”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问题,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更是其中不容忽视的部分。虽然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大量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在具体保护上仍然存在许多难题。这说明要真正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保护,在转变传统思想、完善法律制度、增强妇女维权意识等方面,仍需要我们做出更多的努力。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概述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内涵
土地是农民生产生活的重心,是其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农民将其几乎全部的精力投入到农业劳作中,以期得到足以满足其生存发展需要的利益。因此,与土地相关联的权利成为了跟财产有关的权利中广大农民最为关注的一项。土地权利,是不动产物权范畴中存在在土地上的物权群,是权利人通过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在土地权利经营生产生活中获得的与土地相关的利益。[1]36
受历史环境和妇女生理特点等因素的影响,妇女的社会分工及其权利保护有着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妇女都是作为特殊群体被保护的。农村妇女土地权利是以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对土地的支配性权利,主要有承包经营权、入股分红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宅基地分配权、承包地离婚分割权,以及受到侵犯时所享有的救济权。[2]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特点
由于农村妇女所具有的特殊社会地位,使得其土地权益除了具有农民土地权益的一般共性之外,还有自己的个性,从而形成了鲜明的特点。
存在学者认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的特征:第一,财产性。土地是农民重要的经济来源与生活保障,但是受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污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土地资源逐渐变得稀缺,更使土地的财产性日益突显。第二,保障性。土地权益对广大农民来说是重要的生活保障,而当前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加之农村妇女又在社会生活中属于弱势群体,对她们而言土地权益的保障性就更具有不可代替的重要意义。第三,基础性。一方面,土地权益是其他权益的基础。土地权益是农村妇女作为农村村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在享有土地权益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村民分红等其他村民权益。另一方面,子女土地权益得到保障的基础条件是母亲的土地权益得到保障。第四,不稳定性。土地属于不动产,而妇女的婚姻状况却具有一定的变化性,二者难以实现内在的统一。在出嫁从夫的婚嫁传统影响下,农村妇女往往要根据婚姻状况的变化,来改变自己的居住地,而与此同时,其在某一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土地权益也会随着婚姻状况的变化发生变化,再加上村规民约的影响,其土地权益往往很难得到应该得到的保障。一份全国妇联的调查显示,在中国没有土地的农村人群,妇女大概占了其中的七成比例,其中26.3%从来没有分得土地,43.8%原来分有土地但因为结婚失去,0.7%在离婚之后失去土地。
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具有上述基本特点的基础上,还具有一些其他的派生特点,主要表现为:第一,农村妇女有可能同时在两个集体组织享有土地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承包农村集体所有的,以及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而农村集体所有主要有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以及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三种形式。第二,“户”的形式掩盖了农村妇女作为个体的土地权益。实践中,虽然发包土地时以每户的人口总数来确定应承包的总的土地份额,实行“按人分地”,但土地承包通常以“户”为单位,由户主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实行“按户承包”。这样,在无形之中忽视了每户内成员个体土地利益的实现,而妇女就是其中经常容易受到“忽略”的群体,这样以“户”为单位承包土地的形式,使得她们只在名义上享有土地权利,却不能在实际上享有土地权益。第三,在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缺乏必要的安全性。[3]分配土地,是以具有相应的村民身份为前提条件的,而对妇女而言,这种身份的稳定性,取决于其婚姻状况在一定时期内是否稳定。如果其婚姻状况发生变化,那么土地权益也必将随着婚姻状况的变化而改变,甚至失去。对于已婚妇女而言,在其婚姻状况稳定,家庭没有较大变故的前提下,其土地权益的确定性和安定性较好。而对于婚姻状况处于尚未出嫁、离婚、丧父、改嫁的农村妇女而言,其土地权益随时可能被侵犯。
(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保护及其意义
当前,我国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比较完整、系统地阐述了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的原则和政策措施,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提供依据。[6]其中,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保护奠定了非常坚实的基础。男女平等是我国历部宪法的基本原则,具体体现在农村土地制度上,就是要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的享有土地权利,不受性别歧视。我国还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添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的规定,在土地权益保障方面,规定了权利保障及救济程序。《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专门规定,在法律上强调了农村妇女与男性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对在农村妇女离婚,丧偶等情况下,发包方或者夫家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的情况,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在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另外,《物权法》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用益物权的一种,结束了人们对其定位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村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中重要群体的权益。该法规定,受侵害的农村妇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进行撤销,并对《土地承包法》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使得法律条款更加具有现实意义,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7]56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概述2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内涵2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特点2
(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保护及其意义3
二、农村妇女因婚姻变化导致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形式及其原因分析4
(一)婚姻变化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4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因婚姻变化遭受损害的主要表现形式4
(三)农村妇女婚姻变化中土地权益遭受损害的原因分析5
三、我国农村妇女婚姻变化中土地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对策7
(一)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引入社会性别视角7
(二)增强相关法律的协调性、前赡性、可操作性和连续性8
(三)建立村规民约的审查纠错机制9
(四)构建畅通的司法救济渠道9
(五)设立土地补偿费部分留存制度9
(六)提高农村妇女维权和参政意识10
结语10
致谢10
参考文献11
我国农村妇女婚姻变化中的土地权益法律保护
引言
从古至今,与土地相关的利益问题都与基本民生乃至整个国家的发展关系密切,当今社会,土地归属问题及其利用制度更是与农民生产生活和社会和谐稳定息息相关,与土地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核心是土地利益。然而在我国,由于受历史环境等因素影响,传统封建思想根深蒂固,落后的社会习俗也普遍存在,加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之教育发展水平各地参差不齐,在广大农村地区妇女的社会地位较低,同时,其自身的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单薄,侵害其土地权益的事件可以说是屡见不鲜。由于“三农问题”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问题,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更是其中不容忽视的部分。虽然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大量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在具体保护上仍然存在许多难题。这说明要真正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保护,在转变传统思想、完善法律制度、增强妇女维权意识等方面,仍需要我们做出更多的努力。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概述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内涵
土地是农民生产生活的重心,是其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农民将其几乎全部的精力投入到农业劳作中,以期得到足以满足其生存发展需要的利益。因此,与土地相关联的权利成为了跟财产有关的权利中广大农民最为关注的一项。土地权利,是不动产物权范畴中存在在土地上的物权群,是权利人通过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在土地权利经营生产生活中获得的与土地相关的利益。[1]36
受历史环境和妇女生理特点等因素的影响,妇女的社会分工及其权利保护有着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妇女都是作为特殊群体被保护的。农村妇女土地权利是以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对土地的支配性权利,主要有承包经营权、入股分红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宅基地分配权、承包地离婚分割权,以及受到侵犯时所享有的救济权。[2]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特点
由于农村妇女所具有的特殊社会地位,使得其土地权益除了具有农民土地权益的一般共性之外,还有自己的个性,从而形成了鲜明的特点。
存在学者认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的特征:第一,财产性。土地是农民重要的经济来源与生活保障,但是受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污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土地资源逐渐变得稀缺,更使土地的财产性日益突显。第二,保障性。土地权益对广大农民来说是重要的生活保障,而当前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加之农村妇女又在社会生活中属于弱势群体,对她们而言土地权益的保障性就更具有不可代替的重要意义。第三,基础性。一方面,土地权益是其他权益的基础。土地权益是农村妇女作为农村村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在享有土地权益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村民分红等其他村民权益。另一方面,子女土地权益得到保障的基础条件是母亲的土地权益得到保障。第四,不稳定性。土地属于不动产,而妇女的婚姻状况却具有一定的变化性,二者难以实现内在的统一。在出嫁从夫的婚嫁传统影响下,农村妇女往往要根据婚姻状况的变化,来改变自己的居住地,而与此同时,其在某一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土地权益也会随着婚姻状况的变化发生变化,再加上村规民约的影响,其土地权益往往很难得到应该得到的保障。一份全国妇联的调查显示,在中国没有土地的农村人群,妇女大概占了其中的七成比例,其中26.3%从来没有分得土地,43.8%原来分有土地但因为结婚失去,0.7%在离婚之后失去土地。
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具有上述基本特点的基础上,还具有一些其他的派生特点,主要表现为:第一,农村妇女有可能同时在两个集体组织享有土地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承包农村集体所有的,以及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而农村集体所有主要有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以及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三种形式。第二,“户”的形式掩盖了农村妇女作为个体的土地权益。实践中,虽然发包土地时以每户的人口总数来确定应承包的总的土地份额,实行“按人分地”,但土地承包通常以“户”为单位,由户主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实行“按户承包”。这样,在无形之中忽视了每户内成员个体土地利益的实现,而妇女就是其中经常容易受到“忽略”的群体,这样以“户”为单位承包土地的形式,使得她们只在名义上享有土地权利,却不能在实际上享有土地权益。第三,在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缺乏必要的安全性。[3]分配土地,是以具有相应的村民身份为前提条件的,而对妇女而言,这种身份的稳定性,取决于其婚姻状况在一定时期内是否稳定。如果其婚姻状况发生变化,那么土地权益也必将随着婚姻状况的变化而改变,甚至失去。对于已婚妇女而言,在其婚姻状况稳定,家庭没有较大变故的前提下,其土地权益的确定性和安定性较好。而对于婚姻状况处于尚未出嫁、离婚、丧父、改嫁的农村妇女而言,其土地权益随时可能被侵犯。
(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保护及其意义
当前,我国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比较完整、系统地阐述了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的原则和政策措施,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提供依据。[6]其中,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保护奠定了非常坚实的基础。男女平等是我国历部宪法的基本原则,具体体现在农村土地制度上,就是要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的享有土地权利,不受性别歧视。我国还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添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的规定,在土地权益保障方面,规定了权利保障及救济程序。《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专门规定,在法律上强调了农村妇女与男性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对在农村妇女离婚,丧偶等情况下,发包方或者夫家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的情况,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在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另外,《物权法》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用益物权的一种,结束了人们对其定位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村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中重要群体的权益。该法规定,受侵害的农村妇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进行撤销,并对《土地承包法》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使得法律条款更加具有现实意义,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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