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几年来,经济飞速发展,国际地位提升显著。但是,国内社会矛盾激化,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犯罪现象严重,这其中,青少年犯罪约占30%,青少年犯罪虽然稳中有降,但又呈现新的犯罪特性,这要求我们对于未成年犯罪人这类特殊人群进行社区矫正时要充分尊重其特点。在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较西方国家发展较晚但取得了较快进步,本文对此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对比发现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缺欠,探求一条适合我国特色的制度建设道路,有助于弥补我国现有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不足。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概述1
(一)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界定1
(二)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2
1.能够避免未成年犯受到消极因素的影响,避免交叉感染2
2.能够避免未成年犯受“犯罪标签效应”的影响2
3.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
二、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发展及缺欠2
(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发展沿革2
(二)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缺欠3
1.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缺乏完善的立法规定3
2.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缺乏社会支持3
4.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缺乏相关评估与奖惩标准,矫正方法存在不足 4
三、境外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4
四、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5
(一)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立法规定5
(二)提高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社会支持度5
(三)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人员建设6
(四)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评估体系与奖惩标准6
五、结语6
致谢7
参考文献7
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引言
一、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概述
(一)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界定
“未成年人”是有着明确界限,由我国法律直接明了地规定了的法律概念。在我国,18岁以上的公民即被《民法通则》规定为完全民事行为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能力人,属于成年人。由此推之,我国18岁以下的公民,都属于未成年人。
那么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定义,即是指满足一定条件的未成年犯,一定的期限内,在社区中经由专门的机关以及组织对其心理及行为进行矫治,帮助其回归社会生活的刑罚执行活动。
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
1、能够防止未成年犯受到消极因素的影响,避免交叉感染
2、能够避免未成年犯受“犯罪标签效应”影响
未成年犯回到社会中,因“犯罪标签”的影响,在客观上给他们的正常生活造成障碍,从而使未成年人在无法回归主流社会的情况下,如果受标签化影响,将自己归类到不法行为的人群中,倾向于融入违法环境,这样势必对其心理造成巨大影响,从而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3]有调查发现,第一次刑满释放回到社会中,半数以上未成年人受到冷淡、歧视,六成未成年人无法脱离以前的朋友圈。而社区矫正制度能在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基础上,帮助未成年人发现善良的自我与合法生活的可能,帮助其对社会生活与自我形成正确的认知,掌握一定技能,重拾自信,以正确的心态回归社会。
3、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是刑法谦抑性和刑罚人道化的体现。[4]社区矫正是实现轻刑化的重要内容,是一种温和却有效的教育与矫治方法,在教育与矫治的同时兼顾未成年的尊严,可以帮助未成年犯重塑其人格,重新找到生活的方向,有益于其以积极健康的心态回归社会生活,对未成年犯实行社区矫正,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发展及缺欠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发展沿革
与西方国家进行对比会发现,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成长较晚,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首次提议要在街道开始社区建设项目的展开,2000年城市社区建设项目开始在我国得到推广。从2002年起,我国加快了社区矫正本土化进度。
2000年上海市成为了我国第一个进行社区矫正的城市,北京市紧随其后在2002年组织起社区矫正试点的工作。同年初,司法部构建了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对国内外实践进行切实考察,首次对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设提出构想。2003年7月10日,社区矫正在我国正式开始运行,初期试点工作包括了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6个省(市)。2005年社区矫正试点由原来部分省市扩大到18个,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推进。2009年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上下均开始试行。2012 年1月,两院两部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各部门进行了细化分工与配合协作等规定;明确了对未成年犯的矫正工作要独立开展,做到与成年犯相独立;对未成年人的矫治与心理帮助并重;给予未成年犯特殊的譬如档案不公开等的隐私保护。同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一步限定了社区矫正的主体与范围,各地方对社区矫正实际工作问题制定了有关细则,使得矫正工作在实践层面有了具体指导。2013年,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全面开展,全国试行社区矫正的乡镇、街道覆盖面达到45%以上。
近年来,我国对于社区矫正立法的呼声不断,应现实需要,我国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询工作,以公开形式征求公民意见,并于2016年12月31日完成相关意见征求工作。在征求意见稿中,虽然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确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其中并未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章,且涉及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条文仅有一条而已,远不足以解决现实问题。
(二)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缺欠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缺乏完善的立法规定
2001年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少年因涉嫌盗窃而受到刑事法律追究,该市长安区检察院发出了第一道社区服务令。此后,《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开始触及对于未成年犯的保护,但不足够周全细致,对于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制度也没有专门规制。[5]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了方针与原则的确定,规定了未成年犯的矫正要与成年犯分开进行,但是具体实施细则却没有进行明晰。
去年年末在大众呼声中落下征求意见帷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中,涉及到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仅有一条,且内容没有触及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工作需要,这样的设置过于原则和抽象,严重不利于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开展。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概述1
(一)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界定1
(二)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2
1.能够避免未成年犯受到消极因素的影响,避免交叉感染2
2.能够避免未成年犯受“犯罪标签效应”的影响2
3.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
二、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发展及缺欠2
(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发展沿革2
(二)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缺欠3
1.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缺乏完善的立法规定3
2.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缺乏社会支持3
4.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缺乏相关评估与奖惩标准,矫正方法存在不足 4
三、境外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4
四、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5
(一)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立法规定5
(二)提高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社会支持度5
(三)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人员建设6
(四)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评估体系与奖惩标准6
五、结语6
致谢7
参考文献7
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引言
一、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概述
(一)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界定
“未成年人”是有着明确界限,由我国法律直接明了地规定了的法律概念。在我国,18岁以上的公民即被《民法通则》规定为完全民事行为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能力人,属于成年人。由此推之,我国18岁以下的公民,都属于未成年人。
那么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定义,即是指满足一定条件的未成年犯,一定的期限内,在社区中经由专门的机关以及组织对其心理及行为进行矫治,帮助其回归社会生活的刑罚执行活动。
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
1、能够防止未成年犯受到消极因素的影响,避免交叉感染
2、能够避免未成年犯受“犯罪标签效应”影响
未成年犯回到社会中,因“犯罪标签”的影响,在客观上给他们的正常生活造成障碍,从而使未成年人在无法回归主流社会的情况下,如果受标签化影响,将自己归类到不法行为的人群中,倾向于融入违法环境,这样势必对其心理造成巨大影响,从而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3]有调查发现,第一次刑满释放回到社会中,半数以上未成年人受到冷淡、歧视,六成未成年人无法脱离以前的朋友圈。而社区矫正制度能在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基础上,帮助未成年人发现善良的自我与合法生活的可能,帮助其对社会生活与自我形成正确的认知,掌握一定技能,重拾自信,以正确的心态回归社会。
3、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是刑法谦抑性和刑罚人道化的体现。[4]社区矫正是实现轻刑化的重要内容,是一种温和却有效的教育与矫治方法,在教育与矫治的同时兼顾未成年的尊严,可以帮助未成年犯重塑其人格,重新找到生活的方向,有益于其以积极健康的心态回归社会生活,对未成年犯实行社区矫正,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发展及缺欠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发展沿革
与西方国家进行对比会发现,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成长较晚,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首次提议要在街道开始社区建设项目的展开,2000年城市社区建设项目开始在我国得到推广。从2002年起,我国加快了社区矫正本土化进度。
2000年上海市成为了我国第一个进行社区矫正的城市,北京市紧随其后在2002年组织起社区矫正试点的工作。同年初,司法部构建了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对国内外实践进行切实考察,首次对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设提出构想。2003年7月10日,社区矫正在我国正式开始运行,初期试点工作包括了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6个省(市)。2005年社区矫正试点由原来部分省市扩大到18个,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推进。2009年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上下均开始试行。2012 年1月,两院两部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各部门进行了细化分工与配合协作等规定;明确了对未成年犯的矫正工作要独立开展,做到与成年犯相独立;对未成年人的矫治与心理帮助并重;给予未成年犯特殊的譬如档案不公开等的隐私保护。同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一步限定了社区矫正的主体与范围,各地方对社区矫正实际工作问题制定了有关细则,使得矫正工作在实践层面有了具体指导。2013年,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全面开展,全国试行社区矫正的乡镇、街道覆盖面达到45%以上。
近年来,我国对于社区矫正立法的呼声不断,应现实需要,我国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询工作,以公开形式征求公民意见,并于2016年12月31日完成相关意见征求工作。在征求意见稿中,虽然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确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其中并未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章,且涉及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条文仅有一条而已,远不足以解决现实问题。
(二)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缺欠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缺乏完善的立法规定
2001年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少年因涉嫌盗窃而受到刑事法律追究,该市长安区检察院发出了第一道社区服务令。此后,《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开始触及对于未成年犯的保护,但不足够周全细致,对于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制度也没有专门规制。[5]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了方针与原则的确定,规定了未成年犯的矫正要与成年犯分开进行,但是具体实施细则却没有进行明晰。
去年年末在大众呼声中落下征求意见帷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中,涉及到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仅有一条,且内容没有触及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工作需要,这样的设置过于原则和抽象,严重不利于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开展。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fxlw/faxue/1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