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除斥期间
试论除斥期间[20200505152425]
摘要:对于除斥期间制度,我国现行的民法并没有对其作出具体统一的规定,这一问题一直被搁置,不管是对于时间规范制度的完善还是除斥期间制度本身而言都是一大缺憾,而除斥期间制度的现状也不利于其发挥其制度的作用。本文通过对除斥期间制度的性质、其客体形成权以及期间制度中计算规则的界定和剖析,对其由来进行了历史考察;在此基础上,文章从除斥期间制度的理论基础、定义、性质、客体、法律效果、中止、中断等方面,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了初步分析和总结,并将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进行比较,以期探寻除斥期间制度的具体制定规则和方法,从而为我国的除斥期间制度的完善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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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形成权;除斥期间;诉讼时效;立法现状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1
一、除斥期间的理论基础2
(一)民法权利的时间性2
(二)除斥期间的权利基础3
二、除斥期间的基本内容5
(一)除斥期间的概念及性质5
(二)除斥期间的价值与地位5
(三)除斥期间的客体5
(四)除斥期间的计算规则7
(五)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8
三、除斥期间的立法现状8
(一)国外的立法现状8(二)我国的立法现状9
四、除斥期间制度完善的建议9五、结论与思考10
致谢10
参考文献10
论除斥期间
引言
在我国现行的民法体系当中,除斥期间是关于民事权利的时间限制规范中不可或缺的时间概念,正是在稳定民事法律关系与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着充分有力的作用,使其在以私权为中心的民法理论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然而,相比较于同为时间规范的诉讼时效,无论是立法上还是理论界,对其都作了具体的规范和系统的研究,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七章便对诉讼时效进行了专章的规定。[1]而与诉讼时效处于同等地位的除斥期间却很少受到法学界的关注和研究,立法上对其规定也是散见于各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这样的后果显然不利于除斥期间在民法体系当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甚至其负面影响与制度本身设立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并且对于一些关于除斥期间的普通问题,如除斥期间的概念、性质、客体、计算方法以及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之间的区别等,理论界仍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而我国法律也没有对此作出统一的解释,所以,笔者认为这些问题有必要统一规定在民法总则中并作为专章予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以规范,完善除斥期间制度,充分合理地发挥制度的价值作用。
一、除斥期间的理论基础
追溯除斥期间的发展过程,不难发现,除斥期间理论的形成并不是与民法体系当中的其它期间概念相一致的,因为除斥期间的理论基础——形成权相比较其它民事权利起源较晚,并且除斥期间的一些性质与特点也深深受到其客体的影响。所以,在讨论研究除斥期间的概念、性质之前,需要对其理论基础进行细致地思考与理解,才能进一步地把除斥期间制度分析的更加清晰合理。
(一)民法权利的时间性
1.时间的概念
时间就像空气一般,我们未必能够感受到它的存在,然而它却真实地充斥在我们周围,并维持着生命的延续。关于时间的思考,千百年来,有无数的哲学家和科学家都试图给出一个正确的答案,以希望揭开其神秘的面纱。其中,关于时间的哲学解释,奥古斯丁在其著作中谈到:“时间究竟是什么?谁能轻易概括地说明它,谁能对此有明确的概念,能用言语表达出来?可是在谈话中,有什么比时间更常见、更熟悉呢?我们谈到时间,当然了解,听别人谈到时间,我们也能领会。那么时间究竟是什么?没有问我,我倒清楚,有人问我,我想说明,便茫然不解了。”[2]
关于时间的概念,从古至今存在众多学者的思考与定义,直到马克思综合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关于时间的研究成果,从而成功总结提出了关于时间的基本观点,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时间就是物质运动的存在形式。这一观点揭示了时间和物质运动的关系就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其中,物质运动是时间的内容,时间则是物质运动的表现。而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表现在,一方面作为内容决定着形式,物质运动决定着时间的客观性,决定着时间的具体表现形式。另一方面,时间本质上就是物质的运动,物质运动必然的通过时间表现和刻画。
2.时间在民法中的意义
时间因素在法律当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规范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民法,时间限度与时间因素更是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不仅仅通过具体的时间制度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与规范,并且在民法制度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时间要素也在民事制度时代变迁中留下深深的烙印。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当中,时间和空间是支撑我们能够生存下去的两大要素。时间是生活的必备前提之一,一切生活事实和生活关系都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过程中发生和展开。[3]因此,作为规范我们日常生活的民法,就必然要对时间问题作出具体统一的规范,从而保障民事法律关系能够合理有效的进行。
在民事法律当中,时间作为一种非行为性的法律事实,对各种各样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深远的影响。而民法当中关于时间要素的设置,并不是简单地规定其限制的内容以及规范的具体的时间,而是通过具体的时间制度来表现更深层次的意义。合理有效的时间法律规范,不仅能够处理好各个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纠葛,并且还具体相当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性,从而在实体方面突出民法的立法精神,在程序方面增强民法规范的效率。
权利作为私法的核心概念,是法律赋予当事人所享受的利益之力,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而为社会秩序的一部分。[4]因此,民法规定了私法自治原则来充分肯定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但是,权利并非仅仅自己所有,他人在民法上也享有相同的权利,法律为了保证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发展,又明确要求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并将此规定上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升为原则的高度进行强调,法律正是通过这种“放权”加上“限权”的方式促使民法权利体系能够持久稳固。而对于权利的限制,民法主要通过范围行使的限制、时间上的限制及利用诚实信用原则等进行约束。因此,民法当中的时间规范恰恰迎合了民法体系中“保护私权”的主题,进而成为维系整个民法体系顺畅运转的纽带。
(二)除斥期间的权利基础
1.形成权的概念及其理论依据
诚如著名民法学家Von Tuhr所言“权利是私法的核心概念,同时也是对法律生活多样性的最后抽象”,[5]回顾民事法律制度发展的过程,呈现在当代的雄伟壮丽的民法体系大厦并不是一朝一夕便能建造起来的,其伴随着众多法律基础理论的成长,而在此当中,权利体系的成熟是民法大厦耸立云霄的坚固基石,其地位在民事法律体系当中是不言而喻的,没有它的存在,关于民事法律体系当中的其他要素便成为无稽之谈,更不用说本文将要研究的除斥期间了。
然而,在现代民事法律体系成熟之前,私法上关于权利的体系仍处在一个十分混乱的状态,在当时,人们对于权利类型划分的一个主流认识表现为:从权利内容角度来考察,权利可以划分为支配权与请求权两种。直到1903年,Seckel在Dr.Richard Koch的就职50周年纪念文集中发表了著名的《民法上的形成权》一文,从而宣告了形成权的发现。[6]Seckel在文中通过对权利分类的考察后指出,解除权、撤销权、终止权等这一类权利常常为人们所忽略,但其在民法当中却是急需被法律保护的权利,为了完善民法的权利体系,其将这一组权利命名为形成权。
其实,早在形成权的概念及体系被具体提出之前,无论是德国民法、日本民法还是更早的法国民法均规定了零散的具体形成权利,但是当时并没有建立起与这些具体形成权利相关的时间规范制度,其原因在于首先当时规定还不成熟,不能形成有效的理论作支撑,而且这些权利也并没有和支配权、请求权具体的区分开。可以说,除斥期间制度并非随形成权理论产生而设立,而是随具体形成权制度产生而设置,立法者建立除斥期间制度目的在于限制具体形成权。
摘要:对于除斥期间制度,我国现行的民法并没有对其作出具体统一的规定,这一问题一直被搁置,不管是对于时间规范制度的完善还是除斥期间制度本身而言都是一大缺憾,而除斥期间制度的现状也不利于其发挥其制度的作用。本文通过对除斥期间制度的性质、其客体形成权以及期间制度中计算规则的界定和剖析,对其由来进行了历史考察;在此基础上,文章从除斥期间制度的理论基础、定义、性质、客体、法律效果、中止、中断等方面,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了初步分析和总结,并将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进行比较,以期探寻除斥期间制度的具体制定规则和方法,从而为我国的除斥期间制度的完善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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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形成权;除斥期间;诉讼时效;立法现状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1
一、除斥期间的理论基础2
(一)民法权利的时间性2
(二)除斥期间的权利基础3
二、除斥期间的基本内容5
(一)除斥期间的概念及性质5
(二)除斥期间的价值与地位5
(三)除斥期间的客体5
(四)除斥期间的计算规则7
(五)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8
三、除斥期间的立法现状8
(一)国外的立法现状8(二)我国的立法现状9
四、除斥期间制度完善的建议9五、结论与思考10
致谢10
参考文献10
论除斥期间
引言
在我国现行的民法体系当中,除斥期间是关于民事权利的时间限制规范中不可或缺的时间概念,正是在稳定民事法律关系与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着充分有力的作用,使其在以私权为中心的民法理论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然而,相比较于同为时间规范的诉讼时效,无论是立法上还是理论界,对其都作了具体的规范和系统的研究,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七章便对诉讼时效进行了专章的规定。[1]而与诉讼时效处于同等地位的除斥期间却很少受到法学界的关注和研究,立法上对其规定也是散见于各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这样的后果显然不利于除斥期间在民法体系当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甚至其负面影响与制度本身设立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并且对于一些关于除斥期间的普通问题,如除斥期间的概念、性质、客体、计算方法以及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之间的区别等,理论界仍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而我国法律也没有对此作出统一的解释,所以,笔者认为这些问题有必要统一规定在民法总则中并作为专章予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以规范,完善除斥期间制度,充分合理地发挥制度的价值作用。
一、除斥期间的理论基础
追溯除斥期间的发展过程,不难发现,除斥期间理论的形成并不是与民法体系当中的其它期间概念相一致的,因为除斥期间的理论基础——形成权相比较其它民事权利起源较晚,并且除斥期间的一些性质与特点也深深受到其客体的影响。所以,在讨论研究除斥期间的概念、性质之前,需要对其理论基础进行细致地思考与理解,才能进一步地把除斥期间制度分析的更加清晰合理。
(一)民法权利的时间性
1.时间的概念
时间就像空气一般,我们未必能够感受到它的存在,然而它却真实地充斥在我们周围,并维持着生命的延续。关于时间的思考,千百年来,有无数的哲学家和科学家都试图给出一个正确的答案,以希望揭开其神秘的面纱。其中,关于时间的哲学解释,奥古斯丁在其著作中谈到:“时间究竟是什么?谁能轻易概括地说明它,谁能对此有明确的概念,能用言语表达出来?可是在谈话中,有什么比时间更常见、更熟悉呢?我们谈到时间,当然了解,听别人谈到时间,我们也能领会。那么时间究竟是什么?没有问我,我倒清楚,有人问我,我想说明,便茫然不解了。”[2]
关于时间的概念,从古至今存在众多学者的思考与定义,直到马克思综合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关于时间的研究成果,从而成功总结提出了关于时间的基本观点,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时间就是物质运动的存在形式。这一观点揭示了时间和物质运动的关系就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其中,物质运动是时间的内容,时间则是物质运动的表现。而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表现在,一方面作为内容决定着形式,物质运动决定着时间的客观性,决定着时间的具体表现形式。另一方面,时间本质上就是物质的运动,物质运动必然的通过时间表现和刻画。
2.时间在民法中的意义
时间因素在法律当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规范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民法,时间限度与时间因素更是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不仅仅通过具体的时间制度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与规范,并且在民法制度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时间要素也在民事制度时代变迁中留下深深的烙印。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当中,时间和空间是支撑我们能够生存下去的两大要素。时间是生活的必备前提之一,一切生活事实和生活关系都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过程中发生和展开。[3]因此,作为规范我们日常生活的民法,就必然要对时间问题作出具体统一的规范,从而保障民事法律关系能够合理有效的进行。
在民事法律当中,时间作为一种非行为性的法律事实,对各种各样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深远的影响。而民法当中关于时间要素的设置,并不是简单地规定其限制的内容以及规范的具体的时间,而是通过具体的时间制度来表现更深层次的意义。合理有效的时间法律规范,不仅能够处理好各个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纠葛,并且还具体相当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性,从而在实体方面突出民法的立法精神,在程序方面增强民法规范的效率。
权利作为私法的核心概念,是法律赋予当事人所享受的利益之力,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而为社会秩序的一部分。[4]因此,民法规定了私法自治原则来充分肯定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但是,权利并非仅仅自己所有,他人在民法上也享有相同的权利,法律为了保证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发展,又明确要求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并将此规定上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升为原则的高度进行强调,法律正是通过这种“放权”加上“限权”的方式促使民法权利体系能够持久稳固。而对于权利的限制,民法主要通过范围行使的限制、时间上的限制及利用诚实信用原则等进行约束。因此,民法当中的时间规范恰恰迎合了民法体系中“保护私权”的主题,进而成为维系整个民法体系顺畅运转的纽带。
(二)除斥期间的权利基础
1.形成权的概念及其理论依据
诚如著名民法学家Von Tuhr所言“权利是私法的核心概念,同时也是对法律生活多样性的最后抽象”,[5]回顾民事法律制度发展的过程,呈现在当代的雄伟壮丽的民法体系大厦并不是一朝一夕便能建造起来的,其伴随着众多法律基础理论的成长,而在此当中,权利体系的成熟是民法大厦耸立云霄的坚固基石,其地位在民事法律体系当中是不言而喻的,没有它的存在,关于民事法律体系当中的其他要素便成为无稽之谈,更不用说本文将要研究的除斥期间了。
然而,在现代民事法律体系成熟之前,私法上关于权利的体系仍处在一个十分混乱的状态,在当时,人们对于权利类型划分的一个主流认识表现为:从权利内容角度来考察,权利可以划分为支配权与请求权两种。直到1903年,Seckel在Dr.Richard Koch的就职50周年纪念文集中发表了著名的《民法上的形成权》一文,从而宣告了形成权的发现。[6]Seckel在文中通过对权利分类的考察后指出,解除权、撤销权、终止权等这一类权利常常为人们所忽略,但其在民法当中却是急需被法律保护的权利,为了完善民法的权利体系,其将这一组权利命名为形成权。
其实,早在形成权的概念及体系被具体提出之前,无论是德国民法、日本民法还是更早的法国民法均规定了零散的具体形成权利,但是当时并没有建立起与这些具体形成权利相关的时间规范制度,其原因在于首先当时规定还不成熟,不能形成有效的理论作支撑,而且这些权利也并没有和支配权、请求权具体的区分开。可以说,除斥期间制度并非随形成权理论产生而设立,而是随具体形成权制度产生而设置,立法者建立除斥期间制度目的在于限制具体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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